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戒线”的设置和“最后手段”的备用
不管经济是否处于非均衡条件之下,也不管这种经济的非均衡是属于上述第一类还是属于上述第二类,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或在经济调节过程中,有两件事是不能忽略的,一是在经济方面设置“警戒线”,二是在经济方面保留着“最后手段”并准备在必要时加以运用。这两件事充分表明了政府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这里所说的经济方面的“警戒线”,是指政府根据预定的目标以及发展规划,从经济稳定、经济增长、社会协调的角度来考虑,制定必须采取干预措施的限界。这意味着,如果经济运行在这一限界(即“警戒线”)之内,即使经济中有某种不稳定的表现,经济增长过程中有某些不足之处,或社会协调方面存在着某些问题,政府仍然可以不干预经济,而让市场去处理经济中的上述问题。如果经济运行越过了这一限界(即“警戒线”),政府将有责任对经济进行调节,使经济运行回到“警戒线”之内。
政府在经济方面设置“警戒线”,实际上是使自己处于主动的地位,即政府掌握了调节经济的主动权。政府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调节措施,采取什么样的调节措施,调节措施的强度如何,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取消已经采取的调节措施。换言之,在政府不必进行调节时,政府不进行调节;在政府可调节可不调节时,视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调节;只有在政府非调节不可时才进行调节——这些都体现了政府行为的适度和政府调节的灵活性。
“警戒线”本身不仅是可变的,而且还可以有一定的弹性,即一定的上下限。当政府把所要达到的目标分解为各个具体的指标时,政府所设置的“警戒线”也就分解为与各个具体指标相联系的“警戒线”。比如说,在失业率、物价上涨率、财政赤字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外债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等方面,都可以有一定的上下限。在“警戒线”的上下限之间,属于政府可调节可不调节之列。与每一个具体指标相联系的“警戒线”的上下限,将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制定。(https://www.daowen.com)
这里所说的政府在经济方面保留着“最后手段”并准备在必要时加以运用,是指除了通常运用的财政调节、金融调节、价格调节、汇率调节等手段以外,政府在必要时还可以动员一切非常规的手段来干预经济生活。非常规的手段,包括价格和工资的管制措施、外贸和外汇的管理措施、紧急或特别的税收措施、商品的配给措施,以及对某些经济活动的特殊管制措施等等。非常规的手段还包括物价冻结、收入冻结、外汇冻结等。政府保留这些非常规的手段并准备在必要时运用,决不意味着政府可以轻易地运用它们。要知道,这些“最后手段”的存在,表明了政府调节经济的决心和力量,表明了政府决不会听任经济无休止地恶化下去。这是政府可以运用的一剂烈药。它的副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价格和工资的管制、外贸和外汇的管制等等,都是对经济正常运行有害的调节措施,是对市场机制的破坏。尤其是物价冻结、收入冻结、外汇冻结等,都会导致社会震荡,不利于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因此,轻易地运用这些调节手段,无疑会给经济带来损失。但即使如此,政府仍然需要保留这些“最后手段”,并准备在必要时运用它们,这是从“两害相比取其轻”的角度来考虑的。
假定经济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濒临于解体或大动荡的关键时刻,常规的经济调节手段已经被证明效果不大或基本上不起什么作用了,在这种关键时刻,政府面临着如下选择:或者让经济的大动荡继续下去,听任经济遭受更加严重的损失,或者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某种破坏,但为了整个经济的长远利益,政府运用非常规的调节手段来进行非常规的调节。政府必须选择后者而放弃前一种选择。再说,经济问题往往与社会问题、政治问题结合在一起。诸如失业率过大、物价上涨率过大、生活必需品的供给严重不足等等,都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们同时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从社会安定和政局稳定的目标来看,政府保留这种“最后手段”也是符合社会利益的。
“警戒线”的设置和“最后手段”的备用,与前面提到的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行为的适度是一致的。“警戒线”的设置对政府行为而言,相当于路标的设置。当经济在正常运行的轨道上前进时,政府不必去代替市场,政府也代替不了市场。至于“最后手段”,对政府而言,是一个“引而不发”的问题。政府拥有“最后手段”,但政府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运用它们。这表明政府的调节是高层次的调节,是市场调节无法代替的一种调节。“引而不发”反映了经济调节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政府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