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终止法律援助情形的规定。本条所涉终止法律援助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援助的结束,它是法律援助程序的非正常结束,即在法律援助案件尚未办理完毕时,由于特殊法定事由的出现而提前结束法律援助。本条第1款列举了终止法律援助的7种常见情形,并辅之以兜底性规定。同时,第2款明确了法律援助人员负有发现终止情形的及时报告义务。(https://www.daowen.com)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一、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是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或者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维权能力进一步提升,维权渠道更加畅通。实践中,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一般是指法律援助申请人依照本法第41条、第42条对经济困难状况进行说明时,通过隐瞒实际经济情况、伪造证明文件、贿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法律援助,降低自身办理法律事务的成本。上述行为增加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负担,不利于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终止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在法律援助人员充分了解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基础上。若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法律援助工作将无法有效开展,同时,该行为严重背离法律援助制度的合法性要求,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不仅如此,如果受援人在诉讼环节中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不仅会妨碍案件的正常审理,还会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能,如果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其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该违法行为亦导致法律援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受到破坏,国家管理秩序遭受侵害,法律援助应当终止。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系国家设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中,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如果受援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属于经济困难公民,那么法律援助就应终止。但是,对于本法第25条、第28条、第32条中的受援人,即使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在案件终结前,一般也不能终止法律援助。
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案件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法定特殊事由的出现,案件继续审理已无可能或无必要,故而裁定终结案件的审理。案件被撤销,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论是案件终止审理还是已经被撤销,都表明继续进行法律援助的客观条件已经不具备,法律援助应当终止。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法律援助的目的在于保障经济困难群体或者其他特殊群体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增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一旦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说明受援人因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形无法获得法律服务的状况已经改变,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的基础条件丧失,法律援助服务应当终止,这样能够尽早将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用于更需要援助的当事人。
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除本法第25条规定的指定辩护、第28条规定的强制医疗代理外,法律援助的启动源于受援人的申请。若受援人主动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律援助应当终止。较之于《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第4项的规定,本法增加了“正当理由”的限制,在保护受援人权利的同时,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项系兜底性规定,前七项具体列举了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服务的情形,但未必全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可能存在其他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例如,本法第44条规定获得先行法律援助的受援人,不按照要求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或者在补办有关申请手续后,被发现不符合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者不属于法定的应当予以法律援助特殊案件当事人的,这种情况下也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人员的报告义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6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如果法律援助人员发现存在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避免产生进一步的负面影响。法律援助机构接到报告后,进行审查核实,若认为确系存在终止提供法律援助事由的,决定终止提供法律援助;若认为不存在的,应当督促法律援助人员继续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若对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本法第49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救济。
(李佳鸿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