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的法律责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的法律责任】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受援人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实施处罚主体、受援人接受处罚的情形以及具体法律责任等内容。本条为新增条款。《法律援助条例》未对受援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规范。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不符合条件的公民基于各种目的,通过伪造材料、贿赂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等方式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援助,扰乱了公共法律服务秩序,浪费了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此类受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明确了对受援人实施处罚的主体是司法行政部门。本条主要针对的责任主体为受援人。主要是两类情形,一是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比如伪造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证明材料等,或者骗取相关机关为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加盖公章等。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有权为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加盖公章的单位是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二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比如通过贿赂工作人员或向相关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等方式获取法律援助。

出现本条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应责令受援人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按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发现以上情况的,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终止法律援助行为。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即受援人最初符合申请法院援助条件,但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法律援助人员亦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刘璇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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