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人员的报告与提交材料义务】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五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的报告与提交材料义务】

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及时报告和提交材料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具体事项则由法律援助人员办理。通过法律援助人员的报告与提交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能够了解事项办理的具体情况,有利于其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质量。其中,《法律援助法(草案)》并未对报告提出“及时”的要求。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人建议增加“及时”报告的规定或者明确报告和提交材料的时限,以提高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效率。本条最终采纳了这一意见,明确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1.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的时间节点。本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和提交材料的时间为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34条对于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的时间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2)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3)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4)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5)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

除此之外,《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第8.7.3条还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的结案日认定标准:(1)侦查阶段应以承办律师收到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日;(2)审查起诉阶段应以承办律师收到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

2.法律援助人员及时报告的义务。《法律援助条例》第24条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34条仅对法律援助人员提交材料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未涉及法律援助人员的报告义务。根据《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于结案后制作结案报告,填写结案报告表。本条则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法律援助人员的报告义务,并且提出了“及时”的要求。

关于及时报告对应的报告时限,本条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30日内提交报告和材料。(https://www.daowen.com)

3.需要提交的材料。本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材料能够反映其接受委托办理事项的全过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提交的材料了解情况、复查案件、开展考评,司法行政部门则可以通过提交的材料对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关于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第7.6.1条规定,承办人员结案后应填写结案报告表,提交结案报告、承办业务卷和相关结案材料。《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第8.7.3条规定,承办律师结案后应填写结案报告表,提交立卷材料。

关于提交材料的具体格式,《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涉及的文书样式进行了规范,实践中应按此规定执行。

(袁东筱 撰写)


[1] 习近平:《全面深入做好新时代政法各项工作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载《人民日报》2019年1月17日,第1版。

[2]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8日,第1版。

[3] 习近平:《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 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载《人民日报》2019年5月9日,第1版。

[4]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21年7月2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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