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责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依法接受处罚的情形的规定,主要明确了实施处罚的主体以及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四种情形。本条较《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变化很大:(1)对象范围上有所扩大,《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接受处罚的对象只有律师事务所,本条规定增加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这一对象;(2)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可以做出处罚的情形更加具体,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一种情形,增加为四种情形;(3)对处罚方式作概括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了警告、责令改正以及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方式,本条仅明确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明确了实施处罚的主体与接受处罚的主体,其中实施处罚的主体为司法行政部门,接受处罚的主体为法律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本法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因此,本条接受处罚的主体涵盖了法律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较之《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本项明确只有在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项规定更符合实际情况。对实践中确有正当理由,比如重疾等情况无法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人员不应承担责任。

2.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本项含两项内容:一是与《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相比,本条对不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接受处罚增设了时间前提,即“不及时”。实践中存在律师事务所无故拖延指派,损害法律援助申请人权益的情况。二是新增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的情形。根据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负有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如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处罚。

3.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纵容或者放任这种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处罚。

4.需要注意的问题。《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了警告、责令改正、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等处罚方式。虽然本条对处罚方式仅作了概括规定,但事实上是丰富了处罚的方式。本条相应的处罚方式应参照其他的规定,比如根据《律师法》第50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可以看出,针对不同情形,处罚方式也更加多样。

(刘璇 撰写)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