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中的古籍保护和利用
近年来,由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现实需求,促进古籍的保护和利用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但是,当前我国古籍保护工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法规不完善、机制不健全,保护利用低效等问题。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共图书馆,是重要的古籍收藏机构,在保障古籍资源安全、传承利用古籍内容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共图书馆法对公共图书馆的古籍保护、研究、宣传和利用作出了专门规定,对今后公共图书馆的古籍保护与利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1.1 公共图书馆法中关于古籍保护与利用的主要规定
1.1.1 遵守文物保护法和档案法的相关规定
公共图书馆法作为公共文化领域的一部专门法律,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在推动古籍保护事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四条);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第四十六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第四十七条);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五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第十二条);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十三条)。此外,国家还发布一系列与古籍保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明确指出我国古籍保护存在老化、破损严重、修复手段落后等突出问题,提出了在“十一五”期间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2011年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1〕12号),提出确保在“十二五”期间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2017年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指出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做好“十三五”时期中华古籍保护工作。
1.1.2 古籍与版权保护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可以说目前绝大多数的古籍都已经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进入了公有领域,因此有观点认为,古籍应作为文化遗产被纳入公共知识的范畴,也就是“古籍无版权”,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为古籍的共享提供了极大便利,推动了古籍出版的繁荣。另一方面,古籍的时间下限是1912年,从理论上来说存在古籍作者去世至今不满五十年的可能,这部分古籍的版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对这些古籍的整理利用就必须取得相关授权。此外,古籍整理工作包括疑误考辨、校勘、翻译、标点等工作,是加工古籍使之成为可靠的、便于阅读和正确理解的出版物的基础性工作,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素养并付出智力创造,具有独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四条规定古籍整理与出版的成果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公共图书馆法第十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和使用文献信息,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在利用数字化、影印等技术推进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古籍文献的同时,依法给予属于非公共资源古籍的版权所有者和受让者相应报酬,维护其权益。
1.1.3 妥善保存馆藏文献
纸张是古籍资料的主要载体,寿命本身具有有限性,此外,由于文献贮藏环境的影响以及利用过程中的不当,不论载体质地如何精良,都会逐渐破坏古籍资料本身的完整性甚至直接影响其使用年限。
由于资金以及技术的限制,我国部分公共图书馆中的古籍资料保藏条件较为简陋,甚至仅仅堆放于温湿度并不适宜的库房之中,直接导致酸、虫、霉、光等因素对于古籍的损害。公共图书馆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应当配备防火、防盗等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古籍和其他珍贵、易损文献信息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所谓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图书馆古籍书库基本要求》、《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第1部分:古籍》等,根据当地水文气象等具体情况,选择适宜地点,确定合理构造,并对光线、空气、温湿度等进行调节和调控以达到古籍保护标准,从而能够对古籍进行妥善保管。这为我国古籍文献保护工作由传统方式向科学型、系统型、创新型转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变被动性保护的补救性工作为主动性保护的预防性工作。公共图书馆需要不断更新现代科学技术,根据图书馆馆藏特点、文献资料的相对重要性、使用频率等方面,提供温湿度及光照条件合宜的存放环境、准备紧急情况下的预防方案,比如灾难、损毁、盗窃等。
1.1.4 加强古籍的开发利用
