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分级处理原则
2026年01月15日
一、
事故的分级处理原则
根据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事故的等级分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予以处理。
(1)凡发生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①轨道交通发生重大事故、大事故、火灾、爆炸、毒害等事故;
②造成2人(含)以上死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2)凡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调查处理:
①发生行车的险性事故、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一般事故。
②火灾、爆炸、毒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
③发生因工死亡事故。
④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⑤设施设备重大事故、大事故或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一般事故。
⑥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安全事故。
⑦因人员违规操作或行车设备故障造成严重晚点15分钟或30分钟以上的事件;
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要调查处理的事故。
(3)凡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各直属单位具体负责调查处理:
①发生行车的一般事故;
②因人员违规操作或行车设备故障造成晚点10分钟以上事件;
③发生因工轻伤、重伤事故;
④发生设施设备一般事故、故障和障碍;
⑤客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