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记
当日俄构衅前,有中日争韩、日俄争韩之两时代,其事实略记载于去年本报之《朝鲜亡国史略》,第五十三号至第五十四号。今不复述,述日俄交战以后事。
日本在朝鲜为军事上之占领 初,日俄将交战时,两国政府日以文牒往复,而俄之驻韩公使,大运其机敏之外交手段,恫喝与诱饵并行,韩廷上下,畏而惑之。俄使气焰薰天,炙手可热,日人蜷伏,殆如冬蛰,而朝鲜政府,且向各国宣告交战中局外中立,瞷然自以为安。及前年二月十日,癸卯十二月廿四日。两国宣战诏敕下,而前一日日本陆军第十二师团已入韩城。同日,日本军舰千代田高千穗浅间及水雷舰队,击沉俄舰于仁川,于是战局开,而朝鲜之局面亦一变。二月十一日,俄使巴布罗福及在韩京之俄人与使馆护卫兵,遂悄然就归途。
日俄两国关于国际法上之争议 二月二十二日,甲辰正月七日。俄政府通牒于驻扎俄京之各国公使,诋日本为蔑视破坏朝鲜之独立,其文曰:
日俄两国间,自谈判破裂以来,日本政府之态度,公然违犯文明诸国互相遵守之法律及习惯,其违犯之罪,我政府虽不能一一名状,然其敢于韩国加以暴戾之行为,固各国之所最宜注意者也。夫韩国之独立及保全,已为各国所公认,其所以不可犯之原义,见于千八百九十五年之《马关条约》,千九百二年之《日英协约》,及千九百二年三月十六日之《俄法宣言》。韩国皇帝豫知日俄两国冲突之危险,于本年一月,以严守中立之宣言书,送之于各国,各国既乐受之,俄国亦承认之。而据我在韩公使之报告,英国政府曾命其驻韩公使,以对于该宣言书之谢表,捧呈之于韩国皇帝云。然日本政府藐视此等之事实,蔑视各条约及其义务,违背国际法之原则,敢为如左之行为,今历证其确认为十分精确之事实如左:
一、未战之先,日本军队于曾经宣言中立之韩国上陆。
二、日本舰队于二月八日,即宣战前五日,碇[4]泊于中立港之济物浦,韩国境。而其舰长以日本人之恶意,割断我经由丹马之海底电线,且破坏韩国政府交通之电线,因此之故,我军舰二只,竟陷于国交破裂,无由得知之境遇,而日舰对之,竟加以突然之袭击。
三、日本政府不遵现行之国际法,于将战之前,将我在韩国之商船数只,作为战利品以捕收之。
四、日本政府命驻韩公使,对于韩国皇帝,宣言韩国自今,须置于日本行政下。若不从,则日本军队当占领皇城,以此意警告于韩国皇帝。
五、日本政府托驻韩法国公使,致书于我国驻韩公使,促其率公使馆员,退去韩国。
我国政府于前记各事,确认其有大违国际法之罪,自量对于日本政府之行动,有提出抗议于各国之义务。
且确信重视国际法原则之各国,必与我政府表同情而无疑。又今后我政府以日本于韩国欲垄断其不法之权力,以故韩国政府所出之命令及宣言,全数作为无效。特为豫告。
日本政府旋发回牒以辩明之,其文曰:
顷闻俄国政府致书于各国,责日本政府以违背国际法之行为,行之于韩国,且声明将来韩国政府之命令及宣言作为无效云云。
帝国政府于此,对于俄国政府之意见及其声明,本以为无足顾虑,然任事实之诬妄,或恐中立国中因此而致生误解,以故对于此而辩其诬妄,固信其为帝国政府之权利及其义务也。兹于俄国之公文,关于其所谓有十分之证佐,且声明其为确实之事实之五点,为辩明之如左:
一、日本军队于宣战之前,于韩国上陆,帝国政府亦认之。然而交战之状态既已成矣,且夫维持韩国之独立及领土之保全,为此次战争之一目的,因之派军队于为俄国所侵迫之地方,固属于我国必要之权利,况此事已得韩国政府明确之同意者乎?日本军队于韩国上陆,较之俄国于平和商议时,未经清国之同意,而派大军于满洲者大为不同,孰曲孰直,必有能辨之者。
