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本条较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作了一定修改。主要修改有:其一,将《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两款合并为一款,在法条首部即明确了限期改正、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其二,将追究责任的情形进一步完善。本条将追究责任的情形进一步完善,由四项增加为七项:(1)在第1项两种情形中,将“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作为第一种情形,在第二种“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情形中增加了“故意”两字。修改后,两种情形逻辑上更加顺畅,尤其是第二种情形,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应具备主观故意,排除了实践中因申请人刻意隐瞒导致审查通过或客观上无法查证等过失或无过错情形,体现了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2)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更改为“收取受援人财物”。(3)新增了第2项、第6项和第7项。以上表述的变更在逻辑和涵盖范围上更为周延。同时,本条的变更也与本法第13条、第26条、第43条、第44 条等法条进行了呼应。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https://www.daowen.com)

一、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明确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设立相关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较之《法律援助条例》,本条赋予了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也是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负有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

本条明确了追究法律责任的三种方式,分别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其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针对的是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针对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1.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本法第43条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的具体程序,第44条规定了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三类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处应当注意的是,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并不当然承担法律责任,此次立法专门强调了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具有主观故意的,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实践中法律援助申请人故意捏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导致审核通过,或者因客观原因对申请人法律援助申请无法查实等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

2.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本项为新增项。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本法第13条、第16条、第17条明确了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是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主要包含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等法律援助志愿者。以上人员还要受《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3.收取受援人财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同时,由法律援助机构支付给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补贴。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收取受援人财物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无偿性、公益性等特点。本项与第3项的区别在于本项是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全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从事有偿服务,而第3项则侧重于不得收取受援人的财物。

5.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法律援助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发放。法律援助经费是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顺利运转的基础,应当专款专用。对于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6.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本项为新增项。根据本法第21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这也是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应有之义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项为新增项,也是兜底项。对除以上六项之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事项进行兜底,使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更加周延。

(刘璇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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