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今日万不能行共和立宪制之理由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中国今日万不能行共和立宪制之理由

中国今日固号称专制君主国也,于此而欲易以共和立宪制,则必先以革命;然革命决非能得共和,而反以得专制。此其理,德人波伦哈克之说,最能为确实的证明。吾昔译之,今不避骈枝,再一述焉。

波氏曰:共和国者,于人民之上,别无独立之国权者也。故调和各种利害之责任,不得不还求之于人民自己之中,必无使甲之利害能强压乙之利害,而诸种之关系,常克相互平等,而自保其权衡。若此者,惟彼盎格鲁撒逊人种,富于自治性质,常肯裁抑党见以伸公益,以故能行之而绰绰有余。若夫数百年卵翼于专制政体之人民,既乏自治之习惯,又不识团体之公益,惟知持个人[24]主义以各营其私。其在此等之国,破此权衡也最易;既破之后,而欲人民以自力调和平复之,必不可得之数也。其究极也,社会险象,层见迭出,民无宁岁,终不得不举其政治上之自由,更委诸一人之手,而自帖耳复为其奴隶。此则民主专制政体之所由生也。

凡[25]因习惯而得共和政体者常安,因革命而得共和政体者常危。请言其理。夫既以革命之力,一扫古来相传之国宪,取国家最高之目的,而置诸人民之仔肩矣。而承此大暴动之后,以激烈之党争,四分五裂之人民,而欲使之保持社会势力之平衡,此又必不可得之数也。于斯时也,其势力最猖獗者,即彼鼓吹革命率先破坏之一团也。而此党派大率属于无资产之下等社会,其所举措,往往不利于上流。作始犹简,将毕乃巨。其力既无所限制,自必日走于极端,而遂取灭亡。彼曷为而致灭亡?夫既已自紊历史上之权利,自伤政权之神圣,一旦得志,而欲以我新获之权利,造成历史的之根柢,虽百般拥护,未有能济者也。于是乎社[26]会阶级之争夺,遂相互迭起而靡有穷。

争夺之极,其得最后之胜利者,则彼从梦中惊起之富豪阶级也。然彼等虽胜利而已厌政权,何也?当彼之时,其握政权者常危殆也。彼等欲得政治上之权利,不过以保其生命财产之安全云尔。其既得之也,则必孳孳然复自营其生计,不惜出无量之代价以购求平和。而社会棼乱疲敝之已极,非更有独立强大之主权,则终不能以奠定。故君权思想之复活,实剥复之道所必至也。然历史上之国家,既已覆灭,今欲使一姓再兴,重复其旧,则其结果更酿百弊。欲别拥新主,而无一人可认其固有之权利,即勉戴之以行君主议院制度,终觉其主权微弱,不足以拯沉痼疮痍之社会也。于是乎民主专制政体应运生焉。若此者,于古代之罗马见之,于近世之法兰西见之。

民主专制政体之所由起,必其始焉有一非常之豪杰,先假军队之力,以揽收一国实权。然此际之新主治者,必非以此单纯之实力而能为功也。而自顾己所有之权利,以比诸他国神圣不可侵犯之君主,而觉其浅薄无根柢也。于是不得不求法律上之名义,即国民普通投票之选举是也。彼篡夺者,既已于实际掌握国权,必尽全力以求得选,而当此全社会渴望救济之顷,万众之视线咸集于彼之一身,故常以可惊之大多数欢迎此篡夺者。而芸芸亿众,不惜举其血泪所[27]易得之自由,一旦而委诸其手,又事所必至,理所固然也。何也?彼时之国民,固已厌自由如腐鼠,畏自由如蛇蝎也。

此篡夺者之名,无论为大统领、为帝王,而其实必出于专制。彼时之民,亦或强自虚饰,谓我并非以本身之权利,尽让于此一人;而所定宪法,亦常置所谓国民代议院,谓以此相限制也。而实则此等议院,其权能远在立宪君主国议院之下,何也?君主国议院,代表民意者也;君而拂议院,是拂民也。此等议院,则与彼新主权者,同受权于民,而一则受之于各小部分,一则受之于最大多数。故彼新主权者,常得行长官之强权。不宁惟是,议院所恃以与彼对抗者,宪法明文之保障耳;而彼自以[28]国民骄子之资格,可以随时提出宪法改正案,不经议会而直求协赞于国民,权利之伸缩,悉听其自由。故民主专制政体之议院,伴食之议院也;其议院之自由,则猫口之鼠之自由也。

君主专制国,其诸臣对于国民无责任,惟对于君主有责任。君主立宪国,君主无责任,惟政府大臣对于国民而代负责任。民主专制国不然,惟新主权之民主,对于国民而负责任,他皆无之。虽然,所谓责任者,亦宪法上一空文耳。夫既已以永续世袭之最高权委托之于彼,此后而欲纠问其责任,则亦惟视其力所能及,更破坏此宪法,而移置其主权耳。质而言之,则舍再革命外,无他途也。要之,此专制民主犹在,而欲与彼立宪君主政体之国民与纯粹共和政体之国民享同等自由之幸福,势固不能。

波氏之说,就论理的方面观之,其壁垒之森严也如此;就历史的方面观之,其左证之确凿也如彼。虽有苏、张之舌,吾信其决不能难也。故持革命论者,如其毋[29]假共和立宪之美名以为护符,简易[30]直捷以号于众曰:“吾欲为刘邦,吾欲为朱元璋”,则吾犹壮其志服其胆而嘉其主义之可以一贯也。而必曰“共和焉!共和焉!”苟非欺人,必其未尝学问者也。夫即欲为刘邦、朱元璋,则又何足讳者,亦视其力能致焉否耳!能致与否,一在自力,一在他力。他力者,则当还问诸社会。审中国今后社会能许容刘邦、朱元璋出现与否?苟能致焉,则或能缘此而得纯良之开明专制,宁非中国之福?而必曰“共和焉!共和焉!”吾信其持之不能成理也。无已,则其为曹操、刘裕乎?揖让于中央,而社会全体之秩序不破,则无有如波氏所云云者。如其欲共和,则或可以达于共和,顾吾信今之未必有其人也。即有其人焉,则与其共和,不如君主立宪;与其君主立宪,又不如开明专制。

抑吾闻持革命论者固有词矣,曰:“君权民权之转捩,其枢机所在,为革命之际,先定兵权与民权之关系。盖其时用兵,贵有专权,而民权诸事草创,资格未粹,使不相侵而务相维,兵权涨一度,则[31]民权亦涨一度。逮乎事定,解兵权以授民权,天下晏如矣。定此关系,厥惟约法。革命之始,必立军政府。此军政府既有兵事专权,复秉政权。譬如既定一县,则军政府与人民相约,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其荦荦大者,悉规定之。军政府发令组织地方行政官厅,遣吏治之,而人民组织地方议会。其议会非遽若今共和国之议会也,第监视军政府之果循约法与否,是其重职。他日既定乙县,则甲县与之相联,而共守此约法;复定丙县,则甲乙县又与丙县相联,而共守约法。推之各省各府亦如是。使国民而背约法,则军政府可以强制;使军政府而背约法,则所得之地咸相联合,不负当履行之义务,而不认军政府之权利。如是则革命之始,根本未定,寇氛至强,虽至愚者不内自戕也。洎乎功成,则十八省议会盾乎其后,军政府即欲专擅,其道无由。而发难以来,国民瘁力于地方自治,其缮性操心之日已久,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一旦根本约法,以为宪法,民权立宪政体有磐石之安,无漂摇之虑矣。”节录某报述某氏之言。