二、我国政府于俄国公文之第二点,声明其为全然无根之虚言。我国政府并无遮断俄国海底电线之事,亦无破坏韩国政府电信之事。若夫对于二月八日我舰队攻击俄国在仁川之舰队而加之以非难,则当时交战之状态既已成,且韩国已准日军于仁川上陆故也。该港虽于日俄战争无何等之关系,然一言以蔽之曰:已无中立港之性质而已矣。
三、我国政府设立捕获审判所,关于捕获商船之合法与否,命以全权下最终之决定,以故关于俄国公文之第三点,今不能为何等之说明。
四、我国政府于俄国公文第四点之所说,声明其为全然无根据之事实。
五、我国政府断言俄国公文第五点所说之不精确。我国政府对于俄国公使,虽直接要求其退去之事亦无之。二月十日,驻韩法国署理公使来访我国公使,以俄国公使欲退去韩国之意告,并寻我公使关于此事之意见,我公使以俄国公使率其随员及护卫兵平和撤退,当以日本军队极力保护之意答之。尔后关于此事,日法两公使更有往复之书翰,于是俄国公使遂以二月十一日,自行退出韩京,而仁川一带,我国已以日兵护卫之。
兹尚有一事可以附记者,驻釜山之俄领事,至二月二十八日尚未离其任地。该官之所以淹留如此之久者,因未接何等之训令,出于不得已也。盖俄公使于未行之先,应与该领事以训令之事,想已忘却。其后撤退之训令,殆达于该领事,该领事亦有速离釜山之意。我国驻釜山之领事,于俄领事之起程也,与以一切之便宜,其后俄领事遂由我领事之斡[5]旋,经日本而赴上海。
日韩议定书 二月二十三日,正月八日。日本驻韩公使林权助,遂与韩国外务大臣订结所谓日韩议定书者,实日本外交上一鸣惊人之手段也。其文如下:
第一条 日韩两帝国间,为保持永久不易之亲交,确立东洋之和平,大韩帝国政府确信大日本帝国政府关于施政之改良,容纳其忠告。
第二条 大日本帝国政府于大韩帝国之皇室,以确实之亲谊,使之安全及康宁。
第三条 大日本帝国政府确实保证大韩帝国之独立及领土之保全。
第四条 为第三国之侵害或内乱,大韩帝国皇室之安宁或领土之保全,有危险时,大日本帝国政府须速取临机必要之措置,而大韩帝国政府为使大日本政府易于从事,当与以十分之便宜。
大日本政府为达前项之目的,于军略上必要之地点,得临机收用之。
第五条 此后不经两国政府互相承认,违背本协约主义之协约,不得与第三国订立之。
就此议定书之内容言之:(一)韩国于施政上之改良,不可不容日本之忠告;(二)日本于韩国版图内,得为军事上及政治上临机必要之措置,而韩国对于此,有与以十分便宜之义务;(三)凡将来与此议定书精神相背之条约,有不得与第三国缔结之限制。质而言之,韩国因此议定书,抛弃其自治权之一部分,而以关于重要国务之干涉权让之于日本政府。故以事实论,韩国已自承认为日本之保护国,此议定书即谓一种之保护条约可也。
此议定书草案,当初开战时,已提出于韩政府,而韩廷大臣李容翊、玄尚健等,犹以局外中立说动韩皇,莫知所适。二月二十一日,开议政府会议,发言盈廷,终莫能决。二十二日,开御前会议决定之。二十三日,遂画诺。
议定书画诺后十余日,韩人之爱国者,咸集矢于外部大臣李址鎔之一身。三月三日,遂有志士四五人投爆弹于李氏之邸,李氏外出获免,而人民间反抗之气焰益大炽。翌日,其四五人者,见逮于日本警察之手,或曰,是实以嫌疑被累,非本人也,然反抗之气焰亦遂衰。
