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适用】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法律援助,我国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法律援助条例》未作出相关规定,本条系新增条文。此前,关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是否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在法律援助业务实践中,对外国人法律援助的做法是以刑事诉讼援助为原则,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援助要以我国与外国公民所属国之间存在司法协助协议为前提。[1]也有观点提出,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国际形象的提高,从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援助对象资格有利于改善我国整体法律文化环境)的角度考虑,应当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援助的对象资格,使他们成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本法将外国人、无国籍人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但与本国公民相区别,在三种情形下即我国法律有规定或者根据我国缔结、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一、我国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
这一规定表明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渊源形式之一首先是我国法律。目前,我国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问题的法律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本法。《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同时,第3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36条还规定,其还可以依法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述法律的适用作了进一步解释。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478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外国籍当事人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同时规定,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该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处理
外国人、无国籍人获得法律援助除了根据我国法律之外,还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互惠原则。将互惠原则作为我国确认外国人、无国籍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渊源依据之一,符合当前国际法发展的方向。根据这一原则,只要外国法院或者组织在法律援助问题上不对我国公民加以限制,我国也应对该国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此外,由于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我国公民除国籍外,在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形上并无本质差别,因此在根据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根据互惠原则这两种情形下,直接参照适用本法,不再另行制定专门条款,这样也可以实现节约立法资源的目的。
总之,明确外国人、无国籍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适用问题,既满足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交往中的需要,体现了主权国家对待人权保障的基本立场和态度,同时也完善了法律援助规范体系的内容,规范了法律援助秩序,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杜月秋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