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的提出、处理与救济】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四十九条 【异议的提出、处理与救济】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受援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时的救济途径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通过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维护申请人、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规定了申请人、受援人有向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此,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同时,为了避免司法行政部门的决定可能侵害申请人、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本条在过去立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救济性规定,申请人、受援人在不服司法行政部门决定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1.异议的提出。本条第1款规定了法律援助中异议的提出。首先,异议的提出主体包括两类,即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和受援人。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即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本人,但根据本法第40条的规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其次,异议的提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二是受援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其中,法律援助机构应作出终止决定的情形规定在本法第48条。最后,设立相应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是受理并处理异议的机关。申请人和受援人无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异议,而是可以直接向该机构的主管部门寻求救济。(https://www.daowen.com)

关于申请人、受援人提出异议的时限,本条并未进行规定。《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第7.3.2条规定,申请人可自接到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除此之外,目前暂无提出异议时限方面的规定。

2.异议的处理。本条第2款对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处理异议进行了规定。首先,关于审查、处理异议的时限,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其次,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异议后有两种处理异议的方式。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19条,如果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法律援助机构认定事实无误、作出决定正确,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或者认为不存在本法第48条规定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异议的救济。本条第3款规定了申请人、受援人不服司法行政部门决定的救济途径。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服该决定的申请人、受援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受援人可以自知道司法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方式上既可采取书面申请,也可采取口头申请。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申请人、受援人可以先申请复议后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需要说明的是,2020年《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就原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起诉原行政行为则适用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在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形下,申请人、受援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维持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袁东筱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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