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今日尚未能行君主立宪制之理由
既万不能行共和立宪制,而国家又非可以专制终也,则所余者,惟有君主立宪之一途。君主立宪,固吾党所标政纲,蕲必得之而后已者也。然谓其今日尚未能行者何也?请就两方面说明之。
(甲)人民程度未及格
立宪制之纲领不一端,而议院之开设,当其最重要之一也。问者曰:“其在立宪共和国,议院不能不立于指挥主动之地位,国民程度幼稚者,不足以语此。既闻命矣,其在立宪君主国,议院可以立于监督补助之地位,然则何时而不可?且如今日,国中未尝无舆论,就中发表舆论之报馆,亦对于政府而立于监督补助之地位者也。国民程度既可以有报馆,曷为不可以有议院?”应之曰:不然。舆论者,无责任之监督,而议院者,有责任之监督也。申言之,则舆论非为国家之一机关,而议院则为国家之一机关也。既为国家之一机关,而有法律上应享之权利,随即有法律上应尽之义务。苟不完此义务,而权利或将以消极的而澌亡。申言之,则议院若不能行完全正当的监督,则其地位将下坠,而影响且及于宪法之全部也。请言其故。
夫中国他日果制定何种类之宪法,今莫或知;即应制定何种类之宪法,今亦未易言。要之,既名曰宪法,则凡各国宪法之共通原则,如国务大臣对于议会而负责任,议会有协赞法律、豫算权,议院院内之自治,人民之选举权等,殆必其不能缺者也。即以此诸端论之,国务大臣对于议会而负责任,非必议会能进退之也,而可以质问焉,可以弹劾焉。但使所质问者洞中症结,政府即国务大臣也,以行文之便代以此。若有隐慝,能觉察之,政府若有失策,能指摘之,政府乃重其言而不敢藐,有所惮而不敢恣,则质问为有效矣。反是,若无鉴别政治得失之识力,所质者皆薄物细故,或于其极正当之行动而故为责备,而其有干法越权及其他失政,或反熟视无睹,不予纠正,则政府视议会易与,谓其言一无价值,生轻蔑心,而议会之神圣损矣。此虽不致摇动及宪法,然养成此习惯,非立宪国之福也。又弹劾当如善养蒙者,不轻施夏楚;若有过举,确认为不可恕者,痛惩一次,则常收莫大之效。议会之弹劾权不滥用,用之,必有其正当不容已之理由,则就法律上虽未必以弹劾而定黜政府也,而事实上令君主感动,察民岩之有因,令政府悚惶,识舆论之真价,则无论或黜或留,而弹劾皆有效。反是,若弹劾之无价值,与前所举质问同,则元首厌之,政府侮之矣。不宁惟是,弹劾无效,则议院势不得不被解散,屡滥用弹劾,则重解散以解散,而议院将虽有若无。万一国民厌于选举,或君主怠于召集,则宪法根本为之动摇矣。夫学识幼稚之民,往往沐猴而冠,沾沾自喜,有权而滥用焉,其常态矣。故吾以为今日中国之民,非稍经训练后,其必不免此弊也。
复次,协赞法律、协赞豫算之权,亦当用之于正当。各国通例,政府及两院,皆有提出法律案之权,提出后经两院可决,复由元首裁可而后施行。若议院中人政治智识甚幼稚,则其对于法律案也,有三种怪象:(甲)政府所提出者,盲从焉,不能赞一词;(乙)政府所提出,或有极良之法案,不能知其精神所在,漫为反对;(丙)自提出或偏畸、或危险、或无谓、或不可行之法案而自议决之。其在甲,则政府法案虽有缺点,不能匡救,议会成赘疣,毫不尽监督之责任。其在乙,则良法美意不能施行,阻一国之进步。其在丙,或颁不适之法,紊一国之秩序。然在甲,则不过有议会如无议会耳,影响尚不波及宪法。若乙、丙之现象而屡见焉,则或重解散以解散,甚且怠于召集,而宪法动摇矣。或厌其久恩,不待议决而裁可施行焉,而宪法又动摇矣。至于豫算,政府常欲膨胀,人民常欲节减,此普通之现象也。议会以代表人民之资格,常思限制政府,亦恒情也。虽然,固不可强国民以所不能负担,亦不可不为国民谋助长其进步,故当协赞豫算案时,最宜有圆满致密之政治上知识,察社会生计之实情,鉴内外政局之大势,非可先横一成见于胸中以从事也。而程度幼稚之民,动偏于一端,而在中国义务思想未发达之人民,尤汲汲以轻负担为务。颇闻去年东京留学生总会馆议豫算案,经数会期不决,而评议部挑剔节减,乃至原案屋租若干元,亦修正而减给之,并屋主之允否不计及。此虽近于游戏,非可例他日,然亦未免模效人国而太求似矣。如此,则恐豫算不成立之现象,年年续见。若将来所定宪法如日本焉,谓豫算否决,可用前年度豫算,则尚不生困难;不然,则全国机关为之动摇矣。然若如日本之宪法,则间年偶见,可以弥缝;若年年否决,则政府将见提出豫算毫无结果,或遂厌之,而竟滥行豫算外之岁出入焉,则影响又及于宪法矣。
