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的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依法给予处分的情形以及法律责任。较之《法律援助条例》第30条,本条有三个变化:一是将责任主体由“司法行政部门”扩大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将给予处分的情形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扩大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类情形;三是仅保留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将刑事责任追究单列,放在本法第67条。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1.责任主体。本条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关于责任主体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本条责任主体主要是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从事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工作。本条规定将《法律援助条例》第30条责任主体作了扩大解释,符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有利于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本条规定依法给予处罚的情形时,接受处罚的是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https://www.daowen.com)
2.依法给予处罚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滥用职权是指具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非正当目的,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比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师进行辩护。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比如司法行政部门不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导致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混乱,损害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比如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纳为法律援助人员。
3.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是“依法给予处分”,并未规定刑事责任。因本条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此,具体处分应参照《公务员法》《监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规定。
(刘璇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