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再审案件法律援助】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三十三条 【申诉、再审案件法律援助】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申诉、再审案件法律援助适用范围与申请主体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的精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更好发挥法律专业力量化解申诉纠纷,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充分发挥律师和法律援助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法律援助制度意见》提出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尤其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通常情况下,法律援助针对的诉讼案件主要是一审、二审程序案件,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调逐步将申诉案件和再审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本条规定了申诉、再审案件法律援助适用范围与申请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关于当事人的理解问题

相较于本章的其他条文,本条不是从案件诉求内容角度出发,而是从审判程序的角度对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与主体条件所作的规定。因此,本条规定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领域的再审案件。鉴于申诉、再审案件本身数量相对少,且程序性规定不涉及不同部门法实体性内容的差异,故没有采取本法第25条、第31条的体例,即将法律援助申请人依据再审案件的具体类型区分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分别规定,也有利于从更广泛的角度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因此,本条所指“当事人”应当依据不同案件类型理解,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原审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行政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

二、关于再审案件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案件的启动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第二,人民法院发现需要再审的情形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第三,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抗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再审。本条规定中的再审情形仅限于第一种当事人主动申请启动再审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裁定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根据该抗诉依法决定再审的案件。也就是说,申诉、再审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必须是当事人主动申请触发再审程序的案件。

三、关于再审案件法律援助申请主体与适用前提条件

(一)申请主体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许多再审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由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不便于自行申请再审,而是委托近亲属办理申请再审的相关手续。本条将近亲属作为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人,为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了便利。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法律对于近亲属的范围界定略有差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6项,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可见,关于近亲属的范围,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给予了不同界定。为此,在适用本法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体现“应援尽援”的立法精神。具体来讲,法律援助类纠纷可通过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两种途径化解。《民法典》既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宣言书,对于未进入诉讼阶段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近亲属的有关规定。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具体类型,适用相应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定。

(二)适用前提条件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是申请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根据本法第34条的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胡敏慧 撰写)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