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初步探索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生态文明建设初步探索

在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指导下生态文明建设开始起步,其实践探索主要表现在:环境保护法律框架初步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基本建立、专业化的生态环保机构开始设立。

1.环境保护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改革开放最初的十年,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快速发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是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的法律。这部环保专门法律从1977年开始拟定到1979年的人大通过,仅用了两年的时间。该法律由当时负责环保工作的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的一切事宜,包括立法调研、拟定草案、征求意见、修改草案等。在当时对环保还很陌生的情况下,党中央借鉴西方发展经验,意识到需用法律手段来开展环保工作,使该法在环境保护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该法还有一些不太完备的地方。比如立法定位模糊,该法由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并“试行”。也就是说该法经过两年的准备,体系、内容等还不成熟,但考虑到其对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环境问题的迫切性,可以试行。这为该法的法律地位之争留下了隐患。一般认为它是基本法,但实际上“从形式上看,《试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立法体系上不是基本法,其与相关法律的沟通和统领作用难以发挥;从内容上看,《试行法》的制度设计具体且比较零散,与后来制定的环境单行法并无明确分工,也没有体现基本法应有的高度”[8]。虽然该法有立法定位上的争议,立法技术也有不成熟的表现,但它作为我国环保史上第一部专门法律的开拓性意义是不能抹杀的。

1989年在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获得通过。与试行法相比该法有一些显著进步:一是整体立法技术更为成熟,结构更合理、体系更完整、表述更规范;二是内容的安排更加科学,比如明确了环境监管主体和职责,全国环境监管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明确了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详细规定了违反法律的情形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也较为多样化,有警告、罚款、刑事责任等;建立了环境监管的一些基本制度,如制定“三同时”制度、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该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环保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手段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该法修订的过程中,我国还陆续修订、制定了相关法律和规范。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草原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另外还有一些条例办法相继出台。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等。在中央通过加强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也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改革开放的头十年是我国环保立法的“第一个黄金期”,为我国初步建构了一个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

2.生态环保基本制度基本建立

随着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体系的初步构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一些基本制度也开始形成,主要有“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https://www.daowen.com)

作为环保制度史上最早建立的“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保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是预防污染的一项法宝。从近些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公布的“三同时”执行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企业已有、新建、扩建的项目都严格执行了这一制度。从理论上讲,严格执行该制度会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企业污染,但事实是有些企业的排污量反而在增多,污染事故也频频发生。究其原因,该制度在行政审批和企业实施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行政审批管理程序上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三同时”验收的关键在于技术把关,即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实质性验收,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变成主管部门的形式性验收。符合审批的去污设备在设计时排污承载量基本是固定的,但企业投产后,往往因为变更生产计划或扩大生产,污染物往往超出原先承载量。有学者认为“三同时”制度作为环境防治的支柱性制度,激进的废除替代性观点太过超前,融入新的理论对“三同时”制度进行改良的观点虽较为可取,但具体融入改良办法还需在实际操作中来探索。其实该制度还可以进行原则性的变通执行——企业“三同时”义务的相对豁免。在企业满足特定条件——委托第三方治理或者自身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或设备后,经过企业申请,环保部门审批和公示后批准执行。政府可随机对企业豁免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还可采用强化信息公开和加强信用管理等措施来规范企业的豁免条件。为了保证企业豁免的有效执行,还必须明晰企业、政府和环境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起源于环境质量评价。该制度最初规定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2002年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这一制度。作为一项环境管理方面的基本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不断丰富而完善。评价对象不断拓展:20世纪80年代关注的主要是大中型建设项目;90年代拓展到对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方面;进入21世纪,拓展对象进一步提升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关于区域、流域、海域开发和土地利用、工业农业发展等方面。评价内容不断丰富:80年代侧重末端治理,关注“三废”影响范围和程度;90年代增加了对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评估;进入21世纪增加了是否循环经济或低碳经济、产业共生等内容,规划与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也更丰富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创建以来就为防治污染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面对依然严峻的生态环境压力,继续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还需要加以完善。改革开放初期,环境管理除了采用“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外,还制定了排污收费和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基本上构建了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的根基。

3.专业化环保机构开始设立

随着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地位的确立,1984年国家环境保护局成立,虽然这一机构隶属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但专业化环保机构的设立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史上的一大进步。

专业化环保机构的设立经历了较为漫长的探索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虽然毛泽东的节约、绿化、造林、兴修水利等生态思想都基本得到了贯彻,但它们的落实往往是通过对应化的机构来展开的,并没有纯粹的开展环保工作的机构。这时的环保,更多是在“环境卫生”观念指导下实施的,采取举措的机构也主要是卫生部门。20世纪60年代前期暂时兴起的防治工业污染主要是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三废”治理利用办公室之类的环保机构,直到1971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才成立了“三废”利用领导小组,这是党中央成立的第一个环保机构。1973年国务院成立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筹备办公室,1974年去掉“筹备”字样,正式成立,主要负责我国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扩大了“三废”领导小组的职责范围。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由当时的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为管理,实际是处理环境问题的临时机构。1988年,中央正式组建了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成为国家的一个独立部门。在这之后,国家进行了多次政府机构改革,虽然又成立了环保总局、环保部、生态环境部,但都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和发展。随着国家环保机构的专业化和独立化,上行下效,各省、市、区也建立相应的机构。环保行政的制度化充分说明国家从管理层面上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

纵观这一时期的环保政策主要呈现以下特征:改革开放初期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体现了国家的战略远见;环境保护相关性立法步伐加快;一些基础性的环境保护制度开始建立;开始设立专业化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这些举措初步建构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和有效保障的基础。但值得注意的是,该阶段虽在“开发与保护”并重方针指引下,力求加大资源的开发利用,但更多体现的是其经济价值;处理工业“三废”及遏制新污染的目标任务在实际治理中并未取得理想效果。究其原因,根源在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发展观和发展战略上。

↑上一章 ↓下一章
关注公众号获取验证码
复制内容需要验证码(7.99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