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服务形式】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服务形式】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立法背景】(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其中既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法律帮助等提供帮助服务的形式,也包括辩护、代理等提供正式代理服务的形式,相较于以往《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的法律援助形式有了较大拓展,对于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本条是对法律援助形式的细化规定。此前,《法律援助条例》并无关于法律援助形式的具体规定,仅以第2条作概括性规定,明确列举的法律援助形式仅包括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造成法律援助实践中关于提供援助的形式的争议。在总结先期实践经验、广泛收集立法建议的基础上,本法对法律援助的形式以“列举+兜底”的方式作相对明确的规定,在增加法律援助形式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为抓手,应对将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以此实现对受援事项的全领域覆盖。

1.对法律援助的领域进行全覆盖。详观本条的立法设定,可以发现其并非仅丰富了法律援助的形式,为受援人提供了多元化法律援助服务,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推动法律援助的全覆盖。法律援助是一项“民生工程”,肩负着诸多社会责任,是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利的重要措施。对法律援助的形式进行补充性修改,可以让法律援助更为适应当前及未来时期的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关于法律援助的形式,本条明确规定了6种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并规定了兜底条款,指出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援引相关法条提供以上6种形式之外的法律援助。该项规定为以后或者地方探索拓展新的法律援助形式提供了空间。关于本条明确规定的6种法律援助形式:(1)法律咨询是法律援助最基本的服务形式,为受援人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释明、对策建议;(2)代拟法律文书是法律援助人员基于案件基本情况及受援人的诉求等要素,为受援人起草、撰写非诉讼与诉讼法律文书的服务;(3)刑事辩护与代理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或为被害人、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提供代理的服务;(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是指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在以上类型案件中提供诉讼或非诉讼代理服务;(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是指看守所、检察院、法院等场所内设置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援助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方面意见、建议的法律援助服务;(6)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是指为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提供调解代理或劳动仲裁代理的法律援助服务。

2.充分全面保障受援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有效节约解纷资源。根据本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可以为受援人提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或非诉讼代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提供调解、仲裁代理。在以上类型案件中,法律援助人员可以通过非诉讼手段在诉前或仲裁前介入纠纷,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即便在刑事案件中,亦有值班律师可以在刑事诉讼开始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从而将刑事诉讼前的法律活动涵盖在法律援助的范围之中。依此而言,通过对诉前法律援助形式的规定,法律援助实现了全流程的覆盖。而法律援助全流程覆盖的优势在于可以将法律援助的介入阶段提前,帮助受援人将矛盾、纠纷解决在争端早期,推进法律实践的进程,避免纠纷向更深层次发展,在充分全面保障受援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3.法律援助形式的确定。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指派法律援助的情形外,法律援助发起自受援人的申请,但法律援助形式的选择由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关于法律援助形式的选择,首先应当基于“便利受援人”的角度考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受援事项的具体情况,结合受援人申请,从有利于保障受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援助形式,对于部分标的金额不大、法律关系明晰的事项,可以提供相关非诉讼等较为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推进受援事项及时解决;其次可以根据受援事项情况同时提供多种法律援助服务,如在提供法律咨询或代拟法律文书后,继续提供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或非诉讼代理。

(仲威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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