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非均衡条件下经济运行中的摩擦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并存着的市场机制和政府调节机制在某些场合可以保持协调,而在另一些场合,两种机制之间的不协调是难以避免的。
为什么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二元机制的并存可能引起摩擦和造成两种机制之间的不协调,这是一个与经济的非均衡状态有关的问题。考虑到经济的非均衡分为第一类非均衡和第二类非均衡,因此在分析二元机制可能引起的摩擦问题时,也要从两类经济非均衡的特点着手。现在先考察第一类非均衡条件下的情况。
第一类非均衡是指经济处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完整和不及时、价格不能起充分调节供求作用的情况下,以及经济中存在着资源供给约束或需求约束,即资源缺口或市场缺口等情况。这时,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机制的不协调主要表现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市场机制不能充分起作用的条件下,政府的调节有可能加剧市场的不完善、信息的不完备,从而使得每个参加市场活动的交易者更难以按照市场的导向进行决策。
在第一类非均衡条件下,市场完善、信息完整和及时这些条件并不具备,因此价格不能起充分调节供求的作用,这是可以理解的。如果经济中存在着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并且市场调节作为基础性的调节起作用,政府调节作为高层次的调节起作用,那么两种机制之间可能出现如下的摩擦,即在经济中出现供给小于需求或供给大于需求时,由于市场不完善,所以价格上升或下降以后,货源缺口或市场缺口只是略有缓和,价格的变动不能完全符合市场调节的要求;假定这时进行政府调节,但政府的调节措施却可能同市场调节的意图相违背,这样,尽管货源缺口或市场缺口被消除了,但市场机制却遭到破坏。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调节机制是以市场机制一定程度的被破坏作为代价而发挥作用的。(https://www.daowen.com)
怎样看待两种机制之间的这种不协调呢?这只有从调节的效果来评价。市场机制遭到破坏,哪怕只是一定程度的破坏,是不是必要?是不是值得?当然,最好是在不破坏市场机制的情况下,通过政府调节而消除经济中所出现的供给小于需求或供给大于需求的现象,如果那样,两种机制就协调了,就没有什么摩擦了,但现实情况不一定如此。所以说,两种机制之间的不协调以及由此而造成政府调节对市场机制的某种程度的破坏,只有从调节的效果来评价,才能判断这样做是不是必要,是不是值得。
第二,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在第一类非均衡条件下有限制政府调节机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可能性。
这也同市场的不完善、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及时、价格不能起充分调节供求的作用,以及资源供给约束或需求约束的存在直接有关。比如说,在政府有必要进行调节的场合,由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完整和不及时等原因,政府的调节措施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在这里,市场调节对政府调节的限制起着一定的作用。这是因为,政府通过自己的调节措施,把调节后的利益和损失等信息传递给参加市场活动的交易者,指望后者根据自己的利益原则来调整自己的资源组合方式和资源投向,而市场本身也从自己的渠道把利益和损失等信息传递给参加市场活动的各个交易者。信息的传递渠道不一致,信息又不是完整的和及时的,这样,市场机制的作用既可能同政府调节的意图相吻合(这当然是合乎理想的),也可能成为对政府调节的一种干扰,从而成为对政府调节的一种限制。这同样是资源配置过程中或经济运行过程中两种机制之间的一种摩擦。
总之,在第一类非均衡条件下,只要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机制并存,那么两种机制就有可能处于不协调状态,它们的摩擦的产生是可能的,有时甚至是难以避免的。