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的一般理论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人类生产剩余价值已经有几百年了,他们渐渐想到剩余价值起源的问题。最早的见解是从商人的直接的实践中产生的:剩余价值产生于产品价值的追加。这种见解曾在重商主义者中间占统治地位,但是詹姆斯·斯图亚特已经看到,在这种情况下,一人之所得必然是他人之所失。尽管如此,在很长一段时间,特别是在社会主义者中间,这种见解仍然阴魂不散。然而它被亚·斯密从古典科学中赶出去了。
斯密在《国富论》第一篇第六章中说:
“一旦资本在个别人手中积累起来,其中某些人自然就利用它使勤劳者去劳动,向他们提供原料和生活资料,以便从他们的劳动产品的出售中,或者说,从这些工人的劳动加到那些原料价值上的东西中,取得利润……工人加到原料上的价值,在这里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支付工人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企业主的利润,作为他预付在原料和工资上的全部资本的报酬。”
稍后,他又说:
“一旦一个国家的土地全部变成了私有财产,土地所有者也象所有其他人一样,喜欢在他们未曾播种的地方得到收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成果也索取地租……工人……必须把用自己的劳动收集或生产的东西让给土地所有者一部分,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价格,就构成地租。”
对于这段话,马克思在上述《批判》手稿第253页中作了如下评注:“可见,亚·斯密把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已经完成并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超过有酬劳动即超过以工资形式取得自己等价物的劳动的余额——理解为一般范畴,而本来意义上的利润和地租只是这一般范畴的分枝。”[11]
其次,斯密在第一篇第八章中说:
“一旦土地成为私有财产,对工人在这块土地上所能生产和收集的几乎一切产品,土地所有者都要求得到一份。他的地租是对耕种土地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的第一个扣除。但是,种地人在收获以前很少有维持自己生活的资金。他的生活费通常是从他的雇主即租地农场主的资本中预付的。如果租地农场主不能从工人劳动的产品中得到一份,或者说,如果他的资本不能得到补偿并带来利润,他就没有兴趣雇人了。这种利润是对耕种土地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的第二个扣除。几乎所有其他劳动的产品都要作这样的扣除,来支付利润。在所有产业部门,大多数工人都需要雇主预付给他们原料以及工资和生活费,直到劳动完成的时候为止。这个雇主从他们劳动的产品中得到一份,或者说,从他们的劳动加到加工原料上的价值中得到一份,这一份也就是雇主的利润。”
对于这段话,马克思的评注是(手稿第256页):“总之,亚·斯密在这里直截了当地把地租和资本的利润称为纯粹是工人产品中的扣除部分,或者说,是与工人加到原料上的劳动量相等的产品价值中的扣除部分。但是,正如亚·斯密自己在前面证明过的,这个扣除部分只能由工人加到原料上的、超过只支付他的工资或只提供他的工资等价物的劳动量的那部分劳动构成;因而这个扣除部分是由剩余劳动,即工人劳动的无酬部分构成。”[12]
可见,亚·斯密已经知道“资本家的剩余价值是从哪里产生的”,以及土地所有者的剩余价值是从哪里产生的;马克思在1861年已经坦率地承认了这一点,而洛贝尔图斯和他的那伙在国家社会主义的温暖的夏雨中象蘑菇一样繁殖起来的崇拜者,看来已经把这一点忘得一干二净。
马克思接着说:“然而,斯密并没有把剩余价值本身作为一个专门范畴同它在利润和地租中所具有的特殊形式区别开来。斯密尤其是李嘉图在研究中的许多错误和缺点,都是由此而产生的。”[13]
恩格斯:《“资本论”第2卷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3—15页。
……亚当继续说道:
“一旦资本在个别人手中积累起来,其中某些人自然就利用它使勤劳者去劳动,向他们提供材料和生活资料,以便从他们的劳动产品的出售中,或者说,从这些工人的劳动加到那些加工材料价值上的东西中,取得利润。”(《国富论》第96页)
在继续往下读以前,我们先在这里停一下。首先,既无生存资料,又无劳动材料的“勤劳者”——失去了立足之地的人,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如果把斯密说法中的天真形式去掉,它的含义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是在劳动条件归一个阶级所有,而另一个阶级仅仅支配劳动能力的时刻开始的。劳动和劳动条件的这种分离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