伊藤博文之使韩 世人或谓日本有军人而无外交家,虽然,日本外交家之手段,固非可侮也。吾于伊藤博文使韩之役益信之。日人深知韩人倚赖之根性最强也,又知韩国于宫廷以外无第二之势力也,乃当全韩人心惶惑之时,忽派伊藤氏为皇室聘问专使。伊藤者,日本人中之最有闻于邻国者也。三月七日,忽受使韩之命,韩人闻之,以为议定书第一条所谓施政之改良者,遂将迫我实行,惶恐无计。及伊藤抵韩,乃知其所衔者,非国家机关之天皇的使命,而自然人之天皇的使命也;非日韩两国家之交涉,而日韩两皇室之交际也。三月二十日,伊藤谒韩皇于皇宫,惟致日皇敬问之语及其手书,而于内政外交上不置一词,韩人遂安,以为日人果亲我也。盖日本深鉴于甲午之役,以急激之强迫改革,大损韩人之同情,故今兹大加持重,所谓将军欲以巧胜人,盘马弯弓故不发也。日本之外交,殆以失败而进化矣。
俄韩国交之断绝 四月三十日,日军大破俄军于鸭绿江,以次占领九连城凤皇城,旅顺之交通绝,胜负之局渐定,其影响遂使韩廷倚赖日本之心益坚。五月十九日,四月初五日。韩廷遂发敕宣书声明俄韩之国交从此断绝。其文曰:
一、前此韩、俄两国间所缔结之条约及协定,一切罢废,全然无效。
一、俄国臣民及其会社前此所订之特许合同,至今期限未满者,此后大韩政府,若认为无妨害,则许其继续享有权利。惟图们江郁陵岛森林伐植之合同,不特以其为俄政府所自经营者而已,又且不遵原定章程,恣行侵占,故该特权自今罢废,全然无效。
此等举动,其出于日本政府之指挥,路人共见。自兹以往,韩国全脱离两大之夹持,而入于一强之羁勒矣。
韩人排日之檄文 日本之外交,既已著著制胜,然韩人中犹有跛不忘履者。俄、韩国交断绝后不久,而排日论复大倡,有草檄文遍布于十三道者,今译录其全文如下:
方今韩、日之交涉,东洋安危之枢机也,诚宜敦睦好谊,实心相孚,如辅车相依,鲁卫相亲,然后东亚之势益张,免俄人之吞噬。此非惟日本之所求,亦我韩之所愿也。何幸日本皇帝,宏虑远量,万里暴师,不惮劳苦,直捣满洲旅顺之域,先摧贪暴之俄锋,修好我韩,欲保全我疆土,巩固我独立权,此诚韩人所最感叹,谓东亚之安,实此役攸赖也。何图任使之臣,不得其人,约书甫成,二三其德,与贪鄙卖国之奸党相结,威胁我皇上,攘夺我国权,全国之利益,无不攫入掌握之中。政府大官黜陟之权,无不干预,苞苴公行,馆庭成市。所爱者虽佥邪奸宄之辈,劝之而显升;所憎者虽公正善良之人,告之而递改,沮遏我圣上维新之治。其兵民之入我境者,肆其暴行,比之俄人之贪残,尚有过之,而恬然不知戢。所谓保全巩固之约,果如是乎?率此不已,则将囊橐我三千里之疆土,鱼肉我二千万之生灵,虽使俄人肆志于东洋,其祸或尚不至若是之烈也。防盗入邻家而代逐之,借其功而尽夺其家产,则为家主者,反不如失于盗之为愈也。今之情势,何以异是。
我韩虽疲废,二千万之人口,同心齐愤,激发义气,求生于方死之地,图存于将亡之时,则何有我弱之足患而彼强之可畏乎?虽气尽力屈,弱不敌强,不犹愈于束手而死缩头而亡乎?
彼日人贪暴之行,百不能举其一二,今胪其大概于左,以通告十三省同胞之士。伏愿诸君子毋偷目前一日之安,协力发愤,巩固我宗社,安保我生灵,使有辞于天下万国,千万幸甚。
一、铁道作弊
南大门外之停车场边,有地八千余坪,及停车场傍近三角形之地二千余坪,皆为都民建屋必要之地,不许他用,此我宫内府所明定者也。昨秋协定停车场区域之时,画地六万九千余坪,当时日本株式会社,十分满足,初无一言请加。乃今年阳四月,日公使移照外部,要求右二处地段一万余坪以附属于停车场,不待认许,遂移植木栅标石而勒行占领。我铁道院严正拒绝,日使最后乃照会外部,自定此地段之价二万四千元,谓已由株式会社划付第一银行。又开城人参案被害日人之恤费,亦在其中扣除。此岂非强横之抑买乎!
