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服务提供】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获取途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拓宽法律咨询的获取渠道,明确将网络渠道纳入法律援助的获取渠道,并且为开拓新的法律咨询渠道预留了空间;二是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增设了提示义务,要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提供法律咨询时,要告知受援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本条规定为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权利提供了必要保障。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1.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传统社会与虚拟世界互为映射,人们的生活习惯与沟通方式均发生了重要的变革,并且人员流动性的增加也对法律援助的获取渠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了保障更广泛的人民群众即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获取法律援助的渠道也紧随技术的进步而拓宽。这既迎合了时代的需求,符合了人民的利益,也在实践中进一步推动了法律援助资源的跨区域流动。基于上述考虑,本条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渠道和方式,并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权利的法定义务。(https://www.daowen.com)
2.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在了解当事人具体情况后,对于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服务的公民,应当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应当通过何种程序、提交哪些材料来完成申请,帮助当事人知晓法律援助通道。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提示和告知义务与本法第35条规定的告知义务不同。本法第35条的告知义务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而此处的告知义务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
3.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注意事项。本条在适用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基于条文的规范意旨以及操作的可行性,在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时不必严格限制咨询人的条件和咨询事项的范围,即使咨询人不属于法定的可提供法律援助对象的范畴,咨询的事项亦不在本法第31条规定的可提供法律援助事项之中,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仍可就咨询的事项作初步的法律释明,关于此点,《法律援助制度意见》亦在“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中点明;第二,尽管无法在咨询时审核咨询人的经济条件,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援助提示义务时,应当以本法规定的事项范围履行法律援助提示义务,不必将依法不应援助之事项引流至法律援助审核阶段。
(仲威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