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标准】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立法背景】
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经济困难标准也就是衡量当事人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经济困难的指标。2015年《法律援助制度意见》提出,应当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公民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及时审查、调整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20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实施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确定经济困难标准的责任主体。从我国当前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全国对于经济困难的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全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不平衡的情况下,制定全国统一的经济困难标准既不现实也不合理。因此,本法并未对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标准作统一规定,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确定。一方面,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也考虑地方财政情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对经济困难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协调。此外,《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第4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本条与其保持一致并将其法律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确定并动态调整本地法律援助当事人经济困难的标准,从而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2.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经济困难标准。制定经济困难标准既要考虑本地财政承受能力,也要兼顾本地法律援助案件的现实需求。经济发展状况基本决定了本行政区域可以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额度,并且各地对于法律服务需求量不同、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不同,将这些因素纳入考虑范围,有利于避免因经济困难标准不科学的原因而将合理的需求排除在外。
《法律援助条例》第1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本条将第2款删除,并将第1款中“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修改为“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更加贴近法律援助工作实际、体现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性和具体性。
此外,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困难标准,并不意味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行政区域实行完全一致的标准。同省内各区域之间也存在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的问题,在经济困难标准上也可以存在差异。
3.关于实行动态调整的理解。2015年《法律援助制度意见》中出现两次“动态调整”的表述,一是在“完善经费保障体制”中提出“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募集作用”。二是在“加强组织领导”中提出“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及时审查、调整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主要是考虑到补贴标准因律师承办案件成本或劳务费用等不确定因素处于变动之中,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也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援助服务需求量的增减而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采用绝对值、“一刀切”的方法规定标准,显然不合理,立法滞后性的弊端亦会愈加突显。为避免这一不足并进一步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条中所指“动态调整”一脉相承地将《法律援助制度意见》中探索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法律确认。
实践中,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北京市采取的是低收入家庭标准。大部分地区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和上海市在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经济困难标准的可支配收入数值,使得标准更加具体化,但该收入数值也应当是随着地区经济发展而变化的。其他地区采取“列举+兜底”式标准认定经济困难情况,如天津市、陕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表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认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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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地区的规定已经能够体现出“动态调整”的立法内核,主要包括:第一,条文表述中直接规定了“动态调整”内容,如《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本省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予以调整”;《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范围,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并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第二,通过概括式标准与委任性规范相结合的方式,授权政府机构对认定标准加以具体规定,也能够体现认定标准原则性与动态性的统一,如上海市、江西省、四川省、甘肃省。第三,选取参照标准的地区,例如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参照,其参照系本身也是需要动态调整的,因此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也会随之调整。
(胡敏慧 撰写)
[1] 《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35条第2款、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293条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 习近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载人民网,http://jhsjk.people.cn/article/21613827,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