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条款】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十一条 【保密条款】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现代社会,信息数量多、交互速度快,在本法中专门设定保密条款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竞争力,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作为人格尊严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人隐私,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公民权利之一。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于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是其基本义务亦是制度的应有之义。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1.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界定。一是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会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因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于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然负有保密义务。二是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规定》第1条规定:“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规定》第5条以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解释》第11条则对如何认定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相应的保密措施进行了界定。商业秘密以其实用性而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及经济利益,因而具有立法保护的价值。三是个人隐私。根据《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103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3条是关于隐私权侵害行为的规定,通过明确列举和规定兜底条款的方式,对该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12]该条明确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关于保密义务的具体程度。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履行保密义务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落实国家秘密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二是不得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知悉的商业秘密。三是关注对特殊主体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例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第7条明确指出,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要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涉案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推断、识别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信息。四是关于例外披露情形,例如,《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均有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3.关于不当披露的法律后果。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的,将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根据本法第61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处理;二是根据本法第63条的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上述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三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孙安然 撰写)


[1] 向新林、廖红军:《对法律援助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基于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分析》,载《中国司法》2017年第4期。

[2] 吴宏耀、赵常成:《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https://www.daowen.com)

[3] 吴宏耀、赵常成:《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4] 《2020年全国法援机构办结法律援助案件近140万件》,载司法部官网,https://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ggflfwx/fzgzggflfw/202103/t20210301_34996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月5日。

[5] 樊崇义:《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构与展望》,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

[6] 吴羽:《合同关系视域下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研究——以政府合同外包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为中心》,载《社会科学研究》2017年第1期。

[7] 樊崇义:《我国法律援助立法与实践的哲理思维》,载《江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

[8] 胡铭、王廷婷:《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9] 王正航、沈燕萍、俞钦、唐晔旎:《法律援助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研究》,载《中国司法》2016年第5期。

[10] 周旺生:《论法律援助法的总则构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

[11] 叶青:《中国〈法律援助条例〉述评》,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12] 江必新、夏道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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