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的法律保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立法背景】
本条主要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保障的规定。保障值班律师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是在刑事审判领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指示的具体措施。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明确强调:“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值班律师制度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而逐渐完善,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明确值班律师阅卷、会见等权利,有利于发现案件审理中的疑点,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建议,推进庭审实质化,防止冤假错案。为此,本条在立法中明确保障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中行使权利,发挥作用,提供建议和帮助。在提升司法人权保障,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加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刀刃向内,做好自身监督,让每一起案件的办理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考验。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速裁程序的发展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2003年的《法律援助条例》尚未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规定,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使值班律师制度得到正式确立。2019年司法部印发的《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中明确要求“细化值班律师职责范围、权利保障、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措施”。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值班律师的工作机制。本条对值班律师法律保障的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值班律师的法律保障的总括性的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的相应权利;二是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应当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三是对应当保障的值班律师的权利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是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
在立法草案第二次审议过程中,有专家委员提出,在被告知的对象上,应当明确界定是“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时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供的便利应当包括“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具体内容。最终立法采纳相关意见,本条在具体理解适用时应当注意结合《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及本法中其他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定。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值班律师行使职权。值班律师制度与刑事审判息息相关,在刑事审判中,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本条规定了司法机关保障值班律师行使职权的法定责任。除了本条的规定之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4条等规定,积极保障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权利。另外根据《法律援助制度意见》以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的请求时,司法机关也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帮助。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开展工作的场所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主要提供帮助的对象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关系密切,因此相应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提供保障。(https://www.daowen.com)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及时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有告知义务。对于应当告知的对象,本条限定为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自行委托辩护的权利以及请求法律援助指定辩护的权利。值班律师的职责与辩护人不同,主要应当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援助形式,与法律援助律师提供的全面刑事辩护服务存在区别。这样的定位也符合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人。但实践中并非所有被告人都符合指定辩护的条件,此时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从值班律师处获得法律帮助,有利于弥补我国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援助的不足。本条在适用时既要注重为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时提供值班律师的帮助,也要注重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辩护权。
在告知的时间、方式等具体问题上,本条并未明确规定,仅规定了负有告知义务的主体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此部分应参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2条至第20条的相关规定。其中除了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告知时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外,对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值班律师的工作程序也作了详细规定。例如,司法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被告人申请值班律师帮助的方式,既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看守所应当将值班律师制度相关内容纳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对于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帮助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的,办案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即便是在前一程序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后一阶段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权利并记录在案。同时办案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为较好履行义务,在送达、通知手续等方面可以协商简化。办案机关在落实本法本条规定时,应当结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准确适用。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便利。本条明确规定了办案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阅卷、会见、了解案件情况提供便利。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了解案件的情况、阅卷权、会见权是本法明确规定的最基本的权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保障。在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53条中,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值班律师适用和辩护人相同的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权利。而为值班律师更好行使权利发挥作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能力所及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四章“值班律师工作保障”的相关内容,尽量为值班律师工作提供便利。例如,为推进和完善认罪认罚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设置认罪认罚等案件专门办公区域,为值班律师设立专门会见室。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值班律师工作会商机制,明确联系人,及时沟通协调相关问题。为值班律师提供电子阅卷等保障措施等。
最后,司法机关应当保障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3款也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认罪认罚案件不同于不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后,其对于法律帮助的需求将更加明显。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等、及时获得律师帮助,凸显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吴晓蓉、赵铖柯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