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行为
经济活动必须以法为据,有法可循。这是使经济活动具有正常秩序的前提。政府是法律的制定者和维护者。任何经济活动都不能违背法律,越过法律规定的限界。因此,如果说经济活动(包括政府本身的行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有一个“大笼子”的话,那么这个“大笼子”就是法律规定的限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一切经济活动都可以进行;一旦违背了法律,任何经济活动都应当被禁止,都应当被追究。在法律面前,一切交易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一个交易人是例外。这是开展正常的经济活动的保证。
法律是严肃的。有法而不循,等于无法,甚至还可能比未制定法律时更糟,因为法律的威信丧失了,作为执法者的政府的威信也丧失了。因此,一旦制定了法律,政府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法律行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但应该注意到,这与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行为的适度不是同一个层次上的问题。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的调节行为,是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的前提下进行的。至于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行为的适度,则是对政府行为的概括,它是指在市场调节能够做到的范围内政府不必代劳,政府只做市场所做不到的事情。无论是市场调节做它能够做到的事情,还是政府做市场所做不到的事情,都应当遵循法律。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行为如果不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为前提,那就只会使社会资源配置状况变得更不合理,而不可能使这种状况好转。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另一个问题是:政府有责任维持经济中的秩序、市场中的秩序,为此,政府采取的各种手段中也包括了法律的手段。法律的手段与经济的手段是并存的。如果政府在必要的场合采取了法律手段来调节经济和维持经济中的秩序,那么这是不是政府行为的适度呢?实际上,这里包括了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出于维持经济中的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制定了新的法律,并遵循这种法律来管理经济,调节经济。这种情况与政府调节行为的适度是不矛盾的。新的法律的制定是使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在内的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化,无论政府进行经济调节还是不进行经济调节,都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而不应当越过法律规定的限界。如果说新的法律授权政府采取某种措施来管理,那么这表明政府调节行为具有某种法律的依据,表明政府调节行为依然是适度的。(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种情况,由于形势的变化,原来的法律不适用了,于是政府修改了它,或者废除了它。这反映政府、企业、个人的经济活动不能根据原来的法律来进行,而必须按照修改后的或其他的法律来进行。“政府的调节行为以法律为依据”,这一点并没有变化,这也与政府调节行为的适度不矛盾。
在政府调节行为适度问题上容易被混淆的原因在于:把政府调节措施本身同政府、企业、个人作为经济主体的活动的法律依据二者混为一谈了。需要再次强调: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政府怎样调节经济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不应当把二者混淆在一起。一个有法可依并依法办事的国家的政府可以是适度调节经济的政府;一个在各个领域内和在各个时期内对经济进行硬性调节的国家的政府,也可能是一个法制极不健全,甚至根本没有法律或有法也不依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