昨秋署理铁道院总裁崔夏荣与日使所订之协定书第五项云:汲水凿井之地一百坪以内,当归会社收用,与铁道院协议酌宜定之云云。而其后株式会社要求牛首岘为凿井之地,且加请二百坪,铁道院回牍,谓牛首岘接近南庙,不许,更与商他处,日人不理。忽径自牛首岘横凿山根,以通隧道。夫凿井者,凿平面而深之以得水储水之谓也,岂有横凿山根之理乎?铁道院严督诘责,置若罔闻,始终未尝停役,警务厅派员禁止亦不听,今已凿通三道,合三四十间,爆药日轰,南山响震。
永登浦停车场开设以来,日人欲广占,铁道院坚持不许,日人竟以自意占领之。夫日本国内铁道极多,虽大都会之停车场,用地亦不过几千坪,今在我国,则占地如是之广,岂不可骇!
取线路傍边之土田水田,其损害之价,由该工事人以时价赔给,此通例也。而左右支吾,不给岭南之地。我铁道院别派技师前往视察,始赔给若干,而不满半价,其技师未到之地,则竟不给。稷山一郡水土田十九石十四斗落田一石八斗不给价,松楸七百株,浮石四千五百块,柴场二百四十亦同,移葬费二百五十两亦不给。日人之饮食债不酬而去者,四千八百五两,有该郡守之报告可凭,他邑可推而知矣。已熟之牟麦、方生之谷苗,不问主人而刈去之,天下有是理乎?
铁道所用之砂石,该会社曾与宫内省约,每一立方坪准价若干,而竟违约,千里之砂石一空,而一文未纳于宫内省。
今年以速成之故,到处役夫甚多,日人之役夫亦多,而皆无赖泼皮也。我役夫则恃其党与,狐假虎威,日人则惟听通译之怂恿,不法行为,无所不至,侵掠村里,劫夺妇女,打人伤命,作闹官府。地方官或欲捕治,则日人袒护众徒,拿之反受其辱。今此患害,殆甚于火贼,而官吏、人民,皆畏其气焰,不敢告诉于京院,其各郡民诉之可据者如下:
清州金致安之妻,归宁夫家,为铁道什长金德顺勒执以去,迫令同居,官往捕捉,则日人抗不许,此忠州观察使之报告也。
据沃川民柳成烈告状,言铁道院役夫通译人,借日人之势,阑入村闾,无论贫富人家,所有米粟,尽数掠去,地方官无如何。
振威之役夫辈,因醉而与邑吏相诘于酒店,日人遂闯入官府,打破门窗,缚打吏属。又振威属役夫之什长,攘夺妇女于村闾。又为贼而荷杖入村,讨索钱财至四千余金,有民诉可凭,亦日人袒护之故也。
右数件特其千百中之一二也。振威以南五六百里之地,殆成邱墟,清州怀德以下尤甚。费涧等之郡则日人公行劫掠,攘夺妇女,而民不敢诉于地方官,亦无报告,冤愤涨天,惨无人理。日人恐酿民变,反驻一小兵队于怀德以镇压之。此外尚有一事,为往古所无之变。金山郡守李成海,人颇强硬,禁彼不法,袒恤我民,即日使照会我外部,谓防碍铁道工事,应严行处罚者也。日人及役夫辈,积憾已深,郡守自太邱还官,至渠谷店,铁道牌长洪明善横行偃卧,官隶呵其无礼,洪即大怒,挥打官隶,招集日人及役夫四面围匝,役夫朴南老,打破轿子,曳出郡守,裂破衣冠,日人近藤精一直田为名等十余人,以大棒乱打郡守,浑身重伤,官隶皆成肉泥。此见于邑报者也。
永同之役夫金水卜、许圣五,酗酒不给价,反殴店主,郡守千世显捕治之,役夫辈乱入官庭,乱言悖说,气势危骇,日人十余名各持铁杖,突入官庭,乱打官隶,二吏死焉。又犯郡守,拳打足踢,浑身被伤,脑破眼伤,血流如涌,昏仆不省。
其他如破芜岐等之邑狱门,打官吏,碎官物,诸如此小变,连纸屡牍,不能尽书。
一、侵夺国权攫取利益
韩半岛为日本所有之说。
教唆我国之宰相,使发用银行券。
内地未经通商之处,任意居住,将欲殖民于我土地,私买不法。
欝陵岛之森林,任意采伐,阑人居留,反禁韩人之采伐,又擅课税于韩人。
勒占济州岛之牧场鱼基。
环海三面之渔业权,尽入彼手,我民失业。
勒占稷山金矿及昌原铜矿。
一、西北军之作弊
西北各地方,日军所到之处,军粮马草,擅自储置于校宫及客舍,致位牌阙之不安。案:殆震惊陵庙之意欤!