又议院院内之自治,如院内警察权归议长也,非得议院许诺,政府不能逮捕议员也。凡此皆各国通例,所以保议院之神圣也。然在程度幼稚之民,往往因辨论而生意见,因意见而生仇雠,故吾中国向来议事之场,动则挥拳拔刀,数见不鲜矣。夫各国议院,虽亦不能无骚扰,然整理议场之职,议长任之,议员皆有服从议长之习惯,故权可不假于外。若万一滋扰过甚,议长不能节制,致警察入而干涉焉,甚[63]或在院中犯现行罪而致逮捕焉,则应享之特别权利扫地尽矣。若屡演此恶剧,而议院之地位遂危。以现在中国人民程度组织议院,吾不敢保此种恶剧之必无也。
以上所举,不过以为例耳。若逐一数之者,更仆难尽。吾之意以为,议院不开则已,既开矣,则其于法律上神圣之地位,不可以不确保,其于政治上优越之势力,不可以不常存。而能否确保之、常存之,则其原因恒在议员之自身。议员品格卑,而地位乃污蔑矣;议员见识陋,而势力乃陵夷矣。夫偶被污蔑,偶见陵夷,似未甚为害,数年后久习之而改良焉,毋乃亦可,而不知其影响往往牵及宪法也。即不牵及宪法,而苟使政府与国民有藐议会、厌议会之习惯,其于立宪之精神已大剌谬也,故与其太速而资格缺,毋宁稍迟而资格完也,此以言夫议员也。若选举议员之人民,亦不可不略有其程度。如(1)选举权者,含有义务性质之权利也,不可以放弃。而在程度幼稚之国民,往往视此权若弁髦也。日本初行宪政时,人民尚多有放弃选举权者,今则殆无矣。(2)选举必当以自由意志举其欲举者,而在程度幼稚之国民,往往受贿赂被胁逼,不得为本意之投票也。此弊虽程度极高之民,犹不能尽免,然愈幼稚者则其弊愈甚。(3)选举不免竞争,而竞争必须行于正当。在程度幼稚之国民,或至用武力以破坏秩序也。(4)议员名为代议士,取代表之意,然所代表者,人民总体之意见,非选举者个人之意见也。而在程度幼稚之国民,往往自以其私人之利害或地方小局部之利害,而责望所选举之代议士为之建议,不得,则或且相怨而相仇也。诸如此类,不可枚举。要之,苟非养之有素,则利恒不足以偿其害,有断然矣。
(乙)施政机关未整备
前所言,犹其理论也,而今日于实际上有未能行立宪政治者,则施政机关之不整备是也。试略论之。如议会选举人、被选举人必当有资格,其最主要者,则必其人为中国人也。而(1)今者国籍法尚未编定,“中国人”之界说且未分明也。又初立宪时,殆万不能用普通选举,必出于制限选举。各国通行之制限,大率以所受教育之程度或所有财产之税率为衡。而(2)今者学校尚未遍立,义务教育尚未厉行,教育程度于何测之?然此犹较易。若夫(3)税率之多寡,则今者租税法尚未备,征收之方亦不正确,于何定之?(4)选举必有选举区,而我今未划定,何由施行?且选举区非可漫然划定也,必比例于人口之多寡与道里之远近。而(5)今者户口之统计,地图之测量,均不确实。即以制定选举区一事,已非数年不能为功也。各国选举,率以乡官市官主之。中国地大人众,选举区万不能太大。如欲以一县为一区,则乡僻之民何从至县城投票?且使悉至,而城亦不能容也。故以鄙见度之,大约今之一县,其为区者当数十。而(6)今者地方自治制度未颁,乡官、市官、乡会、市会未立,然则选举其谁司之?选举竞争,最易骚扰,各国普通之现象也。维持秩序,端赖警察。而(7)今者警察未普及,能保不害及治安乎?果尔,恐民将谈选举而色变也。竞争之结果,往往起诉讼。