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确立
1978年后,统筹兼顾的方法被进一步纳入社会主义建设当中。我国开始思考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经济建设与居民生活的关系;开始探索从单纯的经济增长转向经济社会兼顾发展,从忽视消费的经济建设转向人民生活日益改善的经济发展;在这一探索过程中,环境保护开始受到重视,并逐渐成为中央政治话语体系的一部分。从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可以得到证明,生态环境保护开始成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之初,体现中央生态环保意识与政策水平得以提升的第一个官方文件是1981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有几个亮点:一是明确了“三同时”原则——防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希望从源头上预防或解决企业污染问题;二是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企业治污责任,利用经济杠杆,对污染企业进行惩罚,对合理处理“三废”的企业进行奖励;三是运用统筹规划方法,通过工业、城镇与人口的合理布局和分配来创建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从该文件可以看出,虽然并没有提到把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的字眼,但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基本国策”的许多措施要求。
一般认为,把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始于李鹏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的讲话,讲话明确提出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提升为基本国策,意味着党和政府把环境保护列入社会主义建设优先考虑的事项。“国策地位的确立,使环境保护从经济建设的边缘地位转移到中心位置,为环保工作的开展打下了一个坚实基础。”[6]
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党和政府以权威文件的形式确定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的地位。该决定在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原则指引下,做了如下决定: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环保相关工作,地方各级政府成立环保机构专人负责环保工作,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符合“三同时”原则,治理老企业的污染,鼓励企业采用综合利用的政策,保证环保投资资金。该决定最大的亮点除了明确环保在我国建设中的地位外,就是成立环保专门机构和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环保工作。(https://www.daowen.com)
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提出了我国正处于并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著名论断。社会主义建设在坚持这一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道路。在党中央高屋建瓴的认知下,党的十三大提出了“注重效益、提高质量、协调发展、稳定增长”的经济发展战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不仅要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上来,还要在发展中协调处理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保效益之间的关系。大会充分肯定了开展环保工作带来的环保收益,指明了环保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198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加强“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作为中央政府今后五年的建设目标和任务。报告在肯定了近几年环保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的基础上,强调了当前的环保任务还很艰巨,提出了经济、城乡与环境建设的“三同步”原则——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和同步发展,要十分珍惜自然资源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的各种行为,积极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大力提倡植树种草绿化等有益环境的活动,逐步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目标。
为了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新秩序和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的环保道路,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于1989年4月在北京召开,会议产生了三大成果:一是通过了未来几年环保工作开展的指导性文件《1989—1992年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和《全国2000年环境保护规划纲要》;二是形成了三大环境政策——坚持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三是出台了环境保护的八项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