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

列宁解决了过渡时期是否需要保留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问题。但是,社会主义基本建成以后是否还要保留商品交换?生产资料是否是商品?价值规律是否还要存在?列宁还没有来得及解决就过早逝世了。这些问题,在苏联理论界很长期间内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

一九三四年一月,联共(布)十七大召开时,已原则上解决了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利用商品货币关系的问题。“十七大”认为,“商品货币关系适用于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阶段。代表大会谴责了取消商品货币关系的尝试。关于商品关系今后发展的前途,在总结报告[11]中是这样说的:‘……货币还要保留很久,直到完成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为止。’”[12]

一九三四年召开的联共十七大虽然解决了利用商品货币关系的问题,但社会主义生产本身是不是商品生产?也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解决。直到一九五二年出版了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才正式回答了社会主义社会需要商品生产。但是,生产资料是不是商品?斯大林在书中作了否定的回答。他说:“可不可以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资料看作是商品呢?据我看来,无论如何是不可以的。”[13]理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第一、生产资料并不‘出售’给任何买主,甚至不‘出售’给集体农庄,而只是由国家分配给自己的企业。第二、生产资料所有者——国家,把生产资料交给某一个企业,丝毫不失去对它们的所有权,相反地,是完全保持着所有权的。第三、企业的经理从国家手中取得了生产资料,不但不会成为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相反地,是被确认为受苏维埃国家的委托,依照国家所交下的计划,来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的。”[14]因此,他说无论如何不能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资料列入商品的范畴。

斯大林的这种看法,代表了当时苏联经济学界、理论界的观点。但是,以斯大林为代表的这种观点,遇到了理论上的矛盾。既然生产资料不是商品,又为什么讲生产资料的价值,讲它们的成本,讲它们的价格等等呢?对于这个问题,斯大林认为有两个方面的解释,第一,这是为了计价,为了核算,为了计算企业的盈亏,为了检查和监督企业。第二,这是为了在对外贸易中便于把生产资料出售给外国。因为在对外贸易领域内,生产资料才确实是商品。而且苏联当时实行的政策,也确实不出售拖拉机等重要生产资料给集体农庄,而是采取国家设立“具备有大量拖拉机及其他各种机器”[15]的农业机器站,再由农业机器站出租给农庄以拖拉机等农业机器的形式。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上曾说:“集体农庄购买汽车、自己的公共经济所需的设备、最简单的农业机器和农具。但是主要的农业机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等——并不卖给集体农庄,而由国营企业即机器拖拉机站掌握,用来为集体农庄服务。”[16]

当时,曾经有少数经济学家建议,为了提高集体农庄的所有制水平,可以将集中在机器拖拉机站的基本生产工具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这样来解除国家对农业提供基本建设投资的负担,让集体农庄自己负责维持和发展机器拖拉机站。但是,这一建议遭到了斯大林的驳斥。斯大林说,小农具可以卖给集体农庄,因为小农具丝毫决定不了集体农庄生产的命运,可是象机器拖拉机站的机器以及土地这样的生产资料,在当前的条件下,是完全可以决定农业的命运的。他认为,“把农业的基本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中,集中在机器拖拉机站手中,是保证集体农庄生产高速度增长的唯一方法。”[17]他武断地批评提出这个建议的阿·符·萨宁娜和符·格·温什尔说:“萨宁娜和温什尔两同志建议把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就是向落后方面倒退一步,就是企图把历史的车轮拉向后转。”[18]并说,如果把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了集体农庄,就会使集体农庄遭受巨大损失,使集体农庄破产,破坏农业的机械化,减低集体农庄生产的速度。理由是购买这些机器,需要几十亿的支出,而这些支出在短时期内不能收回,而集体农庄是负担不了这样巨额的支出的,它们没有力量负担这笔费用,只有国家才能负担得起。这种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这是业已为后来的事实所证明了的。斯大林把社会主义条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生产资料交换看作不是商品交流,或把这些生产资料看作只具备商品的外壳。这样,他就使本来已经清楚的问题,在认识上又发生了倒退。

苏联理论界在一九三四年确认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时,除了声明国营企业和劳动力不是商品外,对生产资料是否属于商品的范围尚没有明确的概念。但是“在四十年代,苏联经济学界对这个问题看来已是清楚的。”[19]当时苏联经济学家认为,国营企业的产品,不论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全都是商品。[20]并没有加以什么区分。

由于斯大林关于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的观点明显地与苏联经济的实际情况发生冲突,苏联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以后逐步有了变化。

一九五六年在讨论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二版的会议上,巴楚林对斯大林的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的论点提出了异议。巴楚林说:“很难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立场理解,怎么生产资料有价值而同时不是商品”[21]。一九五六年二月召开的苏共二十大,改变了斯大林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交换的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的提法,明确承认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交换的生产资料也是商品。(https://www.daowen.com)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也修改了这种说法,认为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生产资料也是商品。它指出:“当生产资料从某些国营企业转入另一些国营企业时,所有权并没有变更,社会主义国家仍然保持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资料也是通过买卖方式从某一国营企业转入另一国营企业,它们也是商品。这是由于国家所有制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所有制本身的特点形成的。”[22]

这部一九五八年十月底在苏联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认为,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生产资料所以是商品,有两个原因:第一,社会主义经济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各种所有制形式相互联系,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与生产消费资料的部门也是互有联系的,归根结底,生产资料是为了用来生产消费品而创造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化为消费品的价值。第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存在物质利益原则,而在存在不同所有制的条件下,对企业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消耗进行等价补偿就必须通过商品交换和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

教科书第三版不但承认国营企业部门内部交换的生产资料是商品,而且指出在国营企业部门内部作为商品而流通的生产资料,具有与消费品和在国营企业部门以外所销售的生产资料不同的重要特点:

(一)生产资料买卖在国营企业之间进行时,所有权不变,仍然是国家的财产。

(二)生产资料流通基本上按照计划调拨。

(三)固定生产基金等不能买卖,而只能根据国家机关的决定,从一个国营机构转交给另一国营机构。[23]

因此,这部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以及第三版增订本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产品即生产资料和消费品,都是在社会主义各企业之间以及这些企业和居民之间流通的商品。”[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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