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立法背景】
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2]。“困难”不仅包括经济困难,实践中,一些群体由于身份上或境遇上的特殊性在司法程序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权利极易被忽视或受到侵害;或者案件涉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法律援助针对一些特殊对象和特殊情形免予经济条件的限制。本条立法对于免予经济困难条件的审查没有局限于刑事法律援助中的特殊情形,进一步扩大了援助范围,对于民事或者行政法律援助中的特殊情形也免予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从我国关注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方针出发,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更广泛地解决处于困境中的当事人的法律问题,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是本法的基本目的。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一、关于不受申请人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总结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现状,本法对法律援助范围作了适当扩大。本条采取部分列举加兜底的立法模式,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申请人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所列举的四种情形是基于当事人行为的公益性(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对个人权利的重大影响性(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以及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但因人身自由受限等原因很有可能阻碍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情形(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等考虑进行立法,相对扩大了法律援助的主体范围,兼顾了除经济困难以外的处于诉讼困境中的申请人。(https://www.daowen.com)
二、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具体内涵的理解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本条和《英雄烈士保护法》作了衔接,将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作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情形。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法律援助法(草案)》中针对不受经济困难限制的几种情形,仅概括性地规定为“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英雄烈士近亲属、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申请法律援助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在《法律援助法(二审稿)》中吸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的“应当进一步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放宽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明确规定此类事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见义勇为,是指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积极主动、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见义勇为者,其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侵害,主张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的,根据本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虽然目前法律没有对见义勇为行为有明确的概念界定,但通过《民法典》第183条、第184条可以看出,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具备非义务主体、利他性、自愿性、积极作为等显著特征。为培育和鼓励良好的社会风尚,避免公民在见义勇为时存在后顾之忧甚至因帮助他人而产生不利后果,《民法典》对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以及受益人适当补偿责任作了规定,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而本条规定则作为程序性衔接进一步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项、第18条第2项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第31条第1项已经规定,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本条再次将“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情形单列,免予经济困难要件审查,一是基于再审改判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在之前的审判程序中已经耗费很长时间和大量精力,其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二是基于再审改判无罪的“纠错性”,以更好地彰显公平正义,尽快实现救济、保障人权。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刑法》第260条、第261条分别规定了虐待罪、遗弃罪;《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19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是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特殊群体,他们在身心上都遭受了伤害,不应受限于经济困难这个获取法律援助的一般前提,否则会让这部分人被排除在法律援助救济制度之外而难以得到帮助,因此本条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以及对特殊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受经济条件困难限制的其他案件范围,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例如,2015年《法律援助制度意见》原则性地提出,应当简化审查程序,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
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但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一)义务兵、军队院校供给制学员及其近亲属;(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近亲属;(三)因公致残的军人及其近亲属、牺牲军人的近亲属;(四)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牺牲人民警察的近亲属;(五)烈士的近亲属;(六)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胡敏慧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