此其言若甚辩。若其诸前提果悉为正确者,则其断案亦当为正确。顾吾试一一诘之。

彼首难革命者,其果能有此优美高尚之人格,汲汲于民事乎?若非其人,则一切成反对之结果矣。而论者必曰:“吾所希望者,谓有此人也,且子宁能轻量天下士?”今让一步,如论者言,果有此人矣,然事非一人所能集也,必有佐命者。佐命者果皆能有[32]此优美高尚之人格乎?皆能以此人之心为心乎?吾见其百人千人[33],而不得一也。即论者亦言狂放躁进之士,不知革命而言革命,罪不容于诛,是论者亦认有此等人也。而此等人,或其于首难以前,有大勋劳于煽动者也,首难以后,能毋与共事乎?若与共事,万一彼破我约法,以凌踏吾民,奈何?有一于此,则军政府之信用遂坠也。论者谓根本未定,虽至愚者不内自戕,恐彼辈之愚,或有非论者测算所及也。且论者如专语道德上责任,谓革命军人及其所遣之吏,皆神圣焉,而必不肯自犯约法,斯其说差完耳。若语利害上比较,而曰军政府虽欲自犯约法,恐缘此失其已有之权利,故有所惮而不敢尔尔。而此惮心即人民权利之保障,此欺人之言也。夫人民所有区区之权利,出自军政府之殊恩,非自初有所挟,而使军政府不得不予我者也。军政府欲夺回之,随时可以夺回之,此正波氏所谓“猫口之鼠”之权利也。人民所恃以抵抗唯一之武器,毋过不纳租税,即论者所谓不负当履行之义务也,而军政府屯一小队以督收,其何术以不应?

彼英国一六四二年之役,人民苟非有国会军以盾其后,其亦安能不任其诛求也?若谓军政府不肯悖初心,则此一念诚足为保障矣。若曰不敢内自戕,则此非所谓自戕也。何也?此不足以损军政府而坏其成功也。我国数千年革命家,孰非如是?而败者自败,成者自成矣。故欲完论者之说,则非人人皆有道德责任心不可。而革命党员,能如此耶?是吾之所疑也。而论者必曰:“若有此种不道德之人,吾决不与共事,或既共事而干军纪者,吾可与众弃之。”今复让一步,如论者言,与众弃之矣,一二人诚易易,若多数将若之何?可胜诛乎?且人才得毋不给乎?而论者必曰:“吾党率皆优美高尚之人,败类决不至多数。有一二焉,惩以警百,其他中材,畏此简书,虽欲干,宁敢也?”今复让一步,如论者言,人才如林,悉神圣矣。若是乎,主观方面既已圆满无遗憾,然尚有客观方面。所谓客观方面者,非指旧政府也。

吾中国历史上惯例,凡有一有力之革命军起,其势既能披靡一省以上者,则必有多数之革命军,蜂起而响应于他方,此当为论者所能知也。能保他之革命军,皆服从于我军政府,为同一之组织乎?使其手段与我反对,而其势优胜于我,则将若何?此未可援华盛顿以为例,谓只有唯一之革命军而他无之也。华盛顿受十三省政府之委任,非可与起草泽者同年而语也。而论者必曰:“是殆无之,若有之,则今何故不起?今不起是不能起也。盖非如吾党之人才众多布置周密者,以云起谈何容易,是必待我之起,奔走来同已耳。”吾以为此非笃论。无陈涉、李密而秦、隋晏然;一涉一密起,而百涉百密继,不得谓前无有者后即无有也。且《兵志》曰,“毋恃不来,恃有以待之”,夫安得以“殆无”云云逃难也?

论者将曰:“吾以大义晓之,当相从。”不从奈何?伐之耶,是生第二敌也。不伐之耶,养其势将不可扑灭,益生第二敌。而论者必曰:“吾始无[34]伐之。我厚于民,民必归我,彼将自灭。且彼中若无豪杰耶,其势必不能张;彼中若有豪杰耶,岂有不表同情于我军政府之共和主义者!其偏裨且将捧其元以输我矣。若犹跳梁一方,则待我倒中央政府后,絷豕于其牢耳。”吾以为此亦未必然也。民无力者也,苟彼军势盛,虽欲归我,其安可得?故民可无论,彼无豪杰则势不张,固也。然豪杰不必皆圣贤,彼以邦、璋主义,攀龙鳞、附凤翼者集焉,亦何尝不可以得豪杰之死力!论者将曰:“此非今世之豪杰,不适将不能生存。”虽然,亦安知今世之豪杰,不有与吾同一顽固,谓中国万不能共和立宪,惟当用开明专制者,思戴一刘邦、朱元璋以期实行。孰为适,孰为不适,未可知也。

今又连让数步,如论者言,必无他革命军起矣。即[35]起,喻以大义而能从矣;不从,劣败而淘汰矣。于是乎舍旧政府外更无第二敌。虽然,尚有他之客观一方面焉,人民是也。人民果最初而能安军政府之政耶?政府新建,百事需财,而况方在用军,其所取于民者必奢,无待言也。我国民义务观念素未发达,军政府语之曰:“汝其忍一时苦痛,以易无量幸福。”无量幸福在将来,彼未之见;一时苦痛在今日,固已切肤也。若最初不肯受军政府之约法,奈何?受矣而背之,奈何?论者必曰:“吾政府有强制力。”强制之程度奈何?薄则狎而不惩,厚则惮而滋怨。于彼时也,军政府所遣之吏,有一焉稍任血气,而所行强制,或出于原约权利义务之[36]范围外者,则约遂破而军政府之信用遂坠。此事势相逼,无论何人,不能谓其必无者也。

故吾谓宁学前代之野蛮革命,所过卤掠,犹可以给军实而成大业。逆取而顺守焉,事定与之休息,民亦司空见惯,不能无受。若自始而与言权利焉,义务焉,导以半明半昧之识想,及政府有不给,势将行动于所约权义范围以外,吾见其滋自困也。而论者必曰:“子何敢侮蔑我国民!我以仁义之师,拯诸水火,而且吾常有辩才之士焉,集所治而教诲之,义务观念,可骤生也。况吾党孔仅、刘晏之才,车载斗量,能以间接税或其他方法整理财政,使吾民不感苦痛也。”夫当戎马倥偬、交通榛塞、商业颓敝[37]之际,其果能得多数之间接税与否,吾盖疑之。

