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条 被选举者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 条 被选举者

一、凡为中国民人年三十以上,不论何教何籍随在,皆许被选举。

按:法与丹墨许年二十五岁者得被选举,其各国皆以三十岁为限,欲其阅世谙练更深也,今从之。各国多数仍以财产为限,惟瑞典、比利时除财产限。夫议员以才德学识为先,岂问财产?若问财产,则陋巷之颜回,卖畚之王猛,不得预选矣。况中国学人尤多贫士,故万不可以财产为限。今从瑞典、比利时制。美与瑞典以在选举区内住者乃得被举,盖旧俗也。今欧各国皆除此例,以议员代表全国,非代表州乡也。且中国地大人众,僻壤寡才则恐滥竽,大都多才则易遗贤,尤不可以所居选举区为限,故不从美、瑞之制。欧土旧制有禁犹太人及非基督教人被选者,又有住居本国年限禁举亲姻者,今各例皆废矣。日本人于外国人归化者五年或十年者,请于内务大臣得许乃能被选,其养子赘婿五年或十年忠实有功者,亦同此例。今吾国归化人尚少,此例待之后议。

一、凡官吏与政府有契约会社职员及营业者,若被选举议员,须解职乃许充选府、县议员,不得兼国会议员。其军人、小学教员、学生、僧侣禁不得被选。

按:此例创始于英,以欲除王权故也。然英今阁会合一,大臣、次官必由议员选出矣。共和国无王,似可不禁。美国则依分权义,故禁官吏被选。法依英制,至拿破仑改许官吏被选,于是官吏占议员额大半,至七月革命时乃复禁之,许官吏议员互选而不得兼职,六个月后始能复任。今惟大臣、次官可兼任,其管辖官若控诉院长、检事、裁判所长、副长、部长、判事、警视总监、县知事书记、邑长、视学、森林监督官、收税度支吏、检事禁选举,其铁路、运河与大营业及与政府有约受其补助者,皆禁被选。意、比、匈、班、日本同法例。德之联邦有依法例,亦有兼禁及会计检查员者。德则与法相反,官吏可选为议员,谓不选官吏为议员,则无经验之才也。瑞士、奥、丹墨、那威、荷、葡从德制,惟那威、丹墨、荷、葡仍禁国务员不得选。北德盟又特许军官被选,昔毛奇曾为之,且有大效力。德于国有工业亦不禁选。日本与各国则皆禁军队、学生被选,日本并禁小学教员被选。日本华族不得兼下院议员,府、县议员不得兼国会议员,盖以官吏充议员则政府权太大,易于专恣。故今不从德制,而从美、法、比、匈、班、日本之制。僧侣立于政治之外,旧法不许,今则除受国俸者外,英、美、意、班、匈许选,日本禁之,吾国应同日本例。惟英、法、德皆许行政长官充议员,俾立法行政不致分为两撅,其意实良,各国多从之,惟美行分权义禁之。吾国今于总统之外已立总理负责任,将来欲成政党内阁政治,必以国务员与国会相合乃可,则不宜行美制,而宜行英、法、德制,许行政长官被选议员也。(https://www.daowen.com)

[手稿,藏上海博物馆]

[1]原稿无序数,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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