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草案的基本特点
苏联生活中发生的这一切变化,在新宪法草案中得到了什么反映呢?
换句话说,提交这次代表大会审核的宪法草案的基本特点是什么呢?
宪法委员会受委托修改1924年宪法的条文。宪法委员会工作的结果,产生了宪法的新条文,即苏联新宪法草案。宪法委员会起草新宪法草案时是从宪法不应该同纲领混淆这一点出发的。这就是说,纲领和宪法有重大的差别。纲领上说的是还没有的东西,是要在将来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相反,宪法上应当说的是已经有的东西,是现在已经获得和已经争取到的东西。纲领主要是说将来,宪法却是说现在。
让我们举两个例子来说吧。
我们苏联社会已经做到在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者又称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的制度。这就是说,我们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大家知道,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基本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一公式。我们的宪法是不是应当反映社会主义已经争取到了这一事实呢?我们的宪法是不是应当以社会主义已经争取到了这一事实为基础呢?完全应当。其所以应当,是因为社会主义在苏联是已经获得和争取到了的东西。
可是,苏联社会还没有实现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公式作为通行的原则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虽然它把将来实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作为自己的目的。我们的宪法是不是能以现在还没有、还应当争取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为基础呢?当然不能,因为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是苏联还没有实现而应当在将来实现的东西。如果不愿意使宪法变成纲领或关于将来的成就的宣言,那就不能这样做。
这就是我们的宪法在当前历史时期的范围。
这样,新宪法草案是已经走过的道路的总结,是已经取得的成就的总结。所以,它是把事实上已经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登记下来,用立法程序固定下来。
这就是苏联新宪法草案的第一个特点。
其次,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通常是以资本主义制度不可动摇这一信念为出发点的。这些宪法的主要基础是资本主义的原则,是资本主义的基本准则:对土地、森林、工厂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人对人的剥削,以及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存在;在社会的一个极端是多数劳动者受冻挨饿,而在另一个极端是少数不劳而获的人奢侈挥霍;以及其他等等。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就是以资本主义的这种准则为依据的。它们反映这些准则,用立法程序把这些准则固定下来。
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不同,苏联新宪法草案的出发点是资本主义制度在苏联已被消灭这一事实,是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已经胜利这一事实。苏联新宪法草案的主要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原则,是已经争取到和已经实现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准则:对土地、森林、工厂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多数人贫困和少数人奢侈现象的消灭;失业的消灭;劳动是每个有工作能力的公民按“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一公式履行的义务和光荣职责。劳动权,即每个公民有得到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休息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等等。新宪法草案就是以社会主义的这些准则为依据的。它反映这些准则,用立法程序把这些准则固定下来。
这就是新宪法草案的第二个特点。
再其次,资产阶级宪法暗中从以下的前提出发:社会是由彼此对抗的阶级,即占有财富的阶级和没有财富的阶级组成的;无论哪一个党执政,对社会的国家领导权(专政)都应当属于资产阶级;宪法所以需要,是为了把合乎有产阶级愿望并有利于有产阶级的社会秩序固定下来。(https://www.daowen.com)
和资产阶级宪法不同,苏联新宪法草案所依据的是:社会上已经不再存在彼此对抗的阶级;社会是由工人和农民这两个互相友爱的阶级组成的;执政的正是这两个劳动阶级;对社会的国家领导权(专政)属于工人阶级这个社会的先进阶级;宪法所以需要,是为了把合乎劳动者愿望并有利于劳动者的社会秩序固定下来。
这就是新宪法草案的第三个特点。
再其次,资产阶级宪法暗中从以下的前提出发:各民族和种族彼此不能平等;有享受完备权利的民族,也有享受不完备权利的民族;此外,还有第三种民族或种族,例如殖民地的民族或种族,他们享受的权利要比享受不完备权利的民族还要少。这就是说,所有这些宪法基本上是民族主义的宪法,即统治民族的宪法。
和资产阶级宪法不同,苏联新宪法草案具有深刻的国际主义性质。它的出发点是,一切民族和种族权利平等。它的出发点是,各民族和种族在肤色或语言、在文化水平或国家发展水平方面的区别,以及其他任何区别,都不能成为替民族不平等现象辩护的根据。它的出发点是,一切民族和种族,不管它们过去和现在的状况如何,不管它们强或弱,都应当在社会一切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国家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受同等的权利。
这就是新宪法草案的第四个特点。
新宪法草案的第五个特点,就是它的彻底的信守不移的民主主义。从民主主义的观点来看,资产阶级宪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宪法直接否认公民权利的平等和民主自由,或在事实上把它们化为乌有。另一类宪法很乐意地接受、甚至标榜民主原则,但同时加上许多附带条件和限制,而使民主权利和自由残缺不全。它们说一切公民都有平等选举权,但同时又用居住期限、教育程度以至财产资格来加以限制。它们说公民有平等权利,但同时又加上附带条件,说这不涉及妇女,或只涉及一部分妇女。如此等等。
苏联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完全没有这类附带条件和限制。它根本不分什么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认为所有公民都是积极的。它不承认男性和女性、“定居者”和“暂居者”、有产者和无产者、受过教育者和未受过教育者有权利上的差别,认为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决定每个公民在社会上的地位的,不是财产状况,不是民族出身,不是性别,不是职位,而是个人的能力和个人的劳动。
最后,新宪法草案还有一个特点。资产阶级的宪法通常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不注意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实现这些权利的可能,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它们空谈公民平等,可是忘记了,既然资本家和地主在社会上有财富和政治势力,而工人和农民却没有财富和政治势力,既然资本家和地主是剥削者,而工人和农民是被剥削者,那么厂主同工人、地主同农民,就不能有真正的平等。又如,它们空谈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出版自由,可是忘记了,既然工人阶级不可能拥有适当的集会场所、良好的印刷厂、充分的印刷纸张等等,那么这些自由对于工人阶级就会变成空话。
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不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放在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的问题上。它不仅仅宣布公民权利平等,而且用立法程序把剥削制度已被消灭的事实固定下来,把公民已经摆脱任何剥削的事实固定下来,以保障公民权利平等。它不仅仅宣布劳动权,而且用立法程序把苏联社会没有危机的事实、把失业已被消灭的事实固定下来,以保证劳动权。它不仅仅宣布民主自由,而且按立法程序,用一定的物质手段来保证这些自由。因此,很明显,新宪法草案的民主主义,并不是“通常的”“公认的”一般民主主义,而是社会主义的民主主义。
这就是苏联新宪法草案的各个基本特点。
这就是1924—1936年这一时期苏联经济和社会政治生活中发生的各种进展和变化在新宪法草案上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