而(8)今者诉讼法未定,能息争乎?各国通例,议会大率年开一次,而选举后最迟不过一两月即开会。而(9)今者铁路未多,交通不便,蜀、凉、滇、黔,或半岁乃达京师,然则开会延至何时?而一岁往返,岂不疲奔命于道路耶?立宪精神不一端,而保护人民权利,其最重要之一也,故常以条文规定之。宪法一经实施,则必为绝对的保障,乃可以信于民。而(10)今者民法未制定,权利以何者为标准而能确实耶?民非犯法网不得擅逮捕,此保障自由之一要件,而各国率皆规定之于条文者也。(11)今者刑法未制定,以何者为法网乎?有司能无上下其手乎?苟有之,则宪法无效也。且人民之护符恃法律,而法律之执行者惟法官。无良法官,则民终不能完其权利。而(12)今者行政司法混为一垆,绝未尝为养成裁判官之预备,民果能食宪法之赐乎?对于行政处分之不当者而得起诉讼,又人民所以自全其权利之一要件也。而(13)今者行政法未颁,行政裁判所未构成,有见屈者,将何所控想乎?而宪法又无效矣。夫诸法固可与宪法同时颁行,吾非谓必当先有诸法然后有宪法,然诸法之条理,恒千端万绪,非绩学不能运施。故欲使宪法一经布告实施以后,而国家诸机关先自保无违宪之举动以示信于民,则必当先颁诸法,且豫养成用法之人才,亦理论上之次第所宜尔也。
以上所举,随念所及,拉杂举之,若悉数者,恐数十条不能尽也。但即就此诸端观之,已可见宪法者决非一纸空文所能立,朝欲之而夕致之也。夫人民程度之一问题,各人有各人之主观的判断,吾以为未可,人以为已可,是非终未易决也。若夫机关整备与否,则全属客观的事实,虽好立异,宁能否认焉!吾以为但就以上所举诸端,苟欲其规模粗具者,虽在承平之时,有一强有力之中央政府,网罗一国上才以集其间,急起直追,殚精竭虑,汲汲准备,而最速犹非十年乃至十五年不能致也。而彼持极端破坏论者,乃谓于干戈倥偬、血肉狼藉、生计憔悴、神魂骇丧之余,不数年而可以跻于完全优美之共和,一何不思之甚!呜呼,我青年之眩于空华、困于噩梦者,其醒耶?未耶?而附和君主立宪者,亦一若于数条宪法正文之外,更无余事,其可怜而笑,亦正与彼破坏论者相类。使如彼等政策,抄译一二国成文宪法而布之也,则一二小时可了耳,何难之与有?且就令能制定极完美而适于我国之宪法,未及其时,而贸贸然布之,顾以种种障碍,一切不能实行,而徒使天下失望,则虽谓为立宪主义之罪人可也。世诚有忠于立宪主义者乎?则必当能[64]知今日之未能实行。既忠焉而又知其未能实行,则必知所以待之者矣。
[1]录自《新民丛报》第七十三号,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初一日(1906年1月25日)出版;第七十四号,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十五日(1906年2月8日)出版;第七十五号,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初一日(1906年2月23日)出版;第七十七号,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初一日(1906年3月25日)出版。署名饮冰。文末原注有“此章未完”。收入《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
[2]“在”,原作“存”,据《饮冰室合集》改。
[3]“附注”,《饮冰室合集》脱。
[4]“为”,原缺,据《饮冰室合集》添入。
[5]本节“补注”,原载于《新民丛报》第七十五号本论后之“附录”,文前注明“第一章第一段之下补注”。《饮冰室合集》将“补注”列于文末。下同。
[6]“又或谓”,《饮冰室合集》作“或又谓”
[7]“使”,原作“盖”,据《新民丛报》第76号“前诸号订误表”改。《饮冰室合集》未作修改。
