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前记
两国联合之由来 那威旧属丹麦,既四百年,至一八一四年,丹麦以维也纳列国同盟会议之压迫,割之以与瑞典,那威人民大反抗,主张自制宪法,自选国王,于是瑞、那间遂动干戈。时瑞典王比尔讷,洞察形势,为调和之策,乃从那威人民所希望,许其自立国家,自制宪法,而以瑞王兼王之。于是于国际法上现出一种新式之国家,即所谓物合国(Peaeunion)是也,物合国者,物质上的连合之意也,即两国家于其内部各为自治,对于外部则全然合一,国际法上认为唯一之权利主体者也。世界上此种国家仅有二,其一瑞那,其他则奥匈也。然瑞那之成立,先于奥匈五十余年,今瑞那既分,则仅余其一耳。其成立实以一八一五年八月。
两国联合之困难 联合案虽明言出于两国民自由意志,实则被迫于外界,不得已耳。察其内部,则两国实无可以联合之要素。盖征诸既往之历史,两国未尝同戴一政府,又未尝互为主属,而国民性质,又各异其揆。就政治方面论,则瑞典,君主贵族政也;那威,民主政也。就经济的方面论,则瑞典,重农业而主张保护贸易者也;那威,重工商业而主张自由贸易者也。以此之故,两国间利害,动相背驰,轧轹之伏机,九十年来,殆如一日。
外交权问题 瑞、那两国古来之政治思想,皆以外交事务属于国王之私权,国王则经由外务大臣以行使此权利,几于认外交官为非国家之代表,而国王个人之代表也。而物合国在国际法上认为唯一之权利主体,则其外交权之不可分更甚明。故那威从丹麦分离后,此权晏然入于瑞王之手,如是者数十年。迨一八八五年,瑞典始颁一法律曰:外务大臣,对于瑞典之国会而负责任,畴昔认为国王代表而非国家代表,故对于国会而不有责任。于是那威人大激昂。盖那威之内阁无外务,瑞典之外务大臣,即摄那威之外交事务者也。今仅对瑞典国会而负责任,对那威国会而全无责任,是不啻剥夺那人外交上种种之权利也,此那人所持之说也。虽然,外务大臣者,瑞典之阁员也,瑞典阁员,无对于那威国会而负责任之理,此瑞人所持之说也。如是相持者岁余,不能决。那人又特别设那威外务大臣之议。虽然,以国际法上独一之权利主体,而有两外交机关,是亦不可行,于是那人建议,悉归失败。
特设领事官问题 外务大臣问题失败,领事官问题继之。此问题实由那威海运业发达之结果,自然而生者也。盖瑞典采保护关税主义,那威采自由关税主义,其利害关系,自不相容,而那威海运业,比诸瑞典,其盛大盖三倍。那威于领事行政,负担其经费之半,而领事官之任命,乃由瑞典国,而非由瑞那联合国,此那人所大不平也。故一八九一年,此问题渐为实际问题,那威特设委员会以研究之,决议自设领事,自此瑞、那两议会,争议纷纷,波澜万丈。直至一九〇一年,由瑞典发议,开两国联合委员会,以审议此事,其决议大略如下:(https://www.daowen.com)
(一)两国各设独立之领事官,该领事官各属于其本国政府。
(二)两国领事官,对于外务大臣及其他外交官之关系,由两国议会制同样之法律以规定之。但此法律非经两国之同意,不能废止变更。
此决议于一九〇三年十二月通过联合议会,经国王裁可,于是十年来之争端渐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