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孟子曰:“非礼之礼,非义之义,大人弗为。”
今译——
孟子说:“不合礼的所谓礼,不合义的所谓义,大人是不会做的。”
开讲——
“非礼之礼”,不能解释为似是而非的礼;“非义之义”,也不能解释为似是而非的义。从逻辑上讲,礼、义如果似是而非,便不是礼、义。正如我们有时说“真正的君子”,其实君子就是真正的;不真正的,便不是君子,不存在“不真正的君子”。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所以,“非礼之礼”,应该翻译为不合礼的“礼”,“非义之义”是不合义的“义”。
那么,不合礼的“礼”存在吗?存在。法律有“恶法”,礼制也有“恶礼”。恶礼、恶法,即不符合或者是违背礼、法本来价值立场的礼、法。礼、法本来是要保护人的权利的,如果变成侵害、剥夺人的权利,那就是恶礼、恶法。同样,也存在不合义的“义”。(https://www.daowen.com)
近代以来人们反对礼教,就与不合礼的“礼”有关。比如,中国古代所谓神权、父权、夫权、族权,就是“非礼之礼”;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就是“非礼之礼”。其所依据的所谓的“义”,也是“非义之义”。
用“三纲五常”概括儒家的礼教,是近代比较流行的话语,也是新文化运动以来批孔的重要话题。这里,需要指出:所谓“五常”,不论是指五种人伦社会关系(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还是指五种基本道德规范(仁义礼智信),都是无法批判或无从批判的。因为前者是基本人生事实,后者是基本人生价值(“君臣”关系随着国家性质的改变,可以理解为“国民”关系,甚至可以理解为日常工作中的上下级关系)。而“三纲”是确立尊卑、上下、主奴关系的,是中国国民奴性的根源之一,是压迫中国人使其不能振作的精神枷锁,理应受到严厉批判。但是,“三纲”与孔孟的儒家无关,它实际出自汉代纬书《含文嘉》。并且,法家韩非才是“三纲”论的源头。《韩非子·忠孝》:“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孔子与韩非在三者关系论上的根本区别在于:孔子依于礼,韩非依于势;孔子讲平等,韩非讲压服;孔子讲条件,韩非讲无条件。“三纲”思想中,黑暗的部分其实来自法家,与孔孟儒家的礼无关。(参阅拙著《孔子原来》相关章节,中国青年出版社,2020年)
清代作家袁枚的妹妹,富有才华,被父母许配给一个吃喝嫖赌、无恶不作的无赖,这家的父亲都觉得儿子配不上对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袁枚的妹妹却坚执礼教,一定要履行婚约。婚后,那个无赖不仅日常摧折妻子,甚至把妻子当作赌注输给了别人,她只好逃回娘家,最终抑郁而死。袁枚《祭妹文》写道:“予幼从先生授经,汝差肩而坐,爱听古人节义事;一旦长成,遽躬蹈之。呜呼!使汝不识《诗》《书》,或未必艰贞若是。”其实,她的悲剧不是读书的问题,而是她践行“非礼之礼”的问题。法家思想混入儒家,披上儒家外衣以后,神权、父权、夫权、族权被绝对化,作为个体的人身权利被剥夺了。注意,神权、父权、夫权、族权四个“权”,都是“权力”,权力之网覆盖的地方,是没有“权利”的。所以,“非礼之礼”如何理解?就是某些人、某种社会角色或组织的“权利”扩张,扩张到他人的“权利”范围。扩张到他人“权利”范围的“权利”,就不再是“权利”,而是“权力”。所以,非礼之礼,就是冒充为“权利”的“权力”——袁枚妹夫将拥有的“夫权”,扩张到妻子的“权利”范围之内,支配妻子的人格和人身,把她当作赌注输给别人。这时,他拥有的,就不是“礼制”赋予他的权利,而是非礼之礼赋予他的“权力”。
所以,礼的本质,不是人们常常以为的“等级”,而是“边界”。礼强调和保护每个人相应的“权利”,其前提和题中应有之义,就是每个人拥有的权利都有边界。在我的权利范围之内,国君不可以侵犯,父亲不可以侵犯,丈夫不可以侵犯,兄弟不可以侵犯,朋友不可以侵犯,这才是礼的本来的意义。正如孟子所说:“非礼之礼,非义之义,大人弗为。”大人弗为者,绝不遵行,绝不服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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