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制度
为了引导公共图书馆健康、规范发展,提升其社会效益,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二是公共图书馆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是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数量适当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工作人员,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四是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关组织管理制度,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管理;五是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和服务对象的需求,广泛收集各类文献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理、保存、处置。(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