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行为的优化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五、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行为的优化

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行为的优化,是指政府在具体进行调节时,如何选择适当的时机,选择适当的调节措施及其组合,选择适当的调节程度,以便取得较好的结果。正如只有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前提下才能对政府的调节行为作出决策一样,也只有在政府行为适度这一思想指导下,才能作出政府行为优化的选择。换言之,没有政府行为的适度,那么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行为的优化将是不可能的。

前面已经说明,不管经济是否处于第二类非均衡状态中,在资源配置方面,政府的调节行为都需要适度。这是没有疑义的。至于能不能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实现政府调节行为的优化,则取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如上所述,以政府调节行为是否适度为条件。如果政府的调节违背了政府行为适度的原则,政府包揽了许多本来不该政府来完成的事情,甚至硬要做一些政府力所不及的事情,或政府总想取市场而代之,这样就谈不到政府调节行为的优化。即使政府力求使调节行为优化,那也是做不到的。

第二,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调节行为的优化以遵守法律,并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前提。关于这一点,前面已经谈过了。可以断言,任何以超越法律规定的限界而进行的政府调节都不可能是优化的,对于超越法律规定限界的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不予以严肃处理的政府行为,同样不可能是优化的。(https://www.daowen.com)

第三,考虑到每个时期政府通过资源配置达到的目标的多样性,因此,政府调节行为的优化应当以目标的多样性作为标准,也就是应当以实现多种目标作为标准。假定政府的调节措施只有利于实现单一目标而又无法使各个目标的得与失互补,那就不符合政府调节的优化的要求。

第四,考虑到政府行为的非理想化,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调节行为的优化应当以限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某些消极作用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某些积极作用作为原则。这是因为,政府在调节资源配置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如果是直接投入和直接产出的措施,那么考虑到政府效应的滞后、不平衡和政策效力的递减,它们的非理想化程度会更大一些;如果是以间接调节的方式出现,即以限制市场调节的某些消极作用和促进市场调节的某些积极作用的方式出现,那么即使政策效应是滞后的、不平衡的,并且政策效力是递减的,但只要政策措施配套得当,仍然可以使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尽可能符合预定的要求。这就是说,要使政府调节行为优化,政府的调节应当通过政府对市场的影响而表现出来。这要比政府的直接投入和直接产出更符合使政府调节行为优化的原则。当然,这并不是排除在某些场合政府直接投入和直接产出的必要性,也不是说政府直接投入和直接产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与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调节行为优化的原则相抵触的。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使政府调节达到预定的效果,直接投入和直接产出仍然不可缺少。这只是说,在政府直接投入和直接产出同政府对市场的影响二者能够实现相同的目标的场合,后者更符合于政府调节行为优化的原则。

[1]参看厉以宁:《国民经济管理学》,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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