但是,第二,亚·斯密说,“雇主”使用工人,“以便从他们的劳动产品的出售中,或者说,从这些工人的劳动加到那些加工材料价值上的东西中,取得利润”,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他是不是说:利润从出售中产生,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因此利润是斯图亚特所说的“让渡利润”,它无非是“财富的天平在有关双方之间的摆动”?下面就是他自己的回答:
“在用成品同货币或劳动<这里是新的错误的根源>或其他商品交换时,除了偿付材料价格和工人工资以外,还必须有一些东西,作为在这个事业上冒风险投资的企业主的利润。”(同上)
…………
亚当紧接着说:“因此,工人加到材料上的价值,这时<从资本主义生产发生的时候起>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支付工人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企业主的利润,作为他预付工资和加工材料的资本总额的报酬。”(同上,第96—97页)
可见,斯密在这里说得十分明确:出售“成品”时所得的利润,不是从出售本身产生的,不是由于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而产生的,它不是“让渡利润”。情况恰恰相反。工人加到材料上的价值即劳动量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支付工人的工资,或者说,已经用工人得到的工资支付。工人交还的这一部分劳动量,只等于他们以工资形式得到的劳动量。另一部分构成资本家的利润,它是资本家没有支付过代价而拿去出售的一定量劳动。因此,如果资本家按商品价值即按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来出售商品,换句话说,如果这一商品按价值规律同别的商品相交换,那末,资本家的利润就由于资本家对商品中包含的一部分劳动没有支付过代价却拿去出售而产生。这样一来,亚·斯密自己就驳倒了自己的这种想法,即认为当工人的全部劳动产品已不再属于工人自己,他不得不同资本所有者分享这种产品或产品价值的时候,商品相互交换的比例即商品的交换价值决定于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量这一规律就会失效。何况他自己就认为,正因为资本家对加到商品上的一部分劳动没有支付过代价,所以产生了他在出售商品时得到的利润。后面我们将会看到,斯密后来更直接地从工人超出他用来支付(即用等价物来补偿)自己工资的那个劳动量之上所完成的劳动,引伸出利润。从而斯密认识到了剩余价值的真正起源。同时他还十分明确地指出,剩余价值不是从预付基金中产生的,无论预付基金在现实的劳动过程中如何有用,它的价值不过是在产品中再现而已。剩余价值仅仅是在新的生产过程中从“工人加到材料上的”新劳动中产生的,在这个新的生产过程中,预付基金表现为劳动资料或劳动工具。
相反,“在用成品同货币或劳动或其他商品交换时”这句话,是不对的(并且是由于前面提到的混淆产生的)。
在资本家用商品同货币或商品交换的时候,他的利润所以产生,是因为他拿去出售的劳动量多于他支付过代价的劳动量,就是说,资本家没有用等量的物化劳动去交换等量的活劳动。因此,亚·斯密不该把成品“同货币或其他商品交换”和“成品同劳动交换”相提并论。因为在前一类交换中,剩余价值所以产生,是由于商品按它们的价值交换,按它们包含的劳动时间交换,但是这个劳动时间中有一部分是没有支付过代价的。这里的前提是:资本家不是用等量的过去劳动交换等量的活劳动;他占有的活劳动量大于他支付过代价的活劳动量。否则工人的工资就会等于他的产品的价值了。因此,在用“成品”同货币或商品交换时,即在它们按它们的价值交换时,利润所以产生,是因为“成品”同活劳动的交换服从于另外的规律,这里不是等价物相交换。因而这两种情况不能混为一谈。
可见,利润不是别的,正是工人加到劳动材料上的价值中的扣除部分。但工人加到材料上的无非是新的劳动量。所以,工人的劳动时间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工人用来向资本家换得一个等价物,即自己的工资;另一部分,由工人无偿地交给资本家,从而构成利润。亚·斯密正确地强调指出,只有工人新加到材料上的那部分劳动(价值)才分解为工资和利润;所以,新创造的剩余价值本身,同花费在材料和工具上的那部分资本,是毫不相干的。
