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繁杂
结果是产生了若干种类的不同法律,当然,首先是罗马政府通过了对罗马公民有约束力而对于隶属民族和异邦人无效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常常要由法官加以解释和扩充,于是产生了那种我们可以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异邦人的法律大多是法官制定的,它们与为罗马人所制定的法律又有些不同。
后来,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法官们所制定的法律、皇帝所颁布的法令如此之多,以致最有学问的法律家也常常被难住了。尤利乌斯·恺撒想做的一件事就是把所有的法律和判决都收集在一起,归结成一部简明的法典。六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完成了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