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年度考核】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年度考核】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服务情况考核及惩戒的规定。关于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进行考核和惩戒,我国之前亦有相关规定。2004年《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2012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017年《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意见》提出,“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将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作为重要考核依据。鼓励有行业影响力的优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本条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明确律师协会的考核、惩戒职责,以督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1.律师协会负有考核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职责。律师协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自律组织,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负有考核职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要力量,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义务,也是其执业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https://www.daowen.com)

2.考核内容。根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8条的规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是律师协会考核内容之一。法律援助服务考核应当包含考核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明确“每名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同时本法亦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法律服务质量标准,并对法律援助服务进行考核,律师协会也应采取多种方式,并与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强化协作,依法履行好考核职责。

3.惩戒措施。本条所称“有关规定”,散见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规定。其中《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22条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未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第3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八)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占书鑫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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