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主体及保障】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主体及保障】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立法背景】

本条主要规定了提供法律援助的社会主体以及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保障义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社会力量应当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此前,关于法律援助的主体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当中,没有形成体系化、规范化。例如《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义务,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政府对弱势人群的保护义务。当前,虽然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层级丰富、数量剧增,但仍然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合理需求。本条进一步统一和明确法律援助的社会主体及保障,为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个案之中,能有效调节各方关系,保障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制度获得平等的法律服务,让社会纠纷得到专业文明的调节,避免群体恶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也应当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物质和人员条件。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https://www.daowen.com)

1.本条属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强制性法律义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安排负责法律援助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体负责法律援助事务,为他们提供开展相应工作必不可少的条件,例如办公条件、经费条件等。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为受援人提供与付费法律服务相当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同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强化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责任。要严格接受指派、内部审批、办理案件、案卷归档、投诉处理等各环节流程。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根据法律援助常涉纠纷案件类别和办案专长,培养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团队。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确保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改进案件指派工作,综合案件性质和办案人员专业特长等因素指派合适承办人,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法律援助人员的资质条件,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推进信息化在法律援助流程管理、质量评估、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应用,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案件质量评估、案卷检查、当事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努力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根据《律师法》第2条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2条、第6条、第7条等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律师应当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2)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3)品行良好。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指派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据本法第55条,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具体的投诉处理流程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3.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主要体现在律师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为受援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实践中,过分强调提供无偿法律服务,造成律师及律师管理机构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调动律师的积极性。立法过程中有关部门认为这个意见很有道理。经了解,一些地方实行给律师一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比较好地体现了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的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此外,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律师应当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严格自律,不得敷衍了事,还应自觉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李卫华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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