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条 选举之禁限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 条 选举之禁限

一、凡隶中国民籍者,汉、满、蒙、回、藏人皆得有选举权。若居中国地,而未隶中国籍者,不得预选。

按:各国皆禁外国人预选举,以军备、外交有所妨碍也。至归化人以年数为限。

一、国民年二十五岁以上得预选举权,未及二十五岁者不得预选举权。

按:各国选举皆有年龄之限,匈牙利、瑞士以二十岁为合选举格,瑞士各县亦有以十七、十八、十九岁为合格者,则更少不更事矣。英、美、法及德联邦之湃认以二十一岁为合格,普、奥以二十四岁为合格,德多数联邦与荷、比、西班牙、那威以二十五岁为合格,丹墨以三十岁为合格。三十则限额太高,二十一岁以下亦太少,阅练未深,惟二十五岁为得中度。吾国民多,尤难于尽集,今亦定以二十五岁为限。

一、国之男子得预选举权。

按:各国选举权皆以男子为限,以妇女治内不及外事也。澳及美之数州,亦有女子预选举权者。他日教育普及或另议,吾国今从欧洲各国,以男子为限。

一、居住于选举区一年者得预选举权,不及一年者不得预选举。(https://www.daowen.com)

按:日本及西班牙以居住二年为限,丹墨以一年为限,法以六个月为限。中国昔者有科举学额,故各省府县乡入籍甚严,遂至自亲其省、府、县、乡,而仇疏外省、外府、外县、外乡,大生界限。夫同为国民,岂有畛域,今宜力矫其弊,但使确住半年即有亲谊。今依法例,以住居六个月为度,许其有选举权。

一、凡有狂易心疾者、浪费者、泥醉者、曾犯罪者、剥公权者、禁治产者、破产者、贫受救恤者、乞食者,不得预选举权。

按:各国同例,以未能自治者则不能治人也。惟法国许贫受救恤者亦有选举权。吾国贫民无赖者多,恐成暴民之政治,尤不可行。今从各国通例。

一、凡军队不有选举权。

按:军人有武力,若预政权恐生胁制之变,则国势危乱,故各国禁之,虽美、法为共和国亦禁之。惟意、荷但禁士官,以军队贵服从,不可反对上官也。今从各国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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