抑吾闻论者一派所主张,于民族主义、国民主义以外,尚有所谓民生主义者,摭拾布鲁东、仙士门、麦喀等架空理想之唾余,欲夺富人所有以均诸贫民,即其机关报所标六主义之一云“土地国有”者是也。夫以欧美贫富极悬绝之社会,故此主义常足以煽下流。若其终不可以现于实际,即现矣,而非千数百年以内所能致。此世界学者之公论,非吾一人私言也。论者所戴之首领,其或偶涉西史,偶践西土,见夫各国煽动家利用此主义而常有效也,羡西子之颦而自捧心焉。吾不知其将来之军政府与其将来之领土内人民所约法者如何,度此主义亦其一也。而土地国有之单独税,即军政府莫大之财源,而恃以给军实兴民治者也。信如是也,吾窃以为误矣。昔洪秀全所以致败者不一端,而最失计者,莫如政治革命与宗教革命并行。曾、胡诸公,所以死抗,半亦宗教之观念驱之。如舟行逆风而张两帆,一之已甚,两则更安能胜也!故虽有表同情于其甲主义者,若乙主义则[38]不得不相敌,敌之所以滋多也;而敌其乙主义者,又多属于上流社会之人,故立于必败之地也。今论者得毋亦欲张两帆乎?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并行,并种族革命而三帆矣。信如是也,则吾信其与甲县约法之后,而乙、丙诸县,虽如晚明之扬州、嘉定而不能下也;苟能下焉,则必乙、丙等县之游荡无赖子乃至乞丐罪囚之类,艳羡富民之财产可以均占,利用新政府之主义,而屠上流社会之族,潴上流社会之室,而挟此功以来降也。信如是也,则与其欢迎此神圣[39]之革命家,毋宁欢迎李自成、张献忠之为愈也。且其所谓地方议会者若何组织乎?普通选举耶?制限选举耶?若行彼所谓民生主义,吾知其议会议员,必皆为家无儋石、目不识丁者而已。以此簧鼓莠民,景从者岂患不众!但不知议会果复成何议会,而政府果复成何政府也!

夫彼所戴之首领,吾固尝识之矣。彼所持三大主义,固尝与吾言之矣。吾叩其何以以社会革命同时并行,彼曰:“缓则无及也。大革命后,四万万人必残其半,少亦残其三之一,积尸满地,榛莽成林。十余年后,大难削平,田土之无主者十而七八,夫是以能一举而收之?余所以必主张大流血者,诚以非此不足以达此目的也。”吾当时闻其言,恶其不仁,且悯其不智。而彼今犹楬橥此义以号于天下,明目张胆以欺学识幼稚之人,即论者当亦亲炙[40]之而与闻其政策之所存矣。而独怪其昔之所以语我者,曰四万万人死亡过半后,此主义最利于实行。今之所以语论者者[41],曰军政府徇得一县即立一县之地方议会,其已变前说耶?则[42]所谓民生主义,所谓社会革命者,固大张于其机关报中,其未变前说耶?吾不识此两现象何以能相容也。

呜呼!岂憔悴之未极,宁灭亡之不亟,其忍更以此至剧烈至危险之药以毒之而速其死也。故吾于他端可以让步焉,若此一端,则寸毫不能让也。非吾之不让,而论者断无从自完其说也。而论者或曰:“吾别有良法,组织地方议会,使民说服,非汝浅识所知。”若是,则吾更让一步,如论者言,地方议会成矣,洎乎功成,十八省议会盾其后矣,而自发难以暨止戈,遂能陶冶成其共和国民之资格乎?此真非一言所能尽也。尝察社会之进步,恒在平和时代,此征诸中外历史而可信者也。而战乱亦时有助长进步者,盖社会以惰力充塞,无道以振之,经一度战乱后,或能涤淤血而生新血焉。如论者所谓革命与教育同功,其言固含有一面真理,吾不能抹煞也。社会惰力之理,论者未尝言及。吾所言其即论者之意与否不可知。吾意则谓战乱足以助长[43]进步者,惟此一端而已。顾同一战乱,其能生良结果,或生恶结果,则视主治者所以救济之手段何如,与夫国外之他力所以相加者何如,不能谓战乱必助长进步,故曰一面真理也。然此一面真理,犹有界说。谓战乱助长进步者,进步之机虽或与战乱同时发生,而进步之效必在战乱经过后良久良久而乃可见。故以外形论之,仍得曰社会之进步恒在平和时代也。所以然者何也?凡人必先于生命之安全得确实保证,然后乃能营心目于他事。次则劳力所入,足以饱暖其躯而卵翼其孥,然后乃克进而谋优美之生活。次则本群之人,其生命财产之现象,能与我得同样之安适,然后秩序生而相与骈进。若战乱时,则此三者皆不易见也。

如论者言,徇一县则[44]兴一县之自治,无论主治者未必皆贤,不能以法制为彼平和之保障也。即皆贤矣,皆能矣,而能保敌军之不来侵乎?此生命之不确实者一。能保乱民之不窜入滋扰乎?此生命之不确实者二。虽侵者扰者,军政府能防御扑灭之,然民固日怀鬼胎,不能即安,此亦无如何者也。生命且不确实,他更无论矣。即渐就奠定,此两者皆不足患,而其壮丁大率服兵役义务,余老弱以居守,则农工业必荒落;风尘澒洞,干戈满地,九州豺虎,交通道绝,则商业必凋敝。而新政府以有限之领土,负莫大之军资,不取诸民,将焉取之?竭泽而渔,良亦难已。玄黄之马,而负以重而至诸远,庸能堪乎?故民之所入,恒不能有余于自养,又势所必至也。比户凋残,相濡以沫之不给,而与之言权利义务,言秩序规律,言地方公益,言国家大计,其安能入也?论者试平心思之,此现象其果战乱中必至之符否也?若是乎,吾以为虽有军政府之劝导以设立地方议会,此议会终不过与前此一乡局公所等,必无补于民权思想之涨进,而能力更无论也。

而论者或曰:“吾有超群绝伦之政治家,能使战乱中一如平和时,由种种方面以助长其发达。”吾以为既命曰人,则度量相越不远,苟非帝实相之,则人力断不能致[45]也。论者又云:“求所以浚国民之爱情者,自心理以言,则为教育,自事实以言,则为革命。”革命与浚国民爱情两者,于论理学上有何联锁?愿论者有以语我来。则又复让一步,如论者言,能致矣,则吾将与之计其时日。论者不云乎:“陶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也。”吾不知所谓资格者以何为标准,谅南美、中美,一丘之貉,必非所望也。然则其必北美合众国,次亦法兰西。论者其亦思合众国之共和国民资格,养成之者几何岁月乎?受之于英者数百年,免父母之怀而为独立生活者又数百年也。新英伦诸州,当十七世纪而已俨成一政府之形也;当独立军起时,而十三省既早有宪法、有政府、有议会也。夫是以一脱英轭,举而措之。若法兰西,则十字军以前,即有所谓地方评议会者,直至大革命时代未尝中斩,然犹演此惨剧,七十年中政体六变,至今其能成共和国民资格与否,犹未能信之。论者如曰“不必有共和国民资格而可[46]以成共和国也”,或曰“中国人生而有共和国民资格,无待养也”,则吾靡从难焉。如曰养也,则试问自揭竿以迄洗甲,历年几何?吾以为今后之中国,不容有三年以上之战乱,有之,则国必亡矣。今让数步,五年耶?十年耶?二十年耶?极矣!以十年二十年之学力,而谓可以与他人学数百年者有同一之成绩,吾不知其谁欺也!而谓军政府虽欲专擅,其道无由,吾又不知其谁欺也!

