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的说明——2017年6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5年08月10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的说明——2017年6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文化部部长 雒树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草案)》作说明。
公共图书馆是传承人类文明、传播先进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的重要场所,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我国逐步建立起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公共图书馆系统。截至2015年底,我国共有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3139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50个。公共图书馆通过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展公益性讲座、培训,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服务等,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要求还明显不相适应:一是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布局有待优化;二是公共图书馆组织管理制度有待健全,有关管理要求需要明确;三是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功能和积极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四是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调动。为此,有必要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文化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送审稿)》 (以下简称送审稿)。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多次书面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政府及专家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有关地方调研,会同文化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