……他继续说道: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全部劳动产品并不总是属于劳动者。在大多数场合,他必须同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一起分享劳动产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为获得或生产某一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不再是决定用这个商品通常可以买到、支配或换得的那个劳动量的唯一条件。显然,这里还应当有一个劳动的追加量,作为预付工资和给工人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国富论》,第99页)(https://www.daowen.com)
这完全正确。如果我们谈的是资本主义生产,那末表现为货币或商品的物化劳动所买到的,除了它本身包含的劳动量之外,总还有一个活劳动的“追加量”,“作为资本的利润”,但是,换句话说,这不过意味着,物化劳动无偿地占有,不付代价地占有一部分活劳动。斯密胜过李嘉图的地方是,他有力地强调指出,这个变化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而出现的。相反,斯密不如李嘉图的地方是,他总不能摆脱掉被他自己在研究过程中驳倒了的那种观点,即认为由于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相交换时发生的这种新关系,商品(它们彼此不过代表物化劳动,代表已知量的实现了的劳动)的相对价值规定也就发生变化。
斯密把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利润形式,表述为工人超出他补偿自己工资的那部分劳动之上所完成的劳动部分以后,对于剩余价值的另一种形式——地租,也作了同样的表述。……
可见,亚·斯密把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已经完成并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超过有酬劳动即超过以工资形式取得自己等价物的劳动的余额——理解为一般范畴,而本来意义上的利润和地租只是这一般范畴的分枝。然而,他并没有把剩余价值本身作为一个专门范畴同它在利润和地租中所具有的特殊形式区别开来。斯密尤其是李嘉图在研究中的许多错误和缺点,都是由此而产生的。
剩余价值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资本利息,借贷利息(货币的利息)。但这种
“货币的利息总是<斯密在同一章说道>一种派生的收入,如果它不从使用这些货币所取得的利润中支付,那也一定是从他种收入源泉中支付……”(同上,第105—106页)…………
最后,亚·斯密指出,连靠税收生活的人的一切收入,也是或者由工资支付,即成为工资本身的扣除部分,或者来源于利润和地租,因而只是意味着各个不同社会阶层分享利润和地租的权利,而利润和地租本身只是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
“一切税收和以税收为基础的一切收入——薪俸、津贴、各种年金——归根到底都是从收入的这三个原始源泉中得来的,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工资、资本的利润或者地租中支付的。”(《国富论》加尔涅的译本,第1篇第6章第106页)
因此,货币利息以及税收和由税收而来的收入,只要不是工资本身的扣除部分,那就只是利润和地租的分成而已,而利润和地租又归结为剩余价值,即无酬的劳动时间。
这就是亚·斯密的一般剩余价值理论。
亚·斯密又一次把自己的整个见解加以总括。这里看得特别清楚,他并不打算哪怕是稍微证明一下:工人加到产品上的价值(在扣除生产费用即原料和劳动工具的价值之后),由于工人不是全部占有这个价值,而是被迫同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分享这个价值或产品,似乎已不再由包含在产品中的劳动时间决定了。商品的价值以什么方式在商品生产者之间分配,这当然丝毫不会改变这个价值的性质,以及商品与商品之间的价值比例。
“一旦土地成为私有财产,对劳动者在这块土地上所能生产和收集的几乎一切产品,土地所有者都要求得到一份。他的地租是对耕种土地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的第一个扣除。但是,种地人在收获以前很少有维持自己生活的资金。他的生活费通常是从他的雇主即租地农场主的资本中预付的,如果租地农场主不能从劳动者的劳动的产品中得到一份,或者说,如果他的资本不能得到补偿并带来利润,他就没有兴趣雇人了。这种利润是对耕种土地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的第二个扣除。几乎所有其他劳动的产品都要作这样的扣除,来支付利润。在所有手工业和制造业中,大多数劳动者都需要雇主预付给他们劳动材料以及工资和生活费,直到劳动完成的时候为止。这个雇主从他们劳动的产品中得到一份,或者说,从他们的劳动加到加工材料上的价值中得到一份,这一份也就是雇主的利润。”(《国富论》麦克库洛赫版,第1卷第1篇第8章第109—110页)