吾颇闻论者所戴之首领,尝扬言于众曰:“中国可以一蹴而至共和,不必由君主立宪以进于共和。如铁路之汽车始极粗恶,继渐改良,中国而修铁路也,将用其最初粗恶之汽车乎?抑用其最近改良之汽车乎?”嘻,何来此异言也!夫谓国家非由君主立宪以进于共和立宪,可也,两者原不相蒙也。若乃铁路汽车之喻,则真闻所未闻也。夫所谓良也恶也,本属抽象的观念,非具体的观念。语政体之良恶,而离夫“人”与“地”与“时”三者,而漫然曰孰为良孰为恶,此梦呓之言也。故达尔文言优胜劣败,而斯宾塞易以适者生存,诚以主观的良恶无定形,而必丽之于客观的适不适以为断也。故彼以君主立宪为粗恶,以共和为改良,其前提已极不正确。

今让一步,如彼言,共和果良于君主立宪矣,然果如彼言,我欲改良即改良之,如改恶汽车为良汽车之易易乎?国家有机体也,信如彼言,则何不曰他树已缀实,此树可以毋绽花而获果也?何不曰人子已有室,我子可以未髫龀而为之娶也?如曰有机体说,太蔑人演,不足以例国家;则国家者,人类心理的集合体也,宜无以为难也。信如彼言,则何不曰世界既有诗古文辞[47],吾可以毋学识字造句而能为李太白、韩昌黎也?则何不曰世界既有比例开方,吾可以毋学加减乘除而能为梅宣城、李壬叔也?夫十七八世纪学者,迷于空华,醉于噩梦,谓国家如一器械焉,吾欲制则制之,欲改则改之,吾凭吾心之规矩,以正其方圆,斯足矣。

近今数十年,好学深思之士,远鉴历史,近征事实,然后知其事非若是之易易,蕲拾级而升焉。“国家器械说”之销匿声迹,盖亦久矣。而岂图彼人乃摭弃置之唾余,复赘以不伦之取譬,彼演说语尚有云:“各国发明机器者,皆积数十百年始能成一物,仿而造之者,岁月之功已足。”此正是最肤浅之“国家器械说”,不知物质现象与心理现象之差别者也。敢公然演说于号称文明社会之学界,而学界中以之为虾而自为之水母者,且若干焉。在彼人固[48]目无余子,欺人太甚,而我文明社会之程度,抑一何可哀也!夫彼人则吾何必与为难!但其说既足以愚弄一部分之人,其所说者又如促人登楼而不以梯也。吾恐其陨而坠者纷纷也,夫安得不一辨也!

吾今絮絮千言,皆驳“发难以来陶冶成共和国民资格”一语,论者其可以心折乎?而论者或将曰:“所谓共和国民资格者,不必程度若彼其高也,但成一雏形焉,遂以建一共和政府,使民躬其事,有锦而学制焉,夫亦愈知治矣。”吾今则为最后之让步,姑以雏形而建共和政府矣。但所建设者为何种类之共和政府,论者及其所戴之首领亦曾计及否耶?世界共和立宪国数十,其性质决非同一,且有绝相反者。中美、南美可勿论,其最有名而可供模范者,宜无若美、法、瑞士三国。三国政体,其相同之点固多,其相异之点抑亦不少。今勿语他事,惟语其中央政府,又非能详语也,惟语其略。

瑞士,纯粹之共和制也,其立法部代议制与直接制并行。代议立法制者,国民选举议员以组成议院,而议院行立法权也,现今欧美各国所行是也。直接立法制者,人民各自有立法权也,古代希腊各邦、中世各自由市所行是也。瑞士每人口二万举议员一人,以组织代议院,通常法律于此采决焉。而其宪法第八十九条云:“凡重要之法律,须行全国普通投票以取决。”此则直接制也。法律之为通常、为重要,于何定立[49]?则有公民权者三万人连署认为重要,斯有重要之资格,必付诸直接取决矣。其行政部非如他国之有一首长,惟置行政委员会,委员七人,而其委员长于国际上代表瑞士。他国所认为瑞士大统领者,即此委员长也,与其他共和国大统领,性质绝异。行政委员纯立于立法部之下,立法部以上、下两院构成,上院代表各联邦,下院代表人民。受立[50]法部指挥。其[51]余各行政官,有由立法部任命者,有由人民直接选举者,此其大略也。

美国宪法,采绝对的三权鼎立之制,立法部、行政部之人,决不许相杂厕。以元老院代议院组织立法部,而行政部则大统领为之首长。其国务大臣,则大统领之高等官,其位置与寻常官吏同,而与其余立宪国之国务大臣异。大臣对于议会不负责任,惟大统领对于国民负责任。大统领及大臣皆不能列席于议会,故立法部与行政部常缺联络。而其宪法所规定行政部之权限甚狭,行政首长及其官属不能提出法律案于立法部,大统领惟于两院所议决之法案,有拒不署名之权,不署名则不为法律。虽然,当其拒之也,将案付两院再议,若有三分之二赞成,则不得再拒。故行政首长有所怀抱之政策,不能自行之,惟密授意于立法部,求其提议。而行政首长又无解散议会之权,议会亦无令行政首长辞职之权。故立法部常可以制行政部之死命,而行政部不得不仰其鼻息。立法部内有委员会四十八种之多,行政实权殆全归其手,故学者或称美国政治为委员会政治。此其大略也。

法国又与美国异,置大统领,名为行政部首长,而又称国家元首,无责任,美国大统领绝对的负责任,可受审判,与常人无异。有停止议会、解散议会之权。其下置国务大臣,名为大统领任命,实则进退之权,全在立法部。国务大臣对于议会,绝对的负责任,初受职必先发布政纲,其政纲经议会多数认可则就职,否则或大臣辞职,或解散议会。就职以后,每遇一问题,议会对于国务大臣所发表之政策,随时起质问,随时行信任投票。信任投票一旦以多数否决,则或辞职或解散亦如之。国务大臣得以立法部议员为之,其非议员者亦得列席于议会。此其大略也。

综以上三国之异点,则行政首长为一人为多人,一也;行政部为立法部之委任机关,抑离立法部而独立,二也;行政部首长能否有解散、停止立法部之权,三也;能否以一人而兼奉职于立法、行政两部,四也;国务大臣是否隐于行政首长责任之下,抑别对于立法部而自负责任——申言之,则立法部能否有迫令国务大臣辞职之权,五也;行政部能否直接提出意见于立法部,六也;行政首长是否适用元首无责任之通例,七也。以上七端,不过举其荦荦大者,其他为一国特有,万不能行于他国者,勿举之。如瑞士之直接立法制。

