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法律援助】
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服务资源配置的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资源在东中西部地区的分布是不平衡的,法律援助服务更是呈现两极化的现象。在立法过程中,有专家建议应当合理调配法律服务资源,为偏远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更多支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落实有关中央文件精神,增加本条规定。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条属于法律服务资源优化配置的国家责任条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见》要求,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效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国家要做好法律援助资源配置工作,通过选派优秀律师和大学生到中西部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推进法律人才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流动,有效推进法律服务资源优化配置,为中西部地区提供普惠性、公益性、便利性的法律服务。(https://www.daowen.com)
1.强化财政支持力度。国家应当加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律师资源短缺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扶持。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对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力度;推动省级财政全部建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加大司法行政机关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对本行政区域经费保障能力较低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提高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
2.强化法律援助人员力量。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和无律师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充实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办案人员,在农村乡镇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合理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律师资源丰富地区律师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选派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到无律师和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服务,满足当地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加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的支持,在课程设置、人员名额等方面充分考虑这些地区实际需求,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3.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方式,增强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短缺地区的法律服务能力。世界上多数国家在提供法律援助上都采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我国法律援助在借鉴他国经验基础上,改变成本补贴模式,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采用市场化的方式确定合理报酬,缩小与法律服务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9]《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32条也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值班律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可采取在省、市范围内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等方式,保障值班律师工作有序开展”。
(李卫华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