占夺东轩,任意居住,恣行暴掠,攘辱鸡豚牛马米谷钱货,人民逃散,闾里空虚。
右文据日人松宫春一郎所著《最近之韩国》译载。其所以掊击日人者,虽非能见其大,然所举历历皆事实。日人所以蹂躏韩人,与韩人所以自相蹂躏者,皆略可见焉。盖不待统监府之设,而韩之不国,盖已久矣。其檄中署名者三十一人,盖无一知名之士云。檄虽布,毫无影响,日人亦一笑置之。
长森案 长森案亦名韩国荒芜地开垦问题。盖日人长森藤吉氏以私人之资格,欲垄断朝鲜全国荒芜地以从事开垦也。其契约之要点如下:
(一)韩国内府所属土地及官业民业土地未经开垦者,悉归长森氏集资从事开垦。
(二)长森氏开垦以上之土地而改良之,以后种植牧畜渔猎等有利事业,悉归长森氏全权办理,且有完全使用之权。
(三)开办五年不纳租税,五年以后若所经营事业既有利,则与现在已开辟之土地,纳同率之税于朝鲜政府。但遇天灾、地变、水旱之类,收获不足,则其租税或减或免。(https://www.daowen.com)
(四)本约由所经营各部分经已完成之后起算,凡五十年为满期,满期之后,商议再续。
此等契约吾无以评之,若欲强评者,则如汉武之语田蚡曰:“君何不遂取武库而已。”而日本政府乃为之代表,将全案提出于韩廷,而韩廷怵于其势,亦殆将应之,实阳历 月 日也,是为日本实行日韩议定书所得权利之第一著。
韩人之激昂及其运动 此案既提出于韩廷,举国哗然。于是朴箕阳、李宗说等,首倡异议,联合缙绅士夫抗疏争之,以宗潢李乾夏首署,其疏略曰:
(前略)韩国地形,山多野少,环海三千里,山泽居三之二,凡此山泽,皆荒芜地也。今乃一举而割国土三分之二,予诸外人,天下可骇之事,孰有过此!(中略)且以日本人言之,二十年来,号称扶我国家之独立,证我领土之保全,今兹愤强俄之侵略,动全国之师团以争之,其以信义自暴于东洋,非一日也。今以义始而以利终,名实相悖,情伪互眩。臣等以为此殆不过起于一二商民私利之见,在日本政府之老成谋国者,未必弁髦信义至于如是也。今若束手听从,则割肉饲虎,肉有尽时而虎无餍期,臣等诚不忍见祖宗之疆土日蹙,不忍与卖国之徒同立于陛下之本朝也云云。
其言慷慨激昂,声泪俱下,韩廷亦大有所感悟。而诸人者,又非徒抗疏而已,一面传檄四方,激动全国公愤,一面倡立所谓农矿会社者以相抵制。以宫内省大臣朴阳圭、尚礼院卿金相焕、中枢院副议长李道宰等为首领,号称集资本一千万元,分为二十万股,每股五十元,其股东惟朝鲜人乃得充之。其经营事业之第一著,即从事于荒芜地之开垦,而全国荒地之先占权,皆归该会社所独有。此其手段,与吾湘人创矿务总公司以图挽将失之矿权者,何其相类也。韩人以是为抵御外力之不二法门也,官绅倡之,政府赞之。虽然,以韩人之能力与其资力,岂能组织此庞大之会社者?当其会社章程之发布也,日人哗然笑之曰:是滑稽的政策也,是俳优之举动也。果也,倡之月余,所集资本不能及千分之一,不旋踵而解散。
然自是以往,排日之运动大起,汉城西门外钟路天洞一带,日日集会,处处演说,以培方学堂、汉语学校两处生徒为中心点,于是有所谓保安会、独立协会、兴国协会、一心会等,所至号召会员,切齿裂眦,喘汗奔走。其他有散在全国之负褓商者,出没于平安、咸镜两道,或切电线,或毁铁道,或以日本军情谍泄于俄国。而种种举动,实韩廷有力诸大臣阴主之。在日本各报,则目之曰乱暴之徒也,阴险之辈也。以旁观公平之眼论之,使韩人并此区区之敌忾心而无之也,则禽畜之不如也。虽然,此区区之敌忾心,其终必无救于亡韩,又稍达时局者所能预断也。
日人专制政治之发端 此长森案之交涉,韩廷一面拒绝,韩之人民复一面运动反对。日本则一面使其公使威逼要求,一面使其驻扎军队实行军事警察,委其司令官原口氏以全权,使处置韩境内回复秩序之事。其手段如下:
(一)捕缚会党首领。保安会长元世性等三名,又负褓商首领吉泳洙,内官姜锡镐,先后被逮。
(二)禁止集会自由。以妨害治安名义,一切新立之会,皆被解散,不许人在韩京聚集演说。
(三)束缚出版自由。韩人所发行之皇城新闻、帝国新闻,皆须呈日本警官检阅后,乃得发行。
以脆蒲弱柳之韩人,当此严霜烈日之处置,不转瞬间,而其指天画地憨跳狂掷之气象,全歇灭矣。呜呼!无能力以盾其后,则客气之不足恃也如此。呜呼!