今论者自言建共和政府,则于此种种歧异且反对之成例中,将何所择而何所从耶?此吾所亟欲闻也。论者其或不屑与吾言耶?夫既以能破坏能建设自命,则其所谓建设者,殆必有成竹在胸,虽不为吾一人言之,毋亦当发表之于国中,待舆论之评判而广收同情也!就吾之末学谫识,从种种方面推演之,若美国行政部、立法部同受委任于国民,职权不相儳越,而任期复有一定。行政部不能令立法部解散,立法部不能使行政部辞职,则更迭不致频繁,而政治得永续性,是其所长也。然此当视其行政部权限范围广狭何如。范围太狭,则一切被束缚于立法部之意见,不能自由以行其政策;范围太广,则将滥用其职权,无所限制,而反于共和政治之本意。夫所谓广其范围者何也?如彼立宪君主国有所谓紧急命令、独立命令之大权者是已。然此只能行诸君主国,不能行诸如美国之共和国。其故何由?君主国有责任大臣之制,议会对于政府,可随时就政治上、法律上纠其责任而退其职,故不得以自恣。

若如美国制,则大统领一任四年,而国务大臣又大统领私属之官吏耳,倘宪法上许其有发命令之权,则其所发命令,就法律方面,虽可以监督之,如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而就政治方面,无术以监督之——议会不能有因政治上过失而付大统领于裁判之权也,美国大审院有审判大统领之权,审判有罪,可退其职,然非谓政治上之过失,亦得以为刑事犯罪以司法权纠问之者也。如是,则彼于在职期限中,可以为所欲为,如法国大革命时代之十二行政委员是也。

中国若于新革命后而采此制以立宪法,则其惨剧或将甚于法国,而行之久而敝亦益甚。然则仿纯粹之美国制,以宪法限定行政首长之职权,其宪法无明文者,一切不得专擅。如是,则大统领势将变为立法部之奴隶,苟非伺两院之眼波,虽有贤才,不能行其志。夫向者东京留学生设总会馆,墨守孟氏三权鼎立之意,而执行部干事,常被束缚于评议部议员。此虽小剧,亦一殷鉴也。于斯时也,苟立法部与行政部生冲突,则国事将无一能办。何也?无立乎其上以调和之、判断之者也。故虽以美国之老于共和,而迄今已不得不变成议会专制,势使然矣。夫两部之常有冲突,无论何国,不能免也,而程度幼稚之国为尤甚。我国今日若革命而行共和制,则其议会中人,非顽固之老辈,则一知半解之新进也。于此行政首长而不得人耶,则与之俱敝;行政首长而得人耶,则因冲突而束手以终其任期耳。故纯粹之美国制,若为国家永远计,固万不可采,以其戾于主权不可分之原理也,此世界学者能说明之者也。若为中国革命后新造计,则尤不可采,此吾鉴于我国民现在之程度而敢决言之者也。然则其学法国乎?法国有一无责任之大统领立于两部之上,能有弹力性以为之调和。故国务大臣对于议会而负责任,议会可要求大统领退大臣之职,大臣亦可要求大统领解散议会。而或退职,或解散,惟大统领所欲,故可以使行政部之在职者,常[52]得立法部多数之赞同,不至如美国之相持而莫能下,此其所长也。然一度解散议会之后,苟再选举,而议员仍要求大臣退职,则大统领遂不得不屈于议会,此共和制之性质使然也。英国亦有此习惯,然英不过习惯耳,法则不得不尔,盖君主与共和根本的差异也。夫议会既有进退国务大臣之权,则其结果之良否,不可不还求诸议会之自身。英法两国,其国务大臣与议会之关系,表面略相似也,而英国之结果常良,法国之结果常恶。英则一内阁或亘十年二十年,其政策常持久而一贯;法则自第三共和以来,未有亘二年不易内阁者,或乃一年而更迭数四焉。英则国务大臣常指导议会;法则伺议会之颦笑惟谨,不惜降志辱身以求容,故论者比诸古代之横议政治(Goverment by mass meeting),而法人中改正宪法之论,且日盛也。此何以故?其原因实存于议会之自身,而其最高之原因,则又存于国民之自身。质而言之,则法国国民未有运用此种政治之能力而已。故其制度虽稍优于美国,而其成绩反在美国下也。(https://www.daowen.com)

综美、法、瑞三国,其异点虽有多端,而有一大同者焉,曰议院政治政权全在议院谓之议院政治。是也。瑞则宪法上、事实上皆为议院政治无论矣,美则宪法上不许为议院政治,法则宪法上可以不为议院政治,而事实上固皆已为议院政治,共和之性质使然也。君主立宪国,其宪法上皆可以不为议院政治,而事实上有为议院政治者,如英国。有不为议院政治者;如德国、日本。共和国则无论其宪法如何,而必出于此一途,性质上根本之差异使然也。共和立宪国既终必归于议院政治,吾于是得一前提焉,曰:凡国民有可以行议院政治之能力者,即其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

夫议院政治之美,其谁不艳羡焉!然如德国如日本,其间非无卓拔之政治家与明达之学者,而不肯主张此最美之政治者,何也?内自审其民,而知时有所未可也。凡议院政治,恒以议院之多助寡助黜陟政府,故议院大多数人,有批判政治得失之常识,此第一要件也。夫使普国而为议院政治,则当普奥将宣战时,俾士麦已不得不辞职,而后此之德意志帝国,何从涌现也?语曰:“非常之原,黎民惧焉。”又曰:“凡民可与乐成,难与虑始。”故大经世家万里之志,百年之计,常未必为流俗之所喻;反是,而野心薄幸者流,常能投合一般浅识者之感情,以煽动而弋一时非常之广誉。苟其借多数而即可以篡政柄焉,此罗拔士比、马拉所以涸巴黎之血,而奇亚尼所以以一无赖子而覆加罅宽尼之宪法也。

以吾今日之中国而欲行议院政治乎?吾固言之矣,非顽固之老辈,则一知半解之新进也。此非吾敢为轻薄之言,实则平心论之,其程度不过如是也。苟老辈者多数焉,则复八股之议案,可以通过也;苟新进多数焉,则尽坑满洲人之议案,可以通过也。而政府若否认其议案,则顷刻不能安其位,而彼之首领且将代之而实行之也。夫今之北京政府,以群耄当艰巨,人人谓中国前途危险,不可思议,而不知今易以议院政治,其险亦犹是,而或乃更甚也。

谓余不信,试观去年东京罢学事件与上海罢市事件何如矣!又议院政治,既恒以议院之多助寡助黜陟政府,而多寡之数,与党派有密切关系,故有发达完备之政党,其第二要件也。日本小野冢博士论政党发达之条件有七:(一)政治上之大原动力,舍政党以外,他无所存;(二)仅有二大政党;(三)二大政党由历史上发达而来,基础巩固;(四)政治才悉网罗于二大政党中;(五)二大政党之意见,皆极稳和,且二党略有共通之基础;(六)二大政党皆有训练,富于责任观念;(七)二大政党所认为内阁交迭问题以相争者,必属于重要事件。

