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 一个天使是否会推动另一个天使的意志?
现在我们着手讨论第2条。
异议:似乎一个天使会推动(movere)另一个天使的意志。
理据1:因为按照前面(第1条)所引用的狄奥尼修斯的观点,正如一个天使启迪另一个天使一样,他也可以净化和完善另一个天使。但是,净化和完善似乎都是属于意志的,因为前者似乎是为了消除罪对意志的玷污,而完善则是要达到作为意志对象的目的。因此,一个天使是能够推动另一个天使的意志的。
理据2:还有,一如狄奥尼修斯在《天国等级论》第7章第1节中所说,天使的名称即表明了它们的属性。而色辣芬(Seraphim)之所以被称为色辣芬,乃是因为他们能够激发或提供热,而这是通过属于意志的爱进行的。因此,一个天使能够推动另一个天使的意志。
理据3:还有,哲学家在《论灵魂》第3卷第2章中说过,高级的意欲推动低级的意欲。[1]但是,正如高级天使的理智是更高级的理智一样,高级天使的意志也是更高级的意志。因此,一个高级天使似乎能够改变另一个天使的意志。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适合于改变意志的人,也就是适合于赋予正义的人。因为正义就是意志的正直。但是,只有上帝才能赋予正义。因此,一个天使是不能改变另一个天使的意志的。
我的回答是: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问题105第4条),改变意志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从对象上,二是从能力上。就对象而言,不仅作为意志对象的善本身可以推动意志,正如可欲的对象可以推动意欲一样,而且那些能够表现意志对象的东西也可以推动意志,例如,把一个事物的善表现出来的东西。但是,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同上),除了作为普遍之善的上帝之外,任何其他东西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趋向意志,而不能充分地推动意志。同时,也只有上帝才能在其本质中把所有事物的善全部显现出来,因为当摩西向他请求“求你显出你的荣耀给我看”的时候,他的回答是:“我要显我一切的恩赐,在你面前经过”(《出埃及记》33:18—19)。因此,天使,无论是作为意志的对象还是作为这种对象的显现,都不足以充分地推动意志。但是,他作为某种讨人喜欢的东西,或者作为显现安排达到上帝之善的某种受造的善,而趋向意志。因此,天使只能藉说服的方式来促使意志趋向对受造者的爱或对上帝的爱。
但是,就能力而言,意志是不能被上帝之外的任何东西所推动的。因为意志的运作是意志的主体对所意欲的对象的一种倾向,然而,只有上帝才能改变这种倾向。因为将这种能力赋予受造物的正是上帝;正如只有活动主体才能够改变自然倾向,因为只有活动主体才能够提供伴随着自然倾向而来的那种能力。然而,只有上帝才能够把意志的能力给予受造者,因为只有他才是理智本性的创造者。因此,一个天使是不能推动另一个天使的意志的。
答异议理据1:净化和完善都可以按照启迪的方式来加以理解。而且,既然上帝是通过改变理智和意志的方式来进行启迪的,那他便既可以通过消除理智和意志的缺陷来净化它们,也可以以达到理智和意志的目的来完善它们。但是,一个天使所导致的启迪所关涉的是理智,一如前面所解释的那样(第1条)。因此,一个天使的净化应该被理解为从理智中消除去无知的缺陷,而他的完善则应该被理解为使理智达到其尽善尽美的目的,即达到关于真理的知识。因此,狄奥尼修斯在《教会等级论》第6卷第3章中说道:“在天国的等级中,对低级天使的净化就是把他们所不知道的东西显现出来,以使其获得更加完善的知识。”例如,我们可以说,肉眼的视力不仅可以通过黑暗的消除而得到净化,而且也可以被光的照射所启迪,还可以被关于颜色的知识所完善。
答异议理据2:一个天使可以通过说服的方式来引导另一个天使去爱上帝,正如前面所解释的那样。
答异议理据3:哲学家在谈到低级的感性意欲时指出,它之所以能够被高级的理性意欲所推动,不仅是因为它属于同一个灵魂的本质,而且还因为低级的感性意欲是一种蕴涵在肉体器官中的能力。但是这种解释并不适用于天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