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五十八条 【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援务公开的规定。援务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目的是依法公开法律援助相关内容,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2012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公示办公地址、通信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通过公示方便公民寻求、申请法律援助。2013年《法律援助工作意见》强调“推行援务公开,建立法律援助民意沟通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意见》对援务公开主要采取宏观与微观结合、点面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规定。2015年《法律援助制度意见》第三次强调要推进援务公开制度。2020年《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7条对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要求作出规定。本条根据上述规范性意见,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对援务公开进行了规定。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一、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

法律援助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负有公开职责的应是政府部门,具体为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而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也要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https://www.daowen.com)

要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第一,必须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援助信息收集管理制度,根据信息涉及的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进行区别管理;第二,必须明确依法公开的信息内容和范围,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相关性分析,排除与利益维护无关的因素,既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也要保护相关当事人的隐私;第三,必须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建立规范的审核、发布程序,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明确申请的接受主体、方式、审核及回复方式、期限等;第四,必须借助信息化赋能作用,构建科学、便民的公开方式;第五,必须设立畅通的意见反馈渠道,保障信息公开效果。

二、法律援助信息公开的内容

1.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法律援助资金是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也是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本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并对其严格监管。本法第61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是援务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以充分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法律援助资金依法、规范使用。

2.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情况。根据本法第57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定期进行质量考核。法律援助服务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质量考核结果如何,与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救济息息相关,因此,属于援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开此类信息,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及时了解法律援助服务案件的办理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律援助提供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3.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本法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对象均作了扩展,而不同主体面对不同案件时对信息公开的需求亦不同。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需要公开的信息范围亦将不断扩大,因此,除了上述两项重要信息外,其他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相关的信息,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亦应依法规范公开。

(占书鑫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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