今请略诠其义。夫使政党以外,尚有他种之政治上大原动力,则虽非被敌党所攻,而自党常或不足以拥护自党之政府。夫此种原动力,非必其出于议院也,如日本之藩阀是。于是议院政治之基础不固。若乃必贵乎二大政党者何也?夫弈[53]者举棋不定,不胜其耦,况乃政治上计画为国家前途大计者!举一事也,或期其效于数年,或期其效于数十年,必久任而后尽其才,而五日京兆,必无良绩,此中外之通议矣。政府[54]交迭频数,其非国家之福也明甚。然在大权政治之国,则得君专者可以行政久,而议院政治,其权既在多数,故惟能常保多数者为久任,又事理之易明者也。欲常保多数,其道何由?曰:当常恃自力而无恃他力。何谓他力?如一院中有若干党,地丑德齐,无论何党,皆不足以制多数。吾于此而欲得政权也,则与就中二三党密相提携焉;或借一问题以刺激余党之感情,使忽表同情于我,则吾本不得多数者,有此外助,而骤成多数矣,于是吾党遂入而受政。虽然,此策也,我能用之,人亦能用之,我所密相提携之党,其分子之结合,本不巩固,一旦可以崩溃而别与他党提携;而我能借一问题以刺激余党使为我援者,人亦能借一问题以刺激余党使为我敌,不转瞬复成少数,而政柄不能不解矣。故在小党派林立之国,其议院所谓多数少数者,一岁之间,恒三盈而三虚,而政府亦变置如弈棋。故执政者不得不伺人色笑,或乃至枉其政策以求容。其黠者则嗾群党相阋,而自收渔人利已耳。

法之现象,殆若是矣,故其民厌议院政治,如鲠在喉也。英则不然,国中惟有两大政党,势力恒足以相颉颃;自余小党一二,其细已甚,举足左右,不足为轻重,故常能以自力制确实之多数,而基础不至动摇。而甲党既得政,其乙党之在野者,惟立于监督之地位,苟非遇极重要事件,则不起野心而争交迭。故政府党既不敢自恣,而亦不至常自危,得以实行其所怀抱以福国家也。然此惟英、美两国能有之,而他国皆不能,何也?则小野冢氏所举第三、四、五、六项,实盎格鲁撒逊人种之持长,而所以有此特长者,则第三项尤要焉。盖历史上发达使然也——彼其浴立宪之泽者已数百年,而自余诸国学其步者,乃不过一世纪内,或且不满半世纪也。由此观之,此资格之养成,其难也如此。使如论者所戴首领之言曰:“既有良汽车,吾不必用粗恶之汽车也”,则知有良汽车者,岂惟足下?而德国、日本,必以粗恶者自安,其愚何可及也!而法国之乘良汽车者何如矣?而中美、南美诸国之乘良汽车者又何如矣?

夫非议院政治者,又非政府对于议会而不负责任之谓也。议会为监督机关,立于补助地位,而非为指挥机关,立于主动地位。则既已得人而任政府,其人固不敢自恣,而亦不至常自危。苟国民程度未能诞育完美之政党如英国者,则惟此乃适,惟此乃能生存也。而还视我中国则何如矣?人亦有言,今之中国,无三人以上之团体,无能支一年之党派。虽今后或者少进乎,然亦仅矣。宪法既布,则无论为君主为共和,而政党必句出萌达。于彼时也,试想我议院党派之情状何如矣。今世界号称政党最多者,莫如奥大利。其占席于议院者,凡十八党。议员总数四百二十五人中,其最大党不过占六十人,其最小党乃至占四人,天下称奇焉。若我国而开议院也,议院而有五百人也,吾敢信其党数必过百,而最大党所占无过二三十,而一党得一人者乃最多也。经开明专制训练后十年,乃开议院,可不至有此。若今即革命,革命后召集议院,此现象必不能免也。于此而用为监督补助机关,使其习而渐进焉,犹利多而弊少。若用为指挥主动机关以左右政府,苟其采法国制,则浃旬之间,内阁可以更迭十次;苟其采美国制,则将今日出一政策焉,命大统领执行,明日出一正反对之政策焉,又命大统领执行。否则相持而一事不能办,一律不能颁也。信如是也,吾不知政府复成何政府,而国家复成何国家也!

吾于是复得一前提曰:今日中国国民,未有可以行议院政治之能力者也[55]。吾于是敢毅然下一断案曰:故今日中国国民非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今日中国政治,非可采用共和立宪制者也。

论者谓:事定功成,即解兵柄,而建共和政府。夫诚欲建共和政府,则非事定功成而即解兵柄,固不可也;不然,则为克林威尔也。既解兵柄,颁宪法,则虽旧军政府之首领,复被举为行政首长,而亦必须行动于新宪法权限之内;不然,则违宪也,大逆不道也。而此新宪法者,无论采美国、采法国、采瑞士,而其议院政治,皆足以苦行政首长。行政首长引身而退耶?高则高矣,而坐视国民涂炭,将酿第二次革命,功不足以偿其罪也。从而干涉之耶?则又违宪也,大逆不道也。然则其所定宪法,广行政部之权限,认议会为补助机关耶?则大反共和之精神,用之一时,虽或有利,然宪法者,比较的有固定之性质者也,非可以轻为变置者也。既号共和国,而以反于共和精神之宪法予之,使根本动摇,贻患无穷,功又不足以偿其罪也。故吾为革命后建设共和政府者计,百转回肠,而终不得所以处之之道,论者其何以教我耶?

吾之此论,谨守理论,严据历史,未敢有一言凭臆见任意气也。论者所戴首领,其不知此理而为此言耶?则吾劝其学成乃语天下事。其明知此理而为此言耶?则是欺四万万人皆无目也。抑吾今兹对于论者之说,固已连让十余步,乃达此最后之结论矣。使前所让者,有一非如论者言,则不必达于最后一问题,而论者之说,固既可以拉杂摧烧之。即使前所让者皆如论者言,苟不能解此最后一问题,则论者之说,犹当拉杂摧烧之。

(附注)某报有一文,题曰《论中国宜改创共和政体》者,其大端在驳鄙人前译波仑哈克之说。其言曰:“欲解决此问题,当有三前提:第一,能力果绝对不可回复乎?抑尚可以回复乎?第二,回复之时期,能以至短之期限回复之乎?抑必须长久之岁月乎?第三,回复之后,即能复有完全之权利乎?”彼其所以解此三问题者,凡数千言,若甚辩者然。吾以为[56]彼之第三问题之解决,吾所绝对的承认者也。虽然,必其第一、第二前提既已正确,然后第三前提有可言,否则第三前提无辨论之价值也。

今案其所以解释第一前提者曰:“天下事惟无者不易使之有,有者断难使之消灭。”此二语又吾所愿承认者也,然惟承认之,正可以彼之矛,陷彼之盾。盖此二语,不足以证实彼说,而反足以证实我说也。何则?惟本已有而今暂无者,乃可云回复;若本无而今欲使之有者,则“发生”之谓也,非“回复”之谓也。夫就性质上言之,谓吾国民将来有可为共和国民之能力,则吾无以难焉;若就事实上言之,而谓吾国民前此既已有为共和国民之能力,此则吾虽极敬爱吾国民,而万不敢作此语以自欺者也。

