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及时告知义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立法背景】
法律援助既是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举措的公共法律服务,也属于防范和化解纠纷机制的基层社会治理方案的内容。明确办案机关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义务,可以让更多需要帮助的当事人知其权、受其益,也有利于提高办案机关履行法律服务职能的主动性,扩大公共法律服务覆盖面,让人民群众在正义的阳光下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带来的安全感与获得感。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1.法律援助及时告知义务的主体。法律援助告知的义务主体范围比较广泛,并不局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实践中,法律援助告知的义务主体范围应当从有利于当事人出发,至少包括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联的各部门。如行政复议机关、看守所、监狱、监察委员会等涉及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部门,均为法律援助及时告知义务主体。这些主体部门往往专业性强,对法律援助的事项相对熟悉、了解,并且在具体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较为紧密,对当事人的诉求、经济状况、法律义务类型等情况也比较了解,能够较为准确和便利地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2.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无论是在办理案件或者协助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还是在处理相关事务的过程中,只要遇到当事人具有法定或者依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条件或资格,都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不应当隐瞒,以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广泛的告知主体和告知时间的及时性要求,体现了本法对当事人合法权利全过程、全阶段的保障,也提高了办案机关行使法律服务职能的主动性和实效性,有效扩大了公共法律服务覆盖面。
3.关于及时告知的理解。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可以最大限度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在案件中或者相关事务的各个环节中都能依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条不仅明确了义务主体的告知义务,更强调了告知应当及时。《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第5条第1款至第3款明确了刑事案件中不同告知义务主体涉及法律援助权利告知的具体时间节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对于其他应当及时告知的情形,没有明确的日期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具体事项性质以及程序特点,尽可能及时保护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同时,关于告知方式,《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第6条规定:“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的内容应当易于被告知人理解。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对于被告知人当场表达申请法律援助意愿的,应当记录在案。”
(胡敏慧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