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
2025年08月10日
四、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方力量支持、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积极性,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给予政策扶持;二是国家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采取捐赠方式参与我国境内公共图书馆建设;三是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在设立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终止后财产处置、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等方面与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同等对待;四是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及其馆舍、其他设施;五是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此外,草案还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草案)》以及上述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