此案之结局 自长森案提出以来,韩国朝野上下皆激烈抵抗,而日本舆论亦大不直其政府。不直之者,非谓其对韩手段,失于严厉也。一则长森氏之在本国,本非知名士,以此不足轻重之私人,畀以全韩土地之大权,谓其政府之轻重失当也;一则以对韩政策大纲未立,诸事曾未一著手,而以此区区者害韩人之感情,谓其政府之先后失宜也。于是政府几度商议,乃于实际上撤回长森案,于名义上改为无期限之延期,而别提出所谓韩国内政改革案者,以为此权利之代偿。自兹以往,而朝鲜乃真为日本人之朝鲜矣。
内政改革案 阳历八月十二日,日本驻韩公使林权助谒见韩皇,将改革案提出,未几遂画诺。今将原案全文译出,次乃略评之。
(一)韩国因欲整理财政,特于度支部内设财政监督,聘日本人目贺田种太郎氏充之。
(二)因整理财政之故,日本许贷与款项于韩国,其第一期贷款三百万圆。
(三)略。
(四)将韩国旧有之典圜局废去,别为白铜货币之处置,以确立币制。
(五)结日韩币制同盟,凡日本政府所铸造之货币及钞币,在韩国一律通行。
(六)特设中央银行,司理征收租税及其他公金各事务。
(七)略。
(八)因向来外交事务办理失宜,故特设外部顾问,永由日本政府推荐,而现荐美国人田尼逊氏充之。
(九)韩廷将所有一切外交事务,及保护海外[6]韩人之事务,皆托诸日本政府,俟此约实施后,即将前此派出驻扎各国之公使领事,尽行召还。
(十)韩国召还各国公使之时,各国派来驻韩公使,亦同时撤退,惟留外国领事驻扎境内。
(十一)因欲整理财政之故,将韩国军备缩小,以节縻费。前此全国二万之兵额,当减为一千内外,除守备京城之外,各地方兵丁一切撤退。
(十二)结日韩兵器同盟,整理现在之军器。
(十三)整肃宫禁,除君侧之恶,禁巫女卜祝,凡一切杂辈,不许出入宫廷。
(十四至二十三)略。
(二十四)除现定度支、外交两顾问官外,不复置总顾问官,前此所聘外国顾问皆黜免。
(二十五)略。
右二十五条,则日本政府提出于韩廷改革案之内容也。其后经屡次协议,虽稍有修改,然大体皆经许诺。至二十二日,先行发布三条,其文如下:
一、韩国政府佣聘日本政府所推荐之日本人一名为财务顾问,凡关于财务之事项,必谘而后行。
二、韩国政府佣聘日本政府所推荐之外国人一名为外部顾问,凡关于外交之要务,必谘而后行。
三、韩国政府若欲与外国缔结条约,及其他重要之外交案件,如对于外国人许与特权等事,一切须先与日本政府协议。
同日又别订一约云:
前此各国公使谒见韩皇,例须经外部请于宫内省,待其指定时日,乃许召见。自今以往,因内政改革之故,韩皇之下问于日本公使者,与日使之忠告于韩皇者,皆当甚多,特废此例。除捧呈国书仍循故事外,其余不拘何时,得以任意入谒。
据此诸约,则韩国政府凡关于财政、外交两大政,悉不能自行其志,必谘于顾问,顾问所不许,无施行之权利,顾问所指定,有不得不施行之义务。自推荐顾问之约定,则韩之财政及外交,事实上已生出必须日本指导之结果,而况乎缔结条约,必直接经日本政府协议,则所谓外交顾问者,亦不过在汉城办理小节,而全韩外交之主动,实已移于东京之霞关矣。
顾问政治之进行 其后日人目贺田种太郎氏,受聘为财务顾问,美人士的文氏,受聘为外部顾问。未几日人丸山重俊氏,复受聘为警务顾问。十月十五日,九月七日。韩人与目贺田氏所订之约云:
(一)目贺田种太郎整理监查韩政府之财政,凡财政上诸般之设备,当诚实担任审议起案之责。
