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利的法律责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六十五条 【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利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冒用法律援助名义并谋取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实施处罚的主体、应予处罚的情形以及具体法律责任。本条为新增条款。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具有法定法律援助资格之外的主体以法律援助名义谋取利益的行为,比如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人以律师名义实施法律援助并从中牟利等行为。这些行为扰乱了公共法律服务秩序,损害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应当予以打击。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明确实施处罚的主体是司法行政部门。本条主要针对的责任主体为不具有法定法律援助资格的主体。根据本法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可以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行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可以参照本法相关规定。除以上机构和人员外,其他单位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应同时具有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和谋取利益两个行为。如仅仅是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不受本条约束。

出现本条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应责令相关机构或人员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是并处的强制性处罚措施,而非选择性处罚措施。

(刘璇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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