总之,亚·斯密在这里直截了当地把地租和资本的利润称为纯粹是工人产品中的扣除部分,或者说,是与工人加到原料上的劳动量相等的产品价值中的扣除部分。但是,正如亚·斯密自己在前面证明过的,这个扣除部分只能由工人加到原料上的、超过只支付他的工资或只提供他的工资等价物的劳动量的那部分劳动构成;因而这个扣除部分是由工人的剩余劳动,即工人劳动的无酬部分构成。(因此,顺便指出,利润和地租,或者说,资本和地产,决不可能是“价值的源泉”。)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56—64页。
我们已经看到,亚·斯密如何考察一般剩余价值,而地租和利润只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和组成部分。按照他的解释,由原料和生产资料构成的那部分资本,同剩余价值的创造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剩余价值完全是从工人提供的超出仅仅构成他的工资等价物的那部分劳动之上的追加劳动量产生的。因而,剩余价值只是直接由花费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产生的,因为这是资本中唯一不仅再生产自己,而且生产一个“余额”的部分。相反,在利润的形式上,剩余价值是按照预付资本总额计算的,而且,除了这一个形态变化之外,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各个不同领域中利润的平均化,还有一些新的形态变化。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68页。
……斯密的第二个解释表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因此,只有它才是理论上有成果的公式。那就是,斯密在这里认为利润和地租来源于剩余劳动,来源于工人除了用来仅仅再生产他自己工资的那部分劳动以外加到劳动对象上的剩余劳动。在生产完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地方,这是唯一正确的观点。这个观点奠定了理解发展过程的基础,而在第一个解释里,劳动时间被假定为不变的。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164页。
我们看到,在对剩余价值的分析上,因而在对资本的分析上,亚·斯密比重农学派前进了一大步。在重农学派的著作中,创造剩余价值的,仅仅是一个特定种类的实在劳动——农业劳动。因此,他们考察的是劳动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劳动时间,不是作为价值的唯一源泉的一般社会劳动。而在这特定种类的劳动中,实际上创造剩余价值的又是自然,是土地,剩余价值被理解为物质(有机物质)的量的增加,理解为生产出来的物质超过消费了的物质的余额。他们还只是在十分狭隘的形式中考察问题,因而夹杂着空想的观念。相反,在亚·斯密的著作中,创造价值的,是一般社会劳动(不管它表现为哪一种使用价值),仅仅是必要劳动的量。剩余价值,无论它表现为利润、地租的形式,还是表现为派生的利息形式,都不过是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在同活劳动交换过程中占有的这种必要劳动的一部分。因此,在重农学派看来,剩余价值只表现为地租形式,而在亚·斯密看来,地租、利润和利息都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64页。
按照重农学派的意见,既然农业劳动是唯一的生产劳动,是唯一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那末,把农业劳动同其他一切劳动部门区别开来的剩余价值形式,即地租,就是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工业利润和货币利息只是地租依以进行分配的各个不同项目,地租按照这些项目以一定的份额从土地所有者手里转到其他阶级手里。这同从亚当·斯密开始的后来的政治经济学家所持的观点完全相反,因为这些政治经济学家正确地把工业利润看成剩余价值最初为资本占有的形式,从而看成剩余价值的最初的一般形式,而把利息和地租仅仅解释为由工业资本家分配给剩余价值共同占有者各阶级的工业利润的分枝。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21页。
把体现在剩余产品中的剩余价值归结为剩余劳动,同把价值归结为劳动是一样重要的。这一点其实亚·斯密已经说过,并且成为李嘉图的阐述中的一个主要因素。但是,李嘉图从来没有以绝对的形式把它说出来并确定下来。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2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