(二)韩政府关于财政一切事务,须得目贺田种太郎之同意然后施行。
韩国议政府开会议,凡关涉财政事项,目贺田种太郎得参与会议,又得将其关于财政上之意见,经度支部大臣而提议于议政府。
议政府之决议及各部事务与财政有关系者,于上奏之前,须经目贺田种太郎之同意及加印。
(三)目贺田种太郎关于财政事务,得请谒见及上奏。
(四)(五)略。
(六)本契约虽不豫定期限,但于各一方既生出必须解除本协约之情形时,互相协议后,经日本代表者之同意而解除之。
其明年二月三日,甲辰十二月廿九日。丸山重俊氏受聘为警务顾问,其契约亦略相同。由本契约之形式观之,虽为一私人之目贺田种太郎与韩政府代表者所结民法上之契约,然该氏受聘之原因,实出于日、韩两政府代表者所结之日韩协约,以故执行本契约之权力而使之有效者,其在日本政府之手也,不待论矣。即谓本契约为日韩协约第一条之别约可矣。自是以往,韩国之顾问政治乃确立。
军政之施行 十月十二日,九月四日。日本陆军大将长谷川氏,特派为驻韩军总司令官。未几遂于占领地域施行军政,其规定如下:
一、内外人所有既得之权利,不妨碍军事行动者,尽力保护之。
二、于军政地域内,凡欲兴办事业须使役多数人员,如开矿伐森等业,须得军司令部认可。
三、于军政地域内,有妨军事行动者,所举例略之。依军律处分。
四、外国人若非得大本营及陆军大臣军司令官之许可,不得出入逗留于开港场以外之军政地域。
五、于军政地域内执行条项如左:
第一,集会及新闻、杂志、广告等,认为妨害治安者,解散之、停止之、禁止之。
第二,调查官有民有之诸物品可供军需者,依于事宜,而禁止其使用、移动及输出。
第三,不问何人,携有铳炮弹药及其他危险之诸物品者,皆检查之,依于事宜而没收之。
第四,为保军政地域内之安宁,认为必要时,不问何人,得递解出境。
第五第六,略。
此规则其始本仅行于咸镜道一带,未几遂扩张于京城及其附近,名为治安警察法,长谷川司令官之告示云:
我军为保护军事行动上之利益,于作战军之背后,因维持公安秩序之必要,曾于管区内布军令而实施之。今也于京城及其附近之关于治安的警察,我军代韩国警察担任之,以期秩序愈加严肃。兹公布军令,使一切人民相戒勿犯焉。(下略)
自是以往,举韩国受治于军政之下,若束湿焉。韩国民间有所谓一进会、共进会等,蜂屯蚁聚,气势初若可畏,治安警察一布,戢戢而已。自是遂送残腊以达于去岁之蚤春。[7]
[1]录自《新民丛报》第七十三号,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初一日(1906年1月25日)出版;第七十四号,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十五日(1906年2月8日)出版;第七十八号,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十五日(1906年4月8日)出版。署名“饮冰”。《饮冰室合集》未收。
[2]“图”,疑“国”之误。
[3]“炙”,原作“灸”,今改。
[4]“五日,碇”,原作“五碇,日”,今改。
[5]“斡”,原作“幹”,今改。
[6]“外”,原缺,今补。
[7]文末有“此项未完”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