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篇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国家法篇

“服从掌握权力的官府是神圣的道义上的责任。”“至于政府权力的分配,那么实际上并没有一种国家制度是绝对合乎法理的,可是,不管权力如何分配,每一种制度又都是暂时合乎法理的。”[18]

人们也能抛弃自由的最后束缚,即抛弃那强使人们成为合乎理性的存在物的束缚,这一点胡果不是已经证明了吗?

我们认为,从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中引来的这几段摘要,足以给这一学派作出历史的评价,以取代那些非历史的臆想、模糊的空想和故意的虚构。这几段摘要足以用来判明胡果的继承者92能不能承担当代的立法者的使命。

诚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文化的发展,历史学派的这棵原生的谱系树已被神秘的烟雾所遮盖;浪漫派用幻想修剪它,思辨又把自己的特性嫁接给它;无数学术果实都从这棵树上被摇落下来,晒干,并且被加以夸大地存放在宽阔的德国学术库房中。可是,实际上只须略加考证,就能够在种种天花乱坠的现代词句后面重新看出我们的旧制度的启蒙思想家的那种龌龊而陈旧的怪想,并在层层浓重的油彩后面重新看出这位启蒙思想家的放荡的陈词滥调。

胡果说,“动物本性是人在法律上的特征”,照这样说来,法就是动物的法,而有教养的现代人则不说“动物的”这种粗野而坦率的字眼,而说“组织法”之类的术语了,因为在说到组织的时候,谁会立即想起动物的机体[19]呢?胡果说,在婚姻以及其他道德法律制度中都没有理性,而现代的先生们则说,这些制度固然不是人类理性的创造物,但它们却是更高级的“实证”理性的反映,其他一切东西莫不如此。只有一个结论他们都是用同样粗野的语调来表达的,那就是:专制暴力的法。

应当把哈勒、施塔尔、莱奥及其同伙的法律理论和历史理论看作只不过是胡果的自然法的旧版翻新,在经过几番考证辨析之后,在这里又可以看出旧的原文了,以后如有机会,我们将更为详细地来说明这一点。

因为我们手里还有旧的宣言,所以,一切修饰美化这一原文的伎俩就更是枉费心机了,这一宣言虽然不太明智,但它的意思还是非常清楚的。

卡·马克思大约写于1842年7月底—8月6日

载于1842年8月9日《莱茵报》第221号附刊(缺《婚姻篇》)

第一次用原文全文发表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27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1卷第1分册

原文是德文

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1卷翻译

[1]见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Ⅻ页。——编者注

[2]德文“positiv”既有“实证的”意思,又有“实际的”、“实在的”意思。——编者注

[3]莎士比亚《哈姆雷特》第2幕第2场。——编者注

[4]奥尔良公爵菲力浦第二。——编者注

[5]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52页。——编者注

[6]同上,第147页。——编者注

[7]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247、249、251—255、257页。——编者注

[8]同上,第276页。——编者注

[9]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279页。——编者注

[10]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280—281页。——编者注

[11]在胡果的著作中这个词为“限制”。——编者注

[12]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281—282页。——编者注

[13]费希特《根据科学学原则创立的伦理学体系》1798年耶拿一莱比锡版第449页。——编者注

[14]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285—289页。——编者注

[15]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336页。——编者注

[16]同上,第338—339、348页。——编者注(https://www.daowen.com)

[17]同上,第138页。——编者注

[18]同上,第512、519—520页。——编者注

[19]德文“Organismus”既有“组织”、“机构”的意思,又有“机体”的意思。——编者注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