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1 原文
2025年09月26日
13.3.1 原文
问开禧历,以嘉泰四年甲子岁天正冬至为一十一日[日辰乙亥]四十四刻六十一分五十四秒,十一月经朔一日[日辰乙丑]七十五刻五十五分六十二秒,问闰骨闰率各几何?
答曰:闰骨九日六十九刻五分九十一秒[不尽一百六十九分秒之一百二十一],闰骨率十六万三千七百七十一。
术曰:以日法各通气朔日刻分秒,各为气骨朔骨分,其气骨分如约率而一,约尽者为可用[或收弃余分在一刻以下者,亦可用]。然后与朔骨分相减,余为闰骨率,以日法约之,为闰骨策。
草曰:置本历日法一万六千九百,先通冬至一十一日四十四刻六十一分五十四秒,得一十九万三千四百四十分二十六小分为实。其历约率系三千一百二十,以约之,得六十二,可用。其实余小分二十六,乃弃之,只用一十九万三千四百四十为气骨分。次置朔一日七十五刻五十五分六十二秒,以本历日法一万六千九百乘之,得二万九千六百六十八分九十九秒七十八小分,将近一分,故于气骨内所弃二十六小分,借二十二小分,以补朔内,收上得二万九千六百六十九,为朔骨。然后以朔骨分减气骨分,余有一十六万三千七百七十一,为闰骨率。复以日法除之,得闰骨策九日六十九刻五分九十一秒,不尽一百二十一算,直命之为一百六十九分秒之一百二十一,合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