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利润和监督工资的区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3.对利润和监督工资的区分

亚·斯密这样把利润归结为对无酬的别人劳动的占有之后,接着说:

“可是,也许有人会说,资本的利润不过是特种劳动即监督和管理的劳动的工资的别名。”(《国富论》第97页)

他也反驳了这种关于“监督和管理的劳动”的错误观点。我们在后面另一章还要谈到这个问题。这里重要的只是指出,亚·斯密清楚地看到并且坚决地强调,他的关于利润起源的观点是同这种辩护论观点对立的。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59页。

这个情况(指利润率平均化。——编者)使他产生的唯一反应,就是对那种试图把利润归结为监督劳动的工资的观点进行反驳,因为,撇开其他一切情况不谈,监督劳动并不是按生产规模扩大的程度增长的,而且生产规模不扩大,预付资本的价值也能增长(例如由于原料的涨价)。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70页。

对于上述内容,还要补充以下一段引文,以证明亚·斯密把商品价值被占有时分成的不同项目说成这个价值的源泉。他在驳斥了那种认为利润只是资本家的工资或“监督劳动的工资”的别名的看法之后,得出结论说:(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在商品价格中,基金即资本的利润是与工资根本不同的价值源泉,它受完全不同的原则支配。”(《国富论》第1篇第6章)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75页。

利润的一部分转化为产业利润,正如我们看到的,是由利润的另一部分转化为利息引起的。与利润的一部分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社会形式,即资本是所有权;与利润的另一部分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经济职能,即资本在劳动过程中的职能,不过这种职能已摆脱并抽掉了使资本得以执行这种职能的社会形式,即对立形式。至于有人怎样用聪明的理由进一步为这一点作辩护,我们将在分析把利润解释为“监督劳动”的报酬的辩护论观点时作更详细的考察。在这里人们把资本家和他的经理混同起来了,这一点斯密已经指出过。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550页。

企业主收入是劳动的监督工资这种看法,是从企业主收入同利息的对立中产生的,并由于下面这个事实而得到进一步加强:利润的一部分事实上能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并且确实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或者不如反过来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一部分工资表现为利润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如亚·斯密已经正确地发现的那样,在那些生产规模等等允许有充分的分工,以致可以对一个经理支付特别工资的营业部门中,这个利润部分会以经理的薪水的形式纯粹地表现出来,一方面同利润(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总和),另一方面同扣除利息以后作为所谓企业主收入留下的那部分利润相独立并且完全分离出来。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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