古籍兼具文物收藏价值和文化研究价值,是人类共有的财富。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文化发展时也特别强调古籍文献的传承利用,指出要“让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活起来”。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内古籍的保护,根据自身条件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过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是让古籍里的文字活起来的法律要求和实现方式。数字化包括建立目录系统并清晰准确地录入古籍文献;微缩技术是利用专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将原始纸质信息原封不动地缩小并记录在缩微胶片上的信息处理技术,包括传统的摄影方式和新兴的数字存档方式。数字化和微缩技术可以对古籍文献进行精密完整的记录,且储存密度较大、保存时间较长,是保护古籍内容的重要方式。这种建立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的古籍影印,一方面向大众提供了完整保留原貌的再生性古籍资源,包括其内容与版本,为其开展研究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降低了文献本身的流通量,减小了人为损失的概率,有效推进了古籍的保护利用工作。(https://www.daowen.com)
数字化建设是当前公共图书馆的重点工作,古籍数字化是图书馆资源数字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也提出建立中华古籍数字资源库和中华古籍综合信息数据管理平台,扩大古籍数字资源开放,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率。国家图书馆于2012年启动了“国家图书馆藏善本缩微胶片数字化”项目,建设《中华古籍资源库》,该数据库依托国家图书馆囊括缉熙殿、文渊阁、内阁大库等皇家珍藏的丰富馆藏,将宋元旧椠、明清精刻、方志家谱等特色资源转换为高清图片呈现于数字资源库之中,“使珍本秘籍为广大读者和研究者所利用,让中国传统文化精粹得到共享”。
国家图书馆以及许多公共图书馆还通过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使古籍资源走向大众。如由国家图书馆多次举办的“国家珍贵古籍特展”,将珍贵典籍系统展现在大众面前,把观者引进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宝库,重温民族记忆,使民众在展览中受到传统文化的教育与熏陶;2016年,国家古籍保护中心、中国图书馆学会联合各省市公共图书馆、古籍保护中心等单位举办的国家珍贵古籍系列讲座活动相继进行,在广大读者及社会公众中进行国家珍贵古籍的普及和宣传推广。善本再造是指通过大规模、成系统地复制出版古籍,为学界所应用,为大众所共享,2002至2006年间,国家累计投入资金2亿元,利用现代印刷技术仿真复制出版了758种8990册唐宋金元时期的珍稀古籍善本,将留存于世的历代典籍中最有价值的一部分古籍善本的原貌呈现在大众面前。
依托丰富的文献典藏,提取其中深厚的文化内涵,设计出具有传播性的文化创意产品,近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如国家图书馆挖掘馆藏清廷戏曲人物图谱《庆赏升平》卡通形象开发的钥匙链、印有《十竹斋笺谱》中梅兰竹菊清雅造型的笔记本、字迹清晰造型古朴的甲骨文肥皂等。
公共图书馆法体现的古籍保护原则是从“以藏为主”转变为“重藏不轻用”,明确了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整理出版影印版、复制版,建设数字资源库,保护原生资料的同时开发利用古籍资源、满足读者的各种需求;同时提供讲座、展览、培训等服务,系统全面地向民众展示古籍的魅力,宣传保护古籍文献的重要性以及简单的保护方式,培养全民的古籍保护意识,鼓励民众了解古籍知识、学习古籍文化、利用古籍资源、传承华夏文明,让古籍真正走入大众。
1.1.5 收藏单位之间的共享与合作
我国古籍分藏于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三馆同属文化机构,具有保护、收集并向公众传播文化信息、提供文化服务的职责,目前这三大文化机构的资源大多独立成库,互相隔绝,少有共享。基于古籍文献的数量及版本繁多,一馆难以悉数囊括,且各公共图书馆的藏品也有重复的可能性,为了便于研究、避免资源的重复开发和浪费,建立馆际合作信息共享是十分必要的。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档案、文物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与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这一规定完全适用于古籍。公共图书馆应允许开发本单位的古籍藏品并与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建立知识共享机制。
古籍内容的共享可以通过公共图书馆之间以及公共图书馆同其他收藏单位之间的沟通合作,利用信息数字技术共建数字资源库。一方面,将各馆的资源汇集于一个操作平台,可以尽可能完整呈现古籍的内容和不同版本面貌,减少用户的搜寻时间,另一方面则避免出现同一文献的多次重复,从而优化整合各馆的馆藏资源,在避免浪费的前提下为读者提供简明便捷的查阅方式和高质量的文献材料。进而得以保存完整的古籍内容和版本,同时通过提供丰富完整的古籍资料和便利的获取方式吸引更多读者,扩大文化机构的影响力。
各馆间的合作除了资源共享向公众提供丰富的古籍资料外,还可利用各馆的特色进行古籍推广,如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合作,利用博物馆的展示功能向公众展示图书馆所藏古籍,通过图书馆的知识信息让大众深入了解古籍,领略传统文化,既可以丰富博物馆的展品内容,又可以拓展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方式以及古籍的宣传途径,从而实现合作共赢。
各文化机构之间合作建立共享机制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互通有无,节省人力物力,重点开发各馆特色资源,为公众提供数量丰富且极具价值的文献资源,对于保护我国珍贵古籍文献、传承中华文明的灿烂文化都有积极意义。
1.1.6 国家图书馆具有组织全国古籍保护的职能
2007年5月1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图书馆加挂“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牌子(中央编办复字〔2007〕53号),5月25日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国家图书馆开始在推动全国古籍保护和文化繁荣兴盛的事业中承担重要责任。公共图书馆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图书馆区别于一般公共图书馆的独特功能,其中包括组织全国古籍保护,表明国家图书馆的法定职责之一是统筹组织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为国家图书馆统筹规划全国的古籍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图书馆的统筹规划、协调组织对促进全国公共图书馆的古籍保护利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古籍资源数字化建设,如果缺少宏观规划,公共图书馆各自为政,势必造成资源分散、版本不全,乃至重复建设、利用不便等问题。有了国家图书馆的统筹规划、协调组织,就可以有效避免资源割裂、平台孤岛现象,有利于形成全国共建共享的古籍资源利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