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剩余价值和利润——利润论的庸俗成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2.混同剩余价值和利润——利润论的庸俗成分

……亚·斯密把剩余价值和利润混淆起来;……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65页。

所有经济学家都犯了一个错误:他们不是就剩余价值的纯粹形式,不是就剩余价值本身,而是就利润和地租这些特殊形式来考察剩余价值。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7页。

亚当虽然实质上是考察剩余价值,但是他没有清楚地用一个不同于剩余价值特殊形式的特定范畴来阐明剩余价值,因此,后来他不通过任何中介环节,直接就把剩余价值同更发展的形式即利润混淆起来了。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69页。

在这里,在分析斯密的剩余价值观点的时候,我们就举一个这方面的例子,因为斯密的混乱不是发生在他专门谈论利润和地租这些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的地方,而是发生在他把利润和地租仅仅当作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当作“工人加到材料上的劳动中的扣除部分”的地方。

亚·斯密在第一篇第六章中说:

“因此,工人加到材料上的价值,这时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支付工人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企业主的利润,作为他预付工资和加工材料的资本总额的报酬。”(《国富论》加尔涅的译本,第1卷第96—97页)

然后他接着说:

“如果他<企业主>从出卖工人生产的产品中,除了用于补偿他的资本所必需的数额以外,不指望再多得一个余额,他就不会有兴趣雇用这些工人了;同样,如果他的利润不同所使用的资本的量成一定的比例,他就不会有兴趣使用较大的资本来代替较小的资本。”(同上,第97页)

首先我们要注意下面一点:亚·斯密起初把剩余价值,即“企业主”除了“用于补偿他的资本”所必需的价值量以外得到的那个“余额”,归结为工人加到材料上的劳动中超出补偿他们工资的劳动之上的部分;因而,斯密完全是从花费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中得出这个余额的。但是,随后他马上就从利润的形式来考察这个余额,也就是说,不把这个余额同它所由产生的那部分资本联系起来看,而认为它是超出预付资本总价值,即超出“预付工资和加工材料<由于疏忽,这里遗漏了生产工具>的资本总额”之上的余额。因此,他是直接从利润的形式来考察剩余价值的。从而立刻就产生了困难。(https://www.daowen.com)

亚·斯密说:如果资本家“从出卖工人生产的产品中,除了用于补偿他的资本所必需的数额以外,不指望再多得一个余额,他就不会有兴趣雇用这些工人了”。只要以资本主义关系为前提,那末这句话是完全正确的。资本家不是为了用产品满足自己的需要而生产,一般说来,消费并不是他生产的直接目的。他是为生产剩余价值而生产。但是,亚·斯密不象他后来的许多无能的门徒,他并不是用这个仅仅表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资本家是为了剩余价值而生产的前提来说明剩余价值的。这就是说,他不是用资本家的兴趣,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愿望,来说明剩余价值的存在。相反,他已经从工人“加到材料上的、超出他为补偿所得工资而加的价值之上”的那个价值,得出了剩余价值。但是,紧接着他又说:如果资本家的利润不同预付资本的量成一定的比例,他就不会有兴趣使用较大的资本来代替较小的资本。这里,已经不是用剩余价值的本质,而是用资本家的“兴趣”来说明利润了。这是庸俗的和荒谬的。

亚·斯密没有感觉到,他这样直接地把剩余价值同利润,又把利润同剩余价值混淆起来,也就推翻了刚才由他提出的剩余价值起源的规律。如果剩余价值只是“工人所加的、超出他为补偿自己工资而加到材料上的那个数额之上”的“那部分价值<或劳动量>”,那末,为什么这部分价值会直接因为预付资本的价值在一种场合下比在另一种场合下大,就一定增加呢?亚·斯密紧接着自己举了一个例子,来驳斥那种说利润是所谓“监督的劳动”的工资的意见,在这个例子中,上述的矛盾就更加明显了。

他是这样说的:

“但是,它<资本利润>与工资根本不同;它受完全不同的原则支配,并且同这种所谓监督和管理的劳动的数量和性质不成任何比例。它完全取决于所使用的资本的价值,它的大小同这一资本的多少成比例。例如,假定某地工业中的资本利润每年通常为10%,有两个不同的制造厂,各雇20个工人,每个工人每年工资15镑,这样,每个制造厂每年支出的工资为300镑。再假定,其中一个制造厂加工低等材料,每年只花费700镑,另一个制造厂加工比较高等的材料,值7000镑。在这种情况下,前一个制造厂每年所使用的资本总共只有1000镑,而后一个制造厂所使用的资本达7300镑。按10%的比率,前一个厂主只能指望得到年利润约100镑,后一个厂主则可指望得到年利润约730镑。尽管他们的利润额相差这样大,但他们的监督和管理的劳动却可能是一样的,或者几乎一样的。”(《国富论》加尔涅的法译本,第1卷第97—98页)

在这里,我们一下子就从一般形式的剩余价值转到同问题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利润率上来了。我们且往前看!两个工厂都使用20个工人的劳动,两处工人的工资都是300镑。可见,并不是其中的一个厂比另一个厂用了更高级的劳动,以致一个厂的一小时劳动,也就是说一小时剩余劳动,等于另一个厂的几小时剩余劳动。相反,两处都是假定用同样的平均劳动,这已由两个厂的工资相等这一点表明了。可是,为什么一个厂的工人在他们的工资价格之外加上的剩余劳动会比另一个厂高6倍呢?或者说,虽然两处工人获得同样的工资,因而两处工人劳动了同样多的时间来再生产这笔工资,可是,为什么一个厂仅仅因为加工的材料比另一个厂贵6倍,它的工人提供的剩余劳动就一定会多6倍呢?

可见,一个厂比另一个厂所得到的利润多6倍这一情况,或者一般地说,利润同预付资本的量成比例的规律,乍一看来同剩余价值仅仅表明工人的无酬剩余劳动这个剩余价值规律,或者说利润规律(因为亚·斯密直接把剩余价值和利润等同起来),是矛盾的。亚·斯密极其天真地、不加思索地说出了这一点,丝毫没有想到这里产生的矛盾。所有后来的经济学家——由于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离开剩余价值的特定形式而从一般形式来考察剩余价值——在这方面都信守斯密的思想。前面已经指出,这一点在李嘉图的著作中,只不过表现得更突出罢了。

因为亚·斯密不仅把剩余价值归结为利润,而且归结为地租,——这是剩余价值的两个特殊形式,它们的运动取决于完全不同的规律,——所以仅仅这一点本来就应当使他意识到,决不能不通过任何中介环节,而把一般的抽象形式同它的任何一个特殊形式混淆起来。不论是斯密,还是后来所有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照例都缺乏对于阐明经济关系的形式差别所必要的理论认识,——他们都是粗略地抓住现成的经验材料,只对这些材料感兴趣。正由于这个原因,在问题纯粹涉及在价值量不变的条件下交换价值形式的各种变化的地方,他们也就不能正确地理解货币的本质。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69—72页。

……斯密已经明显地流露出一种庸俗的观念,似乎工资由劳动产生,而利润和地租则不依赖于工人的劳动,由当作独立源泉(不是当作占有别人劳动的源泉,而是当作财富本身的源泉)的资本和土地产生。在斯密那里,最深刻的见解和最荒谬的观念就这样奇怪地交错在一起,而这种荒谬的观念,是由从竞争现象抽象出来的庸俗意识形成的。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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