盖语本来之性质,则既名之曰“人类”,自有人类之普通性,既有其普通性,则必可以相学而能相肖。以此言之,岂惟吾国民能为共和,凡属圆颅方趾者,未有终不能为共和者也。然此“发生”之云,非“回复”之云也。更精密言之,则本能有而畴昔尚未有者,可以使之发生;本能有且畴昔已有而忽以他故偶无者,可以使之回复。故能使中国国民发生共和资格与否,是可以成一问题也。而此问题解答甚易易。吾敢一言断之曰:能也。而发生期限之长短,则属于别问题。若夫能使中国国民回复共和资格与否,是不可以成一问题也。譬如一常人于此,而曰此其人能发生其膂力使若贲获否?此可以成一问题。若曰此其人能回复[57]其膂力使若贲获否?是不可以成一问题也。然则吾国民之共和资格,其本能有之,虽不俟论,若其在畴昔已有之耶?抑尚未有之耶?是先不可以不论定也。若鄙人则认其前此未尝有者也。论者谓“当鸿昧初起,文明未开之际,吾民族已能崭然见头角,能力之伟大可想。”虽然,以此能力即为其已能建设共和之据,吾未见其确也。不然,则如印度、埃及、巴比伦、叙利亚、波斯诸族,其崭然现头角也,岂不甚早!然谓彼已能建设共和政治,得乎?

论者又摭引一二现象,谓吾国民自治团体之组织,有可惊者,以证吾民已能自治。姑无论吾国今日所谓地方自治,其性质及其方法,与当世法治国所谓地方自治者,截然殊科也;抑尤当知地方自治与中央共和,其性质又自有不同。盖中央共和,最高主权在国民,最高主权在国家,而国民即代国家行使主权者,故亦可谓之在国民。此外并无他机关焉,超然于国民自身之上者,则调和其利害冲突也甚难。地方自治,则别有掌握最高主权之中央政府以临其上,则调和其利害冲突也较易。故能为中央共和者,必能为地方自治;而能为地方自治者,未必能为中央共和。夫法国之有地方评议会,盖自十字军以前矣;而直至十八九世纪,犹不能有完全之共和国民资格,则又何也?一言蔽之,则其已能行议院多数政治者,其已有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而吾国民前此未尝能行议院多数政治,故吾认吾国民前此实未尝有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

既未有焉,则今所研究者,为能否发生之问题,而非能否回复之问题也。夫发生问题,则吾固绝对的承认其必能矣。何也?苟未进为人类之下等动物,其能否吾不敢决言;既名之[58]曰“人”,则未有不能至者也。

于是则当入于论者所举之第二前提,即迟速问题也。而此前提已不得不稍易其词,当云:“能以至短之期限发生之乎?抑必须长久之岁月乎?”必以发生易回复,然后乃可成问题也。论者谓期限可以至短,吾谓长短者比较之词也。云至短,则所谓“至”者,殆无复比较之可言,无论如何而皆有语病。今且勿摭拾字句,计较小节。而其论之最有力者,则曰:“欧美积数百年始克致之者,日本以四十年追及之,而我辈亦可以同比例求之也。”曰:“以教育为例,未成年与成年者不同。教育成年者,可采特别速成法,缩短十余年为二三年,其程度亦略相等。不能谓已经开化之国民,其进步之速度,与未曾开化者同一濡滞也。”据彼所言,则其所谓至短者,殆如日本之四十年也。而其所设譬,亦确含一面真理,吾所愿承认也。于斯所当辨别者,则又在其所希望程度之高下若何,与所施教法之优劣若何。夫曰“虽速可成”,吾靡以为难也。然速成之程度,必有一消极的界限。如肄速成政法者,谓其能得有政法学之一般常识,吾敢言也;谓其必能与法学大博士有同一之学力,吾信其不能也。夫共和政治,则法学大博士之学力之类也,故谓以特别速成法,使一般人民能立于国家之监督补助机关的地位而完其责,此吾所敢言也。若谓以特别速成法,使一般人民遽能立于国家之指挥主动机关的地位而完其责,此吾所不敢言也。虽然,使其法果良,则虽不可以骤至,犹未尝不可以较速;而良不良之间,则所最当审也。

日本以四十年之学力,遂有今日,抑亦思日本此四十年中,所行者何事乎?彼盖由纯粹的开明专制,渐移于变相的开明专制也。以日本为例,则益知开明专制者,最良之速成教法也。使日本不用开明专制,而于颠覆幕府后即行共和政治,而谓其能有今日乎?必不能矣。又谓彼当尊王讨幕论蜩螗沸羹之时代[59],即能于冥冥中养成共和国民之资格乎?必不能矣。夫既以共和为政纲,则必其破坏后第一次之建设而即行共和也。吾以为必建设以后,然后可以实行速成教法。教法既行,然后成不成速不速之问题,乃有可言。

今之持革命共和论者,则谓未教而可以成也,是不得以速成学科为喻也。故欲完论者之说,必谓当革命军骚扰时代,即为速成就学时代然后可。质言之,则谓暴动即教育也。然暴动果足以代教育乎?以暴动为速成共和之阶梯,是得为善良之速成教法乎?吾有以知其必不然矣。故论者之说,断不足以难吾说也。

又此论文之末段云:“吾侪既认定此主义,以为欲救中国,惟有兴民权改民主;而入手之方,则先以开明专制,以为兴民权改民主之预备。最初之手段,则革命也。”此其说较诸前论者所述某氏之说为稍完。盖如此则工夫分三级,其第一级则革命,其第二级则开明专制,其第三级乃共和立宪也。非如某氏谓革命与共和同时成功,一解兵柄,而共和遂有磐石之安也。若夫暴动革命后,适于行开明专制乎?且能行开明专制乎?此又不可不审也。夫革命后行开明专制,将以君主之资格行之乎?抑将以大统领或执政官、护民官等名义。之资格行之乎?若以君主之资格行之,则当最初革命军发难时,不可不先标君主之旗帜;若最初以共和号于众,及功成而易以君主,则必不为举国所承认,而其业且溃;若最初标君主之旗帜,是又与前代革命者为一丘之貉,其业又必不可得就。然则此事殆不必论。既最初标共和之旗帜矣,夫未有无宪法而能为共和者。而开明专制,则必其未有宪法,如腓力特列。或有宪法之名义,而无其实质者也。如拿破仑。

吾试为革命后不立君主而欲行开明专制者计之:将发布宪法耶?抑不发布宪法耶?若不发布宪法,则国家机关之权力,将以何者为渊源?而共和新政府,何从存立耶?若发布宪法,则此种共和制宪法,万不能由大统领钦定,苟若此者,是大反于共和精神矣。然由人民公定之宪法,果复许政府行开明专制否耶?是吾所不能无疑也。即让一步,谓于彼时,以大统领之权力,行变相的开明专制,则不外仍继续军政,暂勿施行民政。