[8]本节“补注”,原载于《新民丛报》第七十五号本论后之“附录”,文前注明“第二章第四段下补注”。
[9]“法”,原作“注”,《饮冰室合集》亦误。今改。
[10]“诸”,《饮冰室合集》脱。
[11]“统治权者”,《饮冰室合集》作“统治者”。
[12]“妨害”,原作“防害”,据《饮冰室合集》改。
[13]“苟”,原作“荀”,今改。
[14]“即”,《饮冰室合集》作“有”。
[15]“即”,《饮冰室合集》作“则”。
[16]“折”,《饮冰室合集》作“析”。
[17]本节“补注”,原载于《新民丛报》第七十五号本论后之“附录”,文前注明“第四章第二段下补注”。
[18]“供”,原作“借”,据《饮冰室合集》改。
[19]“冗”,原作“冘”,据《饮冰室合集》改。
[20]此“著者识”,《饮冰室合集》脱。
[21]“缕”,原作“偻”,据《饮冰室合集》改。
[22]“防”,原作“妨”,据《饮冰室合集》改。
[23]“鹜”,原作“骛”,今改。《饮冰室合集》亦误。
[24]“个人”,《饮冰室合集》作“各人”。
[25]“凡”,原无,据《饮冰室合集》添入。
[26]“社”,原作“祉”,今改。
[27]“血泪所”,《饮冰室合集》作“所血泪”。
[28]“以”,《饮冰室合集》作“以为”。
[29]“毋”,《饮冰室合集》缺。
[30]“简易”,《饮冰室合集》作“毋宁简易”。
[31]“则”,《饮冰室合集》脱。
[32]“果皆能有”,《饮冰室合集》作“果能皆有”。
[33]“百人千人”,《饮冰室合集》作“百千人”
[34]“吾始无”,《饮冰室合集》作“吾无待”。
[35]“即”,《饮冰室合集》作“有”。
[36]“之”,《饮冰室合集》脱。
[37]“敝”,《饮冰室合集》作“败”。
[38]“则”,《饮冰室合集》脱。(https://www.daowen.com)
[39]“神圣”,原作“神灵”,据《新民丛报》第76号“前诸号订误表”改。《饮冰室合集》已改。
[40]“炙”,原作“灸”,据《新民丛报》第76号“前诸号订误表”改。《饮冰室合集》已改。
[41]“者者”,原作“者”,据《新民丛报》第76号“前诸号订误表”改。《饮冰室合集》未改。
[42]“则”,原作“即”,据《新民丛报》第76号“前诸号订误表”改。《饮冰室合集》未改。
[43]“长”,原缺,据《饮冰室合集》添入。
[44]“则”,《饮冰室合集》作“规”,似误。
[45]“致”,《饮冰室合集》作“至”。
[46]“可”,原作“何”,今改。
[47]“辞”,《饮冰室合集》作“词”。
[48]“固”,《饮冰室合集》作“果”。
[49]“立”,原作“之”,据《新民丛报》第76号“前诸号订误表”改。《饮冰室合集》未改。
[50]“立”,原作“之”,据《饮冰室合集》改。
[51]“其”,原作“自”,据《饮冰室合集》改。
[52]“常”,《饮冰室合集》作“尝”。
[53]“弈”,原作“奕”,今改。
[54]“府”,原作“治”,据《新民丛报》第76号“前诸号订误表”改。《饮冰室合集》未改。
[55]“能力者也”,原作“力者也能”,据《新民丛报》第76号“前诸号订误表”改。《饮冰室合集》已改。
[56]“以为”,《饮冰室合集》作“以谓”,似误。
[57]“回复”,《饮冰室合集》作“复回”。
[58]“之”,《饮冰室合集》脱。
[59]本句《饮冰室合集》本作“又谓彼当尊王讨幕舆论蜩螗沸羹时代”。“螗”,原作“唐”,据《饮冰室合集》改。
[60]“何业”,《饮冰室合集》作“何事”。
[61]“狙”,《饮冰室合集》作“狙击”。
[62]题前有“第八章之续”五字,至文末录自《新民丛报》第七十七号。
[63]“甚”,《饮冰室合集》作“其”。
[64]“能”,《饮冰室合集》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