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伦理困境
(一)传统生死观念的伦理困境
老年安宁疗护中不可避免要面对生与死的问题,在中国传统观念中人们主要从“生”的视角来探讨死亡,重视生命的延续,将死亡视为“不吉利”的事情,人们面对死亡时充满恐惧,采用回避的态度对待关于“死亡”的话题。人们不想了解死亡、直面死亡、与死亡达成和解。所以,在生命末期人们常选择过度医疗,往往造成只注重生命长度,忽视了生命质量的情况。安宁疗护的理念与传统的生死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安宁疗护服务的理念是不进行过度医疗,而是侧重于科学的心理关怀和精湛的护理手段,最大限度减轻患者的疼痛,提升患者生命质量,让他们平静有尊严地离开人世,让患者死而无憾。
(二)病情告知的伦理困境
医护人员对罹患恶性肿瘤的老年临终患者是否进行病情告知,时常会难以抉择。根据知情同意原则,医护人员应当向患者清晰地交代病情进展、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案以及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为患者行使自主权提供基础。但在面临病情告知的选择时,人们会思考如果告知了病情后患者无法承受打击该怎么办?家属不同意告知患者病情的话,医务人员该怎么做?老年临终患者心理非常脆弱,作为其监护人和代理人的子女为了避免对患者的心理造成打击,在实际临床情境中常出于保护的目的而选择对患者隐瞒病情。这种出于善意的隐瞒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患者有益处,但同时也违反了尊重的原则,阻碍了患者自主权的行使。
(三)传统孝道的伦理困境
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以“孝”为核心的文化,其核心在于遵守孝道原则以及行孝道。孝道作为一种道德行为规范会直接影响人们的行为,当人们违背这一准则便会内心不安以及遭受社会舆论的谴责。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思想使得部分老年临终患者的家属在面对患者生命即将终结的情况时,为了尽孝道,选择不惜一切代价对患者进行救治以延续患者的生命,多数人认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延长患者的生命就是“孝”的体现,若接受安宁疗护就是“放弃治疗”“等死”,为“不孝”的体现。他们却未意识到这种做法是否违背了患者本身的需求和意愿。然而事实上,“孝”是对长辈意愿的顺从、对其自主权的尊重,听取和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和需求才是真正的孝道。
(四)生前预嘱的伦理困境(https://www.daowen.com)
生前预嘱是指患者在健康或者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接受或不接受某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性文件。生前预嘱不同于遗嘱,其在患者生前即开始生效。生前预嘱的推行能够让患者表达自己的想法,可以加强患者、家属和医务人员之间对于病情、治疗意愿的沟通与理解,使患者的自主权得以实现,同时减少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家庭负担。生前预嘱倡导有尊严且遵从患者个人意愿的自然死亡“优逝”理念,但与中国生命伦理、传统家庭孝道伦理、医学救治伦理存在冲突。
在中国传统生死观的影响下,中国人逐渐形成了一种向往生而忌讳死的传统。患者和家属更多强调“生”的方面,而生前预嘱需要患者和家属直接深入探讨死亡,决定在生命末期是否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这对患者和家属的冲击很大,往往导致其不愿谈及生前预嘱相关内容。
“孝居百行之先”,受中国传统孝道文化的影响,患者子女如果不倾尽所有治疗身患重疾的长辈,往往被视为不孝,他们只在意了“孝”的表象,并没有考虑到患者本人的意愿和诉求,忽视了患者生命质量和尊严的提升。但是若选择了尊重患者的生前预嘱的意愿,患者家属很可能需要同时承受道德的谴责与舆论的压力。
传统医学观念强调即使患者病入膏肓,作为医者,不能放弃患者,依然尽最大的能力去抢救患者,尽可能延长患者哪怕一分钟的生命,不管这种生命是否有意义。在这种观念下,生前预嘱有悖于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被认为是不尊重生命的体现,是不道德的。
(五)安乐死的伦理困境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那些在目前医学条件下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且非常痛苦的患者,其本人或家属委托医生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尽可能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一种死亡处置方式。对于安乐死,在伦理层面上常有两种呼声:第一,从反对安乐死的视角来说,西方文化认为身体才是生命的主宰,任何人都没有决定生命去留的权利。医学的目的是消除疾病的痛苦,挽救人的生命,而安乐死的做法违背了这一初衷和目的。安乐死侵犯了人的生存权利、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易使医务人员道德滑坡。第二,从支持安乐死的角度来说,一方面,安乐死帮助临终患者从痛苦中解脱,缓解了家庭心理和经济上的负担,有利于节约社会公共卫生资源;另一方面,支持安乐死的人群认为选择死亡是人类自己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安宁疗护不同于安乐死。安宁疗护不加速死亡,也不推迟死亡,但可以帮助生命画下完美的句点,让患者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最后旅程,使得生死两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