质言之,则与凡立宪国之发布戒严令时无以异也。顾以吾度之,今日中国即欲建设一与日本、普鲁士同程度之立宪政治,已非二十年不能为功;说详次段。若欲建设一与英国、美国同程度之立宪政治,则其所需期限更倍蓰,亦可推见矣。如论者之说,以革命为第一级,以开明专制为第二级,以共和为第三级,然则其第二级经过之时日,不可不甚长,而戒严令政治即军政。继续至二十年以外,是得为政体矣乎?况乎戒严令政治,最束缚人民自由,而足使人民自治力萎缩憔悴者也,若行戒严令的开明专制,是果能缘是以养成国民共和资格乎?吾恐不惟不能长养之,且斫丧之耳。而既建设共和立宪政府后,复欲行开明专制,则舍军政戒严令。外更有何道乎?吾苦不得其途也。又况乎即欲行完备之戒严令政治,又非行政机关已大设备不能为功,而新共和政府初立后,吾恐其并此正当之戒严令政治而无从设施也。故吾以为开明专制者,决非新经破坏后所能行也,惟中央政府以固有之权力,循序渐进以实行之,其庶可致。若新经破坏后,则欲专制者,势不可不假强大之武力,以拥护其未定之地位,故舍立君主以外,实无可以得之之理由,否则行武人专制政治而已。而此二者之危险,皆不可思议,论者其亦有见于此否耶?

吾谓暴动革命后之开明专制,必须经一度极棼扰极惨酷之结果,如法国之恐怖时代者。及人心既倦之后,有如拿破仑者出焉,然后开明专制乃可期耳。然此果为国家之福耶?抑国家之祸耶?愿爱国之士,平心察之。

某报凡发刊两号,而其文殆无不自相矛盾,如此文与前述某氏之说,即其极矛盾者也。一谓军事倥偬中,即可以养成共和国民资格,一谓须经一度开明专制然后养成,其矛盾一也;一谓倒中央政府后即解兵柄,一谓建设后仍行军政,其矛盾二也。而两说者皆脆而易破之论理。今持乙说者,其人既已辞此世间矣,彼继续主持某报之人,能并代彼赐答辩否耶?

吾今请更以一言忠告于论者及其所戴首领乃至其党派之人士曰:公等言革命耶?其勿并张种族革命、政治革命、社会革命之三帆。公等欲言社会革命也,则姑言之以自娱,能更发明新学理,补麦喀所不逮,以待数百年后文明社会之采择,亦一奇功也。若乃欲以野蛮之力杀四万万人之半,夺其田而有之,则靡特人道不应有此豺性,即社会主义之先辈亦不闻有此学说。麦喀谓田主及资本家皆盗也,今以此手段取之,则国家其无乃先盗矣乎?人之言土地国有者,谓渐以收之,仍有所以为偿,而识者犹笑为乌托邦之论,顾未闻有谓宜竟紾之臂而夺之者也。

此自别问题,非本论所宜及,惟公等欲以之与普通之革命论并提,利用此以博一般下等社会之同情,冀赌徒、光棍、大盗、小偷、乞丐、流氓、狱囚之悉为我用,惧赤眉、黄巾之不滋蔓,而复从而煽之,其必无成而徒荼毒一方,固无论也。即充公等之所望,成矣,取中央政府而代之矣,而其结果则正如波伦哈克之说,谓最初握权者为无资产之下等社会,而此后反动复反动,皆当循波氏所述之轨道而行。其最后能出一伟大之专制民主耶?则人民虽不得自由,而秩序犹可以恢复,国犹可以不亡;若无其人耶?则国遂永坠九渊矣。即有其人焉,或出现稍迟,而外力已侵入而蟠其中央,无复容其出现之余地,则国亦亿劫不可复矣。故虽以匕首揕吾胸,吾犹必大声疾呼曰:敢有言以社会革命即土地国有制。与他种革命同时并行者,其人即黄帝之逆子,中国之罪人也,虽与四万万人共诛之可也。复次,公等欲言种族革命也,则请昌言之,且实力预备之。公等既持复仇主义,而曰“国可亡,仇不可不复”,吾哀其志而壮其气也。

虽然,公等切勿更言政治革命。夫政治革命者,革专制而为立宪云尔。君主立宪耶?则俟公等破秦灭项,絷彭醢韩,归丰沛歌大风之时,言之未晚。共和立宪耶?则请先将波伦哈克学说及此数纸中狂夫之言,一一遵论理、据历史、推现象以赐答辩。答辩本章固所欢迎,若欲驳开明专制论者,则请俟全文出版乃赐教言,否则恐枉笔墨也。若不能答辩,或答辩不自完其说,或摭拾一二字句、典故之间以相诋諆,及支出题外,遁词逃难而不能解结要害者,则请自今以往,还倡公等之复仇主义,无为更牵入政治问题作茧自缚也。

复次,公等欲言政治革命也,则今日之中国,望公等如望岁也。如欲为政治革命也,则暂勿问今之高踞中央者为谁何,翼其左右者为谁何,吾友也不加亲,吾仇也不加怒,吾惟悬一政治之鹄焉,得此则止,不得勿休。有时对于彼几谏焉,如子之于其父母;有时对于彼督责焉,如父母之于其子。然此犹言而已,若其实行,则对于彼而要索焉,如债权者之于债务者;不得,则尽吾力所能及,加相当之惩罚以使之警。此各国为政治革命者之成例也。然要索必当量彼所能以予我者,夫然后所要索为不虚;惩罚必当告以我索汝某事,夫既先语汝而汝不我应,故惩汝以警汝及汝之侪辈,使今后毋复尔尔,夫然后所惩罚为有效。如诲孩童焉,授以业,量其脑力所能受者而责以答案,一度不答,再度不答,而威以夏楚焉。若其必不能作答者,责之至死,犹之无益也。若突然扑之,而不示以所犯何业[60],甚者以击蒙为出气或快心之具,则彼虽日受百鞭,而亦不知改,盖不知何改而可也。

夫语满洲人曰,“尔其还我河山”,此责彼以所必不能应者也,并未尝提出条件以告之曰:“我所欲者,如此如此,汝所当行者,如此如此,而徒日日唾骂,不共戴天而已”。时或狙[61]一二渺不相属之人,则就令彼欲释我怒,亦不知何途之从而可也。不宁惟是,我徒持单独主义,谓必去彼而已。其目前失政,吾不暇与言,亦不屑与言,待吾去彼,而失政随之去矣。甚或谓彼之失政,吾之利也,吾何为而匡正彼?乃吾之去彼,渺未可期,而彼先以吾不暇言不屑言之故,反得卸其责任,而我将来之幸福,已不知断送几许矣。不宁惟是,彼知我之所欲得于彼者,必非其所能应也,而舍此以外,又无足以餍吾欲也,则困兽犹斗,而况于人!我排彼以言,彼排我以实,胜负未决,而渔人笑于其旁矣。凡此皆欲为政治革命而不以其道,是以及此。自今以往,其果有真爱国者乎,相率而为正当的政治革命焉,则中国其或有瘳也!夫此固又别问题,非本论所宜及也。吾下笔不能自休,而遂逸其轨也。吾更为二语以结本段曰:

欲为种族革命者,宜主专制而勿主共和。

欲为政治革命者,宜以要求而勿以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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