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以前之成文法
我国成文法之起原,不可确指,然以数千年来之思想,往往视法律与命令同为一物。盖君主之诏敕,得称之为实质的法律,故《说文·典》下云:五帝之书也。而后此法律,即以“五帝书”之名名之。是《五帝书》即最古之一种法律也。《左传》有《三坟》、《五典》之目,但其书久佚,不识内容云何。以今《尚书》有《尧典》一篇推之,则古之《五典》,当亦不过尔尔。殆记载一古帝王之言论行事以为法程,其视后世之成文法,相去固甚远。
《逸周书·武王践祚》篇云:王召师尚父问曰:黄帝、颛顼之道存乎?师尚父曰:在《丹书》。明杨慎释之曰:《丹书》,古人之法律书名也。丹铅录。日本先儒芦东山氏曰:黄帝与宗室大臣国人相约之言,书于丹图者。无刑录。凡此皆后人揣度之词,不可征信。《丹书》殆即《五典》之类,或即《五典》之一部耳。
我国之法系,其中一部分,殆可谓继受苗族之法系而来。盖我国文明,实滥觞于扬子江流域,若刑法者,我之受之于彼,又载籍所明示也。《书·吕刑》云:“苗民勿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是五刑为苗族所创,其迹甚明。《墨子·尚同》中亦云:“譬之若有苗以五刑然。”亦其证也。自黄帝迄于舜、禹,我族与苗族为剧烈之竞争,卒代之以兴,于是彼族之文明,吸收以为我用,刑法于是起焉。而此种刑法,初但还以施诸彼族,不以施诸我族,《书·吕刑》又云:“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是当时我刑法为限用于苗族之特别法,报虐以威者,谓苗人以虐制刑,还以刑威之也。《书·尧典》亦曰:“帝命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皋陶为司法官,而其职权所辖治者,乃在蛮夷,是其证也。《左传》僖二十五年云:“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此殆上古时普通之观念也。《记·曲礼》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亦是此意。参观拙著《中国法理学发达史》第五章。
(附言)《唐律·名例》篇云:“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然则治异族人,还以其族固有之法律,实我国法学上之一原则,此原则导源于黄帝、尧、舜时代,至唐时则明著诸法文中。《唐律》亦本前代。此条为《唐律》所特著,抑因袭前代成文。今不可考。而今日之领事裁判权,施行于国中,而恬不以为怪者,亦自此观念演出也。古代法律,率采属人主义,即罗马法、回回法,莫不皆然,又匪独我矣。
《书·尧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此数语可谓我国成文法之最古者,象即《周官·秋官》所谓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也。《左传》昭十四年引《夏书》曰:“昏墨贼杀,咎繇之刑也。”咎繇,即皋陶。然则皋陶之刑,殆必为一种简单的成文法,特今不传耳。而《唐律疏议叙》云:“尧、舜时理官则谓之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然则其遗文至唐时或犹有存焉者矣。
我国古代,礼与法视同一物。礼者,即规律本族之法也,故凡礼制之著于竹帛者,皆可认为一种之成文法。而《书·尧典》云:“修五礼。”礼而言修,则其据依成文可知。《尧典》又云:自我五典五共哉,自我五礼有庸哉,五刑五用哉。五典、五礼、五刑,皆可认为成文法。《论语》云:“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此殆如汉律之因秦律,《大清律例》之因《大明律》欤!
若礼而可认为成文法,则周代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者,其可谓最古而最繁博之法典焉矣!日本博士织田万曰:“支那之行政法典,实先于刑法典而成立,彼《周礼》实周公之政典,而世界最古之行政法典也。”《清国行政法》第四叶。《周礼》一书,真伪未有定论,织田氏之说,吾非能绝对的表同情者也。虽然,其书即依托,亦殆出于春秋、战国之间,然则语世界之行政法,犹未或能先也。但果属依托者,则仅能命为学说,而不得以冒法律之名耳。
德国硕学里斯特曰:“法律发达史之第一叶,必属于刑法。”《清国刑法论》第三叶。即我中国亦岂其能外此公例,今翻观刑法方面,虞之五刑尚矣。《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左传》昭六年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是夏、商、周三代,各各有成文刑法也。明甚。而《书·吕刑》一篇,则法文之见于经传而尤可信据者也。其他如《周礼》有悬法读法之文,是皆非既有成文法以后不可。今以真伪未明,姑略之。
逮于春秋,社会形势一变,法治主义,应于时代之要求,而句出萌达,于是各国政治家,咸以编纂法典为当务之急,其成文法之名见于传记者至夥,今胪举之。(https://www.daowen.com)
(一)齐之《宪法》。《管子·首宪》篇云:“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法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布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宪而有籍,则其为成文法甚明,此殆管子所制定者也。
(二)楚之《仆区法》。《左传》昭七年云:“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杜注云:“仆区,刑书名。”案此传载楚无宇之言也,所谓仆区法者,能举其条文则其为成文法可知。
(三)楚之《茅门法》。《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云:“荆庄王有茆门之法。”
(四)晋之《被庐法》。《左传》昭二十九年云:“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案僖二十七年传云:“于是乎蒐于被庐。”杜注云:“晋常以春蒐礼改政令,敬其始也。”然则此法殆文公所制定,以蒐于被庐时颁之者也。
(五)晋之刑书、刑鼎。《左传》昭二十九年云:“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然则此盖一种新刑法,范宣子所制定,而赵鞅更铸之于鼎以垂久远者也。
(六)郑之刑书。《左传》昭六年云:“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前略)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中略)复书曰: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案所谓铸刑书者,亦以成文之刑法铸之于鼎也。至其法为旧有之法,抑子产所新制定。传无明文。
(七)郑之《竹刑》。《左传》定九年云:“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注云:“邓析,郑大夫,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云《竹刑》。”案今传《邓析子》五篇,真伪未定。邓析殆当时之一法学者,自以意见制一新刑法,驷氏执政,从而承认之为国家法也。
以上见于传记者如此。大抵当时各国,莫不各有其成文法,而政治家亦以此为最要之政策焉。盖春秋以降,构成国家之分子,日趋复杂,非用强制组织,无以统治之,而欲实行强制组织,莫亟于法律之公布。故各国汲汲于立法事业,而或著诸竹帛,或泐诸金石、刑鼎之制,与罗马之《十二铜表》,东西同揆矣。《韩非子·定法》篇云:“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者也。”其释法之定义如此,可